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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课件5.1null总则总则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七节 代理概述 第八节 无权代理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

民法总则课件5.1
null总则总则第一章 民法总论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和权利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五章 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法上的时间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五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三节 意思表示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节 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 第七节 代理概述 第八节 无权代理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也称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或构成要件,是指按照法律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成立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事实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法律行为,除必须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设例5·11:设例5·11:某年学术年会上,会长甲宣布第一项议程是祝贺乙顾问80大寿,请各位理事在贺辞上签名。丙理事听到此即离席去接电话,回到会场见桌子上一书面文件即在末尾处签名。实际上,这份文件是第二项议程即自愿订购丁出版社的一套价值2万元的丛书,丙离席期间会长已经宣布并让各位理事签名确认订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问题:丁出版社可否要求丙支付书款?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为使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能够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对自然人提出的要求,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不存在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问题。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 二是指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真意保留 真意保留又称为心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设例5·12:设例5·12:甲乙兄弟素来关系不睦,其母亲在去世前,拉着甲的手说,你弟弟不容易,你的那处不住的房屋A就送给他吧,你如果不答应,妈妈就死不瞑目。甲虽然非常不愿意,但是为了母亲勉强表示可以,其母即去世。 问题:甲的赠与是否有效? (2)戏谑表示 (2)戏谑表示 戏谑表示又称为缺乏真意的表示,指行为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自真意。 设例5·13:设例5·13:甲乙等人一起聊天,甲说现在世风日下,朋友关系淡如水,互相之间只有利益关系。乙表示反对,并说你结婚时我送你一辆奔驰。 问题:乙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3)虚伪表示 (3)虚伪表示 虚伪表示又称为伪装表示,指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并不期待法律行为产生效力。 隐藏行为也属于虚伪表示的一种,隐藏行为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 设例5·14:设例5·14:甲因为欠乙的钱不想还,于是和丙签订合同将自己的汽车A赠与给丙。后丙因为急于用钱将A卖给了丁。 问题:赠与是否有效?丁能否取得A? (4)错误 (4)错误 错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或欠缺对错误的认识,致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认识错误,又称为内容错误,是指行为人错误的认识了其所使用的表达方式的意义。 欠缺对错误的认识,又称为表达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内在意思的表达存在错误,即在表示行为中发生错误,如使用的词语或符号发生了错误或存在有计算上的错误等。 设例5·15:设例5·15:甲公司和乙公司交易一批化工原料,甲错误的将价格表的960元每吨打印成690元每吨,于是乙公司买下。后来甲公司发现,要求认定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合同是否有效? (5)误传 (5)误传 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行为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做出意思表示。 (2)胁迫 (2)胁迫 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其他主体的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3)乘人之危 (3)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它与国家利益不完全相同,国家利益主要是国家作为主体而享有的利益,而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由社会全体成员所享有的利益。 设例5·16:设例5·16:甲乙为夫妻,甲另有情妇丙。甲为丙购买房屋A,并和丙签订合同约定房屋A赠与丙。后甲因意外事件死亡,乙要求丙返还房屋作为甲的遗产继承。 问题:房屋A的归属?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法律行为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成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是法律对法律行为能否发生当事人追求的私法效果的判断 。第五节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第五节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四、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法律行为(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1、主体不合格型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又没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的。 2、意思不真实型 2、意思不真实型 (1)因欺诈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2)因胁迫而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 3、违反国家法律型 3、违反国家法律型 (1)违反法律强行性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为的法律行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1、确定、当然无效。 2、自始无效。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存在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法律行为 设例5·17:设例5·17:甲的父亲乙是供电局局长,甲的丙村安设电网的关键时期到丙村,要求定购一卡车西瓜,并且要低于市价的1000元,否则就不给丙村安设电网。丙村村长碍于其关系而签订合同。电网安设完毕,乙要求履行合同,丙村不干。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二)撤销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行为人以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行使撤销权采用以下方式: 1、实现撤销权。 2、变通实现撤销权。 3、抛弃撤销权。 4、怠于行使撤销权。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含义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又称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法律行为。 设例5·18:设例5·18:甲年满17周岁,整日无所事事。一日甲看到乙的房屋A适合开一个网吧,就提出租用,乙和甲签订了合同。后乙发现甲是未成年人和这个地方适合开网吧后,提出合同无效。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 (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类型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 2、无权处分行为 3、无权代理行为 4、无权代表行为 四、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效力欠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其他法律后果 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第六节 法律行为的附款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附条件应该满足的要求: 法律行为附条件应该满足的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必须合法。 4、条件必须是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法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 (二)法律行为附条件的类型 (二)法律行为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随意条件、偶成条件、混合条件 设例5·19:设例5·19:甲在一次家庭聚会时一时兴起,对侄女乙说,只要你考上大学,就给你10万元。并且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后甲见侄女学习越来越好后悔,于是经常故意干扰其学习,导致其没有考上大学。 问题: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责任? (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三)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概念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期限具有如下特点: 1、期限是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2、期限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3、期限是以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设例5·20:设例5·20:甲乙于2005年12月1日签订一份房屋 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免费下载租赁合同范本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下载办公室租赁合同免费下载免费房屋租赁合同下载 ,约定将房屋200平米租给乙开餐馆使用,合同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乙即要求甲交付房屋,而甲因搬家等原因直到2005年12月31日才把房屋交付给乙,而乙因为需要装修所以直到2006年2月份才开始营业,于是乙要求少支付一个月租金。 问题:乙的要求是否合理?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的类型 (二)法律行为附期限的类型 1、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 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 (三)法律对期限的限制 法律不允许对法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所谓不能期限是指约定的期限过于久远,违背常情。 第七节 代理概述第七节 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权的性质 三、代理的种类 四、代理证书 五、代理权行使的要求 六、代理权行使的限制 七、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八、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含义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在代理制度中,以他人名义或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承认代理制度原因在于:承认代理制度原因在于:1、代理制度能使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加民事活动,而且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专门知识进行民事活动,从而扩张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为民事主体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利、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2、无法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人可以借助代理制度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补足了此类民事主体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所可能带来的各种不便。 (二)代理的特征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职能。 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 设例5·21:设例5·21:甲乙是双胞胎姐妹,甲和丙商量好于2005年12月1日结婚,后因甲出车祸而住院治疗,而丙又要出国三年。所以由乙代替甲和丙到登记机关登记。三年后,丙回国主张婚姻关系无效。 问题:甲和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二、代理权的性质二、代理权的性质“权利说”认为代理权为一项民事权利。 “资格说”,又称“能力说”,认为代理权是由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而使代理人所具有的一种资格,据此可以为代理行为。 “权力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 三、代理的种类三、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2、根据代理人代理权来源的不同,可以把代理区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3、根据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的方式,可以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设例5·22:设例5·22:甲的家乡是茶乡,春节回家期间,同学乙委托甲购买上等茶叶10斤,付款1000元。甲回家后发现,春节期间无茶可买,将情况告诉乙后,乙让甲转托当地一人丙在春天购买。后丙在送茶叶的时候被抢。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问题:甲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四、代理证书四、代理证书代理证书,又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五、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五、代理权行使的要求(一)亲自行使代理权 (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设例5·23:设例5·23:甲委托乙代理自己将房屋A出售,要价不得低于100万元,而乙发现此处房产有升值空间,于是自己以100万元买下。后甲发现乙自己买下,认为价钱低了。 问题:乙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六、代理权行使的限制六、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一)自己代理 所谓自己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二)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 七、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七、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一)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1、委托代理关系消灭的一般原因为: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失去行为能力。 (5)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为法人时,因法人消灭而使代理关系消灭。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特别原因2、间接代理关系消灭特别原因(1)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2)委托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1、被代理人已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使代理成为不必要。 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3、指定机关撤销对指定代理人的指定。 八、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八、代理关系消灭的效果(一)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权归于消灭,代理人不得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否则即为无权代理。 (二)代理关系消灭后,代理人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应向被代理人或其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清算人、新代理人等,就其代理事务及有关财产事宜做出报告和移交。 (三)委托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交回代理证书及其他证明代理权的凭证。 第八节 无权代理第八节 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三种类型: (一)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三)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2、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设例5·24:设例5·24:甲为乙公司员工,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但公司没有收回甲所持有的乙公司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于是甲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签订了一笔100万元的合同。在丙公司要求履行合同时甲公司才知道此事。 问题:合同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 (1)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即交易相对人为善意。此时,交易相对人应就其善意负担举证责任。 (2)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表见代理发生原因:表见代理发生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二)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交易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2、被代理人拒绝行使追认权 重点问题提示:重点问题提示:1、法律行为和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2、意思表示的要素。 3、意思表示的解释。 4、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5、代理权的性质。 6、表见代理的效力。 复习问题提示:复习问题提示:1、名词解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事实行为、欺诈、错误、虚伪表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代理、表见代理、 2、试析法律行为的概念? 3、试析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4、试析意思表示的要素? 5、试析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6、试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7、论述表见代理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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