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大额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 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预算安排的单笔支出10万元以上的资金以及对外投资和借出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
第二章使用原则
第四条大额资金支付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预算管理程序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批,在预算确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单位长远发展和教职工利益的支出,应听取本单位教职工意见。
第六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的资金投向股票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
第三章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大额资金支付实行“一支笔”审签制度,原则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代签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备案。
第八条大额资金支付业务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
第九条经办人应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同时应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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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验收人对所购物资、材料、设备等数量的准确性、质量的保证性负责,同时对价款的合理性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单位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负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应拒绝审批。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审批人对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合理性、审批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对违规开支,应拒绝审批。
第四章审批及支付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一)部门切块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二)学校统管经费的支付:学校统管的日常运转经费(包括水电暖费及工资、津贴等)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批支付;其他统管经费由财务处长审批支付。
(三)财政专项、校内项目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处主管副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
(五)银行贷款项目经费的支付: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10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并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支付。
(六)对外投资和借出款支付凭学校有关会议纪要办理:经财务处长审核后报主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最后由校长审批支付。
第十四条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各单位或个人用款时,经办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按以上规定审批,若校领导在支付报告上已签字同意的,可不在支付凭证上重复审批签字。
(二)支付办理。经办人持审批手续齐全的单据及材料,到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大额资金支付实施监督,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的资金支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单位(部门)的违法、违规的资金支付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下列行为视为审批人或经办人违法、违规:
(一)玩忽职守、把关不严,致使学校资金流失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私开银行帐户,隐瞒、转移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学校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资金的;
(四)超越审批权限,擅自支付或动用学校资金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其他人员违反财政法规,非法占有、挪用学校资金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颁布的办法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