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举报
开通vip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作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提高水利工作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因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3、其他直接支出。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工资、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生产人员的职工福利费、水文水工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固定资产折旧。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供水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供水固定资产指与供水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水工建筑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设备及传导设施、工具以及仪器、防护林及经济林木及其他固定资产六类。   5、修理费。指为维持水利工程政党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   6、水资源费。指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水资源费。   7、水质检测费。指为保证供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所发生的费用。 8、其他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间接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1、营业费用。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经营者负担的运输费、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凭费(不包括融资租凭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手续费以及水费计收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他费用。 2、管理费用。指供水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折旧费、修理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作保险、生育保险等)、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3、财务费用。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九条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方法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审核。   第十条 供水经营者应根据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供水、发电和社会公益支出应分别单独核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用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合理分摊。水产、园林、农业、运输、旅游等综合经营项目,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经营项目收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成本原则上按照发电水费收占水费总收的比例分摊核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定价成本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执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边疆出现较严惩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十二条 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颂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作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定。   第十四条 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定,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按照不同情况分别核算。其中:1994年3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水利工程,已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确认年3月3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各类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分类核算。1994年3月31日以后群众投工投料形成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不计入农业供水定价成本。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幸免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按照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5‰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在1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3‰核定;年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2‰核定,超过1亿元(含)的按最高不超过收入总额的1‰核定。   第十八条 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审核后供水生产成本的3%.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总额原则上根据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颂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经营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   第二十条 其他成本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水利部解释。
本文档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8253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1KB
软件:Word
页数:5
分类:建筑/施工
上传时间:2012-08-29
浏览量: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