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举报
开通vip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综合理论研究2011年第2l期读写算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曾菲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常德415900) 【摘要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 的事实.广义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 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本文对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等方 面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若干设想.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修改完善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它一直与整...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综合理论研究2011年第2l期读写算 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曾菲 (湖南高尔夫旅游职业学院湖南常德415900) 【摘要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 的事实.广义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 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本文对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等方 面作了较为深入细致的探讨,提出了若干设想. 【关键词】自认民事诉讼修改完善 自认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它一直与整个 审判活动相伴始终.而我国对自认的立法,尤其是对自认的构 成,效力及其规则的理论研究,滞后于西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制比较健全的国 家,更滞后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 还没有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但是有关的司法解释对自认规 则有较详细的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自认证据 的立法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有鉴于此,探讨自认在我国诉讼证 据制度中的作用和其自身的功能,就更加具有现实的意义! 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对方 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广义的自认还包括对他方所提诉讼 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是民事诉讼中一 项重要的制度. 首先谈谈自认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状况.我国对 自认在立法上的规定是相当简单的,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 也没有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 反驳诉讼请求,….'".这是《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请求的自认(即 认诺)首次作出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实能否作为认 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一 次明确了自认.该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 无须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 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承认的;……".这一规定具有历史 性的意义,虽然没有使用自认这一术语,但从其内容上看,它 已具备了自认的雏形,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进了一步.最 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即一方 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 示承认的,对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它没有区分自认与认诺, 不仅规定了事实自认,还规定了对诉讼请求的承认,不加区分 地赋予两者同样的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不能不说是一 个明显的疏漏.它无法涵盖自认规则的丰富内涵,亦无法满足 民事诉讼的客观需要. 由此可见,我国主要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自认作为 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弥补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 陷.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开始接受诉讼中的自认,标 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进步和国际化,也是尊重当事人 意思自治的表现.自认是对我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突破,是现代 法治意识的重塑.自认证据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它具有比其他 证据的诉讼成本更为低廉的特点.一方当事人的一个真实有效 的自认往往可以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取证,举证之苦和法官的 质证,认证之劳,使案件事实的确认更为简便,使诉讼流程更为 快捷.自认证据能促使裁判更大限度地实现公平和正义.因为 自认完全平息了当事人双方对自认案件事实的讼争,以此为基 础的裁判也更容易为当事人双方所接受. 综上所述在我国,有关自认证据的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 节.自认证据制度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尚属空白,立法明显滞 26O 后于司法实践.为此,笔者建议从三个方面对我国自认制度的 证据立法予以修改和完善: (一)应完善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民事 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列举的证据种类中,增加"公诉人,自诉人 的自认"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认"证据种类,并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修改为"自认". (二)纠正"承认"的不当提法,将对事实的承认称为"自认", 而将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称为"认诺"或"承诺"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 条第一项为:"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或 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自认或认诺的",纠正"承认"的不当 提法.由于受苏联的民事诉讼理论及立法的影响,我国民事诉 讼法未对二者加以区分,而是统一称之为"承认".为避免概念 上的混淆,便于实践中掌握和运用,将二者加以区分,赋予其不 同的称谓是很有必要的.对此,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将对事实的承认称为"自认",而将对诉讼请求的承认称为"认 诺"或"承诺". (三)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拟制自认与附加限制的自认 对于拟制自认问题,我国有学者主张,虽然其可以加快审 理速度,但受双方当事人诉讼水平的影响,很容易违背案件的 客观事实,因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适用拟制自认.其实,这种 担心大可不必,首先,拟制自认只适用于事实问题,而对于事实 的提出和判断,并不要求当事人有多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 识.当事人只需将案件事实陈述出来即可,并不需要对其事实 作法律上的判断.其次,当事人由于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特 殊的利害关系,所以通常总会竭尽全力地提出有利于己的事 实,并对他方提出的不利于己的事实加以反驳.如果对他方主 张的事实不为争执,即足以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对该事实的默认.最后,为保证 对客观真实的最大发现,可规定相应的追复程序,即对于拟制 自认,允许当事人在事实审之言词辩论终结前随时提出有争议 的陈述,如果该当事人不为追复,则自认发生明示自认的效果; 如果进行追复,则拟制自认不发生效力.这种追复程序足以为 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对于附加限制的自认问题,其实 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因而对此明确加以规范显 然确有必要.例如,可作出如下规定:"当事人对自认有所附加或 限制的,应否视为自认,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加以确定."这 样,在当事人双方之陈述相互一致的前提下,使可以赋予其诉 讼上自认的效力,从而使诉讼得以围绕少数几个争点逐步展 开,并以此加速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牛生光《浅谈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上的自认》 【2】王明水.《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3】贺小荣.当事人自认对司法判断权的合理约束及其例外》
本文档为【浅谈我国自认证据立法的修改与完善】,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32157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5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11-10
浏览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