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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在《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大冶市举办纪念《劳动法》 颁布十周年系列活动,这说明大冶市劳动保障部门十分重视《劳 动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 培训、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 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劳动法》实施10 年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 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劳 动法》功不可没,被广大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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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培训班讲座讲稿 在《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大冶市举办纪念《劳动法》 颁布十周年系列活动,这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大冶市劳动保障部门十分重视《劳 动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就业、 培训、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时、休假、工资、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争 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劳动法》实施10 年来,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 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方面,《劳 动法》功不可没,被广大劳动者誉为他们权益的“保护神”。 《劳动法》颁布以来,国务院陆续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 规定》等多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障部和其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各地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大目标任务,相继制定颁布了 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建立了10项基本劳动保障制度,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本法律,由有关法规、规 章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 1 10年来,逐步探索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 就业方针,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的就业政策。 经过10年努力, 一个以劳动力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职业能力为核心,以城镇新生 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为培训对象, 以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再就业培训为主要培训类型,涵盖初 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等级的全方位、多层 次职业培训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时期形 成的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就业结构逐步优化,就业 渠道不断拓宽,就业形式更加灵活,总体上保持了就业形势的基 本稳定。 经过10年发展,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普遍实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签订率均在95%以上,就业机制实现了由国家安臵就业向市场配臵 就业的根本转变,劳动关系实现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调整的根本 转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用 人机制和观念已经形成。 《劳动法》确立了“一调一裁 2 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0年来,企业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共处理了数百万起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各 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07万件,涉及 当事人366万人。 工资支付制度不断完善,实施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时和休息休假制度,明确了女 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劳动 保障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初步形成了省地县三级监察执法组织网络,形 成了“职能统一、制度统一、程序统一”的工作体制,促进了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将覆盖范围扩大至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 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目前,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 建立,至2004年6月底,全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5806万人, 比1994年增加5233万人。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筹措能力增强。到2003 3 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达到10280万人,共为741.6万名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时间的失业保险待遇,累计向中心调剂资金 206.4亿元,对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至2004年6月底,全国绝大部分城市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到11628万人,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1996年开始全面推行工伤保 险制度。2004年6月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996万人。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加快了工伤保险制度 实施步伐,更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劳动法》分为十三章,分别为: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 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 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鉴于《劳动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时间关系,下面就 六个问题与大家做初步探讨:劳动合同、工资、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劳动保 障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应做的主要工作。 一、劳动合同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益与义务的协议”。 4 劳动合同分为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必备条款为:(1)劳动合同的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协商条款为:是指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条款。 含以下条款:(1)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 可以约定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2)由用人单位出资(有支付货 币凭证),对职工进行各类培训、进修后,可以约定职工在本单位 的服务年限。 2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 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中: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终止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 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对于这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 明确其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终止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 约定终止条件。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 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注意明确任务的内容、要求。劳动合同期 限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可以选择上述三种期限中的 任何一种。对各类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的有关规定: (1)对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部队转业干部、复退 军人、优秀退役运动员、具有技师或中等以上职称的职工,能完 5 成本职工作的残疾职工,若他们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鄂劳力[1995]184号)。其他人员的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经批准最多为8年,合同期限即终止(劳部发[1995]202号)。 (3)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 满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 延续到上述期满(鄂劳力[1995]184号)。 (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5)合同期内可约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天;合同期在6个月-1年的,不超过30天;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超过60天。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劳部发 [1996]354号)。 3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包括工资标准、支付 形式、加班工资、支付时间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1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 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上有所区别,但要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 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 系。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鄂政发[2000]66号)。 6 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严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时以各种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集资款等费用。 但是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收取风险抵押金,职工全员入股等生产 经营行为,不属上述范围。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强 制职工交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劳办发[1995]150号)。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部发[1996]354号)。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者合并后,新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其变 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部发 [1995]390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签订《岗位协议书》 等附加协议,各项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长期脱离 工作岗位(如内退、外出学习等)应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其在 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 无法履行,应变更劳动合同。有下列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2)企业股份制转让或股份制改造; (3)岗位发生变化; (4)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职工在订立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本人再次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7 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5)职工应征入伍后,企业应与其保持劳动关系,但双方可 以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条款(劳办发[1997]50号)。 用人单位与职工新签、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必 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鄂劳力[1996]115号)。 4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 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 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经济 补偿的,按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进行补偿(劳部发[1995]309号)。 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 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 手续(劳办发[1996]71号)。 可以单方解除,也可以协商解除。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依法 8 解除劳动合同: (1)以下四种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提前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劳动者:A、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此种情况不支 付经济补偿;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的。C、严 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的(含管制、拘役、缓刑、有期徒刑)、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 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以与其暂时停止劳动 合同的履行;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教养的 事实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部发[1995]309号)。 (2)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的几种情况:A、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职工患病或非因工 负伤应给医疗期(3-24个月),在医疗期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B、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 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如企业 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换;发生自然灾害;企业产品发生变 化;职工失踪、下落不明等。 3 (1)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如职工提出与单位解 9 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到期用人 单位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无需附加条件,这是劳动 者的权利(如果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如单位出资培训,双方约 定了最短工作年限,应当受约定条款的制约)。 (2)不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几种情形:A、在试用期内;B、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C、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合同期满(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2、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经仲裁或法院判决终 止的劳动合同;3、职工死亡;4、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不 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在合同期限内不可能恢复,合同可以终止;5、 经确认的无效合同。由仲裁委或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 (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 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 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 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 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 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10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 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 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 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 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 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 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 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 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 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 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 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 整解决。 11 二、工资 在劳动法范畴内,劳动报酬主要是通过工资形式表现的,它 是劳动者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物质补偿,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 动者的各项劳动报酬。《劳动法》所称工资,是广义的工资,包括: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分红和劳动提成等。其中计时工资、计 件工资是工资支付的基本形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 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劳动分红和劳动提成等是工资的 辅助形式。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 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 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 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 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等级工资制是指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 和工作的责任等因素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12 报酬的制度。它是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和技术等级标准三个 部分所组成。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 同技术水平的职工规定了,不同的工资等级。它包括企业工人的 技术等级制和企业职员的职务等级制。等级工资制一般适用于技 术复杂程度较高、劳动差别较大的产业(行业)和工种。因为劳 动的复杂程度越高、工资越高,所以,实行这种工资制度有利于 鼓励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努力钻研技术,提高业务水平。而 且这种工资制度的考核标准也比较明确、具体。其缺陷是过于偏 重于反映职工潜在形态的劳动和流动形态的劳动,如果操作不当, 会造成劳酬脱节。 岗位工资制亦称“一职一薪制”。是指按照企业职工在生产 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资的一种工资制度。主要是根据各岗位工作 的难易、责任的大小、劳动的轻重、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好坏 等要素确定其岗位工资水平。岗位工资制主要有两种形式:(1) 一岗一薪制。即一个岗位只有一个工资标准,凡在同一岗位上的职工都执行同一工资标准。这种制度适合于新建企业或青年工人 占大多数的企业。否则,容易发生新老职工的矛盾。(2) 一岗 数薪制。也可称为岗位等级工资制,即在一个岗位内设臵几个工 资标准,以反映岗位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劳动差别,使劳动与报 酬之间更为一致。 13 它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动效绩密切 结合起来,以利于提高劳动者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使人才 的合理流动。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 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所谓基础工资,是指以大体维持职 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计算的工资额。因此,这一部分工资的数额, 不分职务和工作岗位,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是相同的。 所谓职务工资(包括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是指按照职务高低、 责任大小、工作繁重和业务技术水平等因素确定的工资额。每一 个职务设几个工资等级的工资标准,上下职务之间的工资适当交 叉,工作人员按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 的变动而变动。所谓工龄工资,亦称工龄津贴,是指按照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龄确定的工资额。计发工龄工资的工作年限,从参加 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到本人离退休时为止。 但领取工龄工资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40 年。所谓奖励工资,是 指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的一定数额的报酬。 贡献大的多奖,贡献小的少奖,没有贡献的不奖,不得平均发放。 所需奖金从行政经费节余中开支。 薪点工资制的内容是:采用比较科学合理的“点因素”分析 法,按职工岗位的岗位因素和职工个人表现因素测定每个职工的 点数,加按规定增加的加点数,得出总点数,然后,总点数乘以 点值,即为每个职工薪金。岗位因素的点数基本不变,并逐步形 14 成统一标准,不管谁来干这个岗位,其点数均应相同。如岗位变 动,岗位因素的点数要及时按规定进行调整。个人表现平时不调 整,规定在每年调整一次薪点时调整,表现进步则点数增加,反 之则点数减少。岗位因素的点数与个人表现因素的点数可视情况 规定一个适当比例。对连续工龄长短、技术等级、学历、职称、 一线岗位时间长短等均可作为个人表现因素加点,加大个人点数 的比例。 所谓经营者年薪制,是以企业一个生产经营周期,即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基薪),并视其经营成果分档浮动 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 构成,基薪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同行业比较)和生产经 营规模,并考虑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确定。风险收 入以基薪为基础,根据本企业完成的经济效益情况,生产经营的 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企业经济效益考核主要通过资 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国有资产增值率和劳动生产率、工资 利润率等项指标确定。风险收入原则上分为四个档次,即零、基 薪的30%、基薪的50%、基薪的100%。 计时工资制,是指按照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计时工资额是 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来计算的。工资标准, 15 只是劳动技能、劳动付出和贡献的一种假定条件,这种假定条件 要变为现实,必须在时间上有所反映。只有同时间因素相结合, 才能科学、合理的反映劳动量和劳动报酬的关系。也就是说,凡 是工资等级相同的职工,劳动时间相同,可以得到相同数量的工 资。计时工资制可以分为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三种。 其中,月工资标准是确定日(小时)工资标准的基础,即日工资 标准为月工资标准除以月均法定工作日天数(实行周40小时工作 制的为20.92天)所得之商,小时工资标准为日工资标准除以日均法定工作时间时数(8小时)所得之商。职工全勤,按月工资标准 计发工资;职工缺勤或加班加点,按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扣发 或加发工资。 计件工资制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 来计算工资制度的。其特点是,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报酬, 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 它用间接劳动时间来计量,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能较好地把 劳动与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主要工资 形式。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 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 16 动条件下的津贴,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 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 会保险福利待遇。 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其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 供了正常劳动,不论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都不能低 于该标准并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绝对错误 的,即使企业制定了这样或那样的规定,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只要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不管其工作性质如何、工作难易程度,或 是试用、熟练、见习期间,所在单位都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因此,尽管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其职工在试用 期内的工资待遇,但也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定,如果 其确定的工资待遇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则是无效的。 在法律对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付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向被 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支付工资,应视不同对象、不同劳动岗位、 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及责任大小来决定。对于工作时间长、劳动 强度大且要负一定责任的岗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其表现高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报酬。对于工作时间短、劳动强度小且责任不 大的岗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总之,不能一 17 概而论,不能用一个标准来套所有的被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实习学生的工资是否受最低工资的限制,法律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 将实习学生和见习的员工区分开来,对于后者,按规定,其见习 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 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但是,实习和见习不同。 说到实习,我们往往会联想到学生的假期勤工俭学。这种勤工俭 学分为两类,一是学校组织的实习,实习学生需付给实习单位一 定的培训费,另一种则是学生个人联系,以获利为目的的劳动行 为。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实习,主要是针对后者。学生利用假期打 工是一种短期社会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但用人单位也可以以《劳动法》或地方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给予其 待遇的参考。根据有关报道,北京市已出台地方规定,用人单位 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三、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的种类包括初中高级职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再就业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 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 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办学等 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18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了劳动者在就业或上岗前 接受必要的培训的原则。 依据《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规章,要求从事技术 工种的劳动者就业上岗必须培训,其他岗位的劳动者在就业或上 岗前接受必要的培训。 《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 规定,城镇就业补助费的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 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再就业补助 费主要用于国企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 补助支出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对职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实行“双证书”制度; 对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工资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初、中、高三级技术等级制和技师、高级技师技术职务 聘任制。 职业培训经费筹措:职业培训经费实行由政府财政拨款,企 业、事业单位自筹以及使用贷款、收缴学费、培训实体创收、社 会资助、接受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 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由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 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规定要划出一定比例(一般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19 职前培训是指劳动者在就业之前接受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实施的部 分初中高级培训均属职前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是指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 备军,促进青年劳动者就业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就业制 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1999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1-3 年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 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 现就业。 另外,对于要从事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职业(主要是技术复 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 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来说,必须要经过职前培训,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后,方可就业。 为帮助下岗职工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帮 助其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尽快地实现再就业,1998― 2000年,劳动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了第一期“三年千万” 再就业培训计划,并从2001年开始,组织实施了第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 再就业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开展职业指导。要建立下岗职工职业指导制度,帮助他 们认清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就业意识;为他们提 20 供职业需求信息和介绍求职方法,指导他们制定个人再就业计划 和措施。职业指导的具体实施,可在职业培训机构中开设专门的 职业指导课,或由职业指导人员深入基层,提供咨询服务;也可 采取让再就业成功者介绍经验或组织巡回演讲等多种形式。 (2)组织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特点,确定培训项目,制定培训计划,着力开展 适应性职业技能培训。在学制上,可以试行全日制、非全日制、 学时制或学分制等。在培训方式上,可利用现有培训机构组织集 体办班,或采取企业与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也可利用广播电 视、函授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培训,还可鼓励个人自学。要突 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般以短期和以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培 训为主,使下岗职工较快地提高再就业技能。 (3)进行创业能力培训。对准备自谋职业,特别是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下岗职工开展创业能力培训,使他们熟悉国家相关政 策和法规,了解开业或创办企业必备的知识和程序,掌握经营管 理方法,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指导他们制订切实可行的创业方 案,帮助他们解决落实中的问题。在他们开业后还应继续进行必 要的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 在职培训是指为提高在职劳动者的技术技能水 平,由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其他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实施的培训。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 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 21 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为贯彻落实“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鼓 励引导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积极开展创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培 训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切实提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 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创办小企业的能力,从1998年开始,劳动保障部在北京、上海、苏州三个城市进行了创业培训试点,1999年5月,劳动保障部在总结北京、上海、苏州3个城市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扩大到全国30多个城市。目前,创业培训在全国各地纷纷展开。 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开展远程职业培训。 四、社会保险 《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 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有五个特点: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 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 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实现社会保 险的组织保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以及失业时获得生活保障,安定社会秩序。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 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要用互 助互济的办法统一调剂基金,支付保险金和提供服务,实行收入 22 再分配,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生活得到保障。 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 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一般在所有职工及其供老的直系亲属中实行。 下面就社会保险各个险种作简要介绍: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 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 保险制度。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 1、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涯后才自动发生作 用的。这里所说的“完全”,是以其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的, 是为“退休”;这里所说的“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 其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是为“养老”。必须强调的是,法定的年 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实践标准。2、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老年人 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3、养老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的。 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 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 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 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 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 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23 失业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靠工资薪水度日的劳动者因失业 而丧失经济来源时,按法定时限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 项目。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1、失业保险是针对劳动者阶层而言的,失业是工薪劳动者在职业竞争中被淘汰,失业的后 果都是使人生计断绝。于是,当失业或破产的情况一旦发生,失 业保险就自动发生作用。2、失业保险是帮助失业者或破产者在再 次就业或东山再起之前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而且有法定时限。3、 失业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达到保障目的的。 医疗保险是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部分或全部提供预防和治 疗疾病的费用,并保证其在病假期间的经济来源,保障其基本生 活需求的社会保险项目。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1、医疗 保险一般被用来对付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疾病而导致的两个方 面的经济风险:一是支付预防或治疗疾病的费用;二是保证病假 期间的经济来源。2、医疗保险的具体做法因时间、空间和法定对 象的不同而表现出极大的差异,有的是“全部”负担,具体的标 准一般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最低标准。3、医疗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障目的的。 工伤保险是向法定范围的劳动者补偿其因职业伤病而导致的 全部经济损失,包括预防、治疗、护理、康复和疗养的费用,以 24 及在收入方面保证其生活水平不致于因职业伤病下降的社会保险 项目。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1、工伤保险是打上了“职业”烙印的,因此,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它必须帮助劳动者对付 来自两个方面的经济风险:一是必须提供预防、治疗、护理、康 复和疗养的全部费用,二是必须保证受到职业伤害者的经济来源。 2、工伤和职业病保险作为对劳动者因受到职业伤害而丧失的劳动 能力的完全补偿,具体标准一般较高,它必须保障受到损害的劳 动者生活水平不致因此而下降。3、工伤和职业病保险除用社会保险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之外,采用雇主责任制或企业责任制的方法 也较为常见,采用社会保险方法的也大大增加雇主或企业分摊的 份额。 生育保险是向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尤其是妇女部分或全部 提供怀孕、生产、哺育期间的医护费用,保证产假和哺育假期间 的经济来源,使其不致于因生育而基本生活需求没有保障的社会 保险项目。这一概念的界定包括3层含义:1、生育保险一般被用来帮助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对付因生育而导致的两个方面的经济 风险:一是怀孕、生产、哺乳期间的医护费用;二是产假和哺育 假期间的经济来源。2、生育保险因人口政策的不同而表现出极大 的差异,有的鼓励生育,有的控制生育,但都以保证劳动者不致 因生育而不能保障基本生活需求为限。3、生育保险是以社会保险为手段来达到保险目的的,但大多数是将妇女作为直接受益者。 25 五、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 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 法》的贯彻实施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 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 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 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 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 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 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 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臵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不 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面对大量的违法行为, 如何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建立预防 违法行为发生的机制,保证《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切实 贯彻实施,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必须认真研究解 26 决的问题。 现在是我国历史上对劳动领域尤为关注的时期。社会保险已 成为国家最高决策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其相应的劳动立法的修订, 将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如:1、劳动法适用范围仅限于企业,应该将其覆盖范围扩大到“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劳 动者”;2、各种单行劳动法规与《劳动法》某些条款的冲突,如 2004年1月1日实行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扩大了适用范围; 3、现行的每周40小时工作制也与《劳动法》不统一;4、对正 在越加严重的就业歧视,《劳动法》也欠具体规范;5、对破产企业,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租赁生产经营,承包经营,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被出售、兼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劳动关系问题,现行《劳 动法》也缺乏较为明确的依据;6、现行《劳动法》基本上是“城 镇职工劳动法”。随着“三农”问题的提出,农村的合作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农村家庭承包中的雇佣关系等等,在《劳动法》中, 还是一个空白。7、大量的劳动法“盲区”存在于保姆、家教、店 员、私人建筑队民工、个体工商户雇请的帮手和学徒、医院护工 等这类人群身上。按现行规定,这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雇 主与被雇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是,他们也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对方当事人支付劳动报酬,与劳动关系极为相似。一旦发生争议,极易出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与民事争议处理机构互 相推诿的“两不管”现象。 27 《劳动法》不仅是规范有关主体行为的法,而且是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贯彻实施《劳动法》不仅需要有 关主体遵守《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有关方面共同 努力,促进我国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真正实现充分就业, 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我 国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 大、素质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仍很突出。尤其是当前,劳动力供 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 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新成长劳动力 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相互交织,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十 分繁重。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由于社会保障属于收入再分 配范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涉 及到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国家、企业、职工之间,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利益调 整,因此难免会遇到一些阻力,阻碍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面建立。 同时,历史上缺乏资金积累以及即将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 险基金的冲击、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配套等 问题,也影响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 六、当前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劳动法》应做的主要工作 推动《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是一项艰巨和复杂的工作。 28 我认为,当前劳动保障部门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 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促进就业法》也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调研 计划。劳动保障部正在对《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 就业促进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同时,积极起草《劳动保障监察 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企业工资条例》,年内将提请 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此,我们要认真贯 彻落实即将出台的劳动保障系列法律法规。 继续坚持 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更紧 密衔接,形成良性互动;集中力量解决政策落实中的操作难点, 落实再就业政策,并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内容; 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增强就业服务的针对 性、实效性;推进就业援助制度化,帮助困难人员再就业;加强 职业培训,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相互促 进;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大学生就业工作; 改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环境,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社 29 会保险的有关政策;狠抓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使依法应当参加各 项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做好农村养老保险 的交接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推广企 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推进在各类企业重点是非公有制企业以及农民工中普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规 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办法,保障职工合法 权益不受侵害。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进一步加强在企业一级开 展集体协商的实践,提高集体合同签订率。完善劳动保障部门、 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导企 业依法自主协调劳动关系。 尽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争议多发地区和企业,要将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在乡镇、社区,并且做好基层调解和仲裁 处理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提 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仲裁监督、加强仲裁员管理等制度,使劳 动争议仲裁在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30 取消城区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及其,建立市、县(市)二级机构得到齐全、人员得到保证、 经费得到保障、设备得到配备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提高劳动保 障监察处理违法案件特别是突发群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条件 成熟时逐步向街道、乡镇和社区延伸。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 继续集中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 完善举报专查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 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预防违法行为 发生,将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 继续做好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加强与公安、工 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 治理机制。 通过组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政策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 传资料,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举办法制展览、座谈会、法 制讲座、专家论坛、理论研讨,建立“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 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面向社会大力宣传《劳动法》,为《劳 动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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