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加工及安装承揽合同
定 作 方:
承 揽 方:
签 订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后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项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加工地点:
四、工程范围及技术要求:
1、建筑规格及要求:
(1)长度:
m
(2)宽度:
m
(3)檐高:
m
(4)柱间距
m
(5)跨度数
跨
(6)屋面坡度
%
2、屋面、围护用材、构造要求:
(1)屋面:
(2)围护:
(3)透光板
(4)窗:
(5)门:
3、其它:本合同报价不含任何税票,面积计算方式按滴水面积计算,外包对外包。
说明:钢梁钢柱298×149×5×8屋面C型钢180×50×20×1.8,屋面板厚为0.476mm加保温棉,墙面C型钢160×50×20×1.8,板厚为0.376mm;天沟厚度为2.0mm。
五、承包范围和内容:±0.00以上的结构部分(不含砖墙部分)的制造、安装(地脚螺栓、预埋铁由定作方或土建方负责安装)。
六、工程建筑面积约 ㎡,工程单价 ㎡,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其中安装费 元。若没有设计及其它变更按增减工程量实际计价。
七、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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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承揽方负责设计,设计费由定作方承担,设计费 元,定做方经审核满意后,定做方图纸签字生效。
第二项 施工准备
一、承揽方
1、组织原材料采购、制造加工,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进场。
2、 年 月 日前完成图纸设计工作。
二、定作方:
1、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日内向承揽方提供图审通过的施工图2套,若是定做方变更技术条件的,则工期、增减的工程造价另行计算并签订补充合同。
2、承揽方进场安装前定做方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及道路的清理、整平、压实。
(2)必需供施工用水、用电、施工专用配电板一处。
3、 年 月 日前交付合格的基础及基础验收资料。
第三项 工程期限
一、根据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 天(日历天)自 年
月 日主构件进场安装至 年 月 日竣工。
二、定作方基础工程完工达到保养要求后承揽方进场安装,定作方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揽方发出进场通知书。
三、遇到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
1、按施工准备规定要求,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道路赤通,障碍物未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
2、重大设计变更,影响进度或工程量增加的。
3、一周内非承揽方原因停电、停水、停气、雨、雪、风暴等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4、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影响施工的。
5、因土建工程延期或质量不合格而影响承揽方正常施工的,及因定作方负责的其他工程项目因变叉施工而影响承揽方正常施工的。
6、因定作方其他原因而影响施工的。
第四项 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1、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付总工程款的 %,大写: 。
2、钢架、钢柱进场,付总工程款的 %,大写: 。
3、屋面瓦安装完毕,付总工程款的 %,大写: 。
4、墙面板安装完毕,付总工程款的 %,大写: 。
5、安装完毕,付总工程款的 %,大写: 。
6、本合同结算方式,以银行转帐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或银行承总汇票支付。
7、定作方在未付清工程款前到场货物的所有权归承揽方所有,承揽方有权拆除,定做方付承揽方拆除相关费用。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承揽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技术修改通知单进行加工、安装,并接受定作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二、承揽方再加工及安装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揽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用工程。
2、由定作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也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方可用于工程。
3、承揽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定作方派驻代表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一般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定作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定作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建设单位鉴证后实施。
4、工程竣工后,承揽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或定做方以使用之日算起为365天。凡因承揽方原因造成屋面,墙体渗漏等质量缺陷由承揽方在保修期内,无偿保修,保修期外有偿维修。由于定作方的基础质量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构件门窗变形和屋面、墙体渗漏,其责任应由定作方承担,承揽方可有偿服务。
第六项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定作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定作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定双方不得擅自修改。
二、施工中如现场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揽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定作方,由定作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决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揽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其增加霉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定作方负责,并调整工程造价。
三、承揽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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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定作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其节约的价值按国家规定分配。
四、定做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揽方才予以实施。重大修改需增减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在取得投资落实证明,技术资料设计图纸齐全,承揽方才予以实施。
第七条 工程验收
工程安装完工,定做方及时组织人员验收,最多期限 天,逾期为合格。
第八项 奖罚条款
一、工程提前或拖延工期奖罚:
1、按合同工期完工的不奖不罚:
2、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者,每提前一天(按日历天)由定作方每天 元奖给承揽方。
3、延误工期,每延期一天(按日历天),由承揽方按每天 元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
4、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等,每延期一天由定作方每天按 元向承揽方支付违约金。
二、工程质量的奖罚:
1、合格工程,不奖不罚。
2、按有关规定可以实行质量奖的工程,定作为对方工程质量有创优要求的,承揽方同意创优的,应以是否达到创优进行奖励,奖励金额 元,或工程造价的 %,计人民币 。
3、工程质量优良、合格或经修补合格的均由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确定。
三、签订合同后,定作方因国家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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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引起不能继续施工履行合同时,应向承揽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它原因停、缓、建,除向承揽方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外,还应向承揽方支付合同总造价 %的违约金。
第九项 安全施工
一、承揽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揽方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揽方承担。
二、定作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定作方不得要求承揽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定作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定作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项 纠纷解决办法
一、定承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工程量发生变更或出现其它因素时,承揽方应向定作方代表或现场监理提出书面报告,定作方代表或现场监理在收到承揽方的书面报告后,应在三天内予以明确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则承揽方视作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已被确认。
二、定、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若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项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附件 份,定、承双方各执一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本合同履行地为加工所在地。
三、本合同签订后,定、承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有关工程施工派住代表的约定
1、定作方派驻的工地代表为:
2、承揽方派驻的工地代表为:
3、承揽方卡号:
开户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