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书(模板)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一: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35xxxx19610402021。 被申请人:
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
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 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MATCH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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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1713871802004_0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 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
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201X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X]2号)第五条规定:
“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X)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
戴永生律师 201X年9月30日
篇二:
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王世国申请执行监督一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常执监字第5号 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X)常执监字第5号 申请监督人(利害关系人)王世国,男,汉族,个体经营户。
委托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 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住所地澧县澧阳镇解放北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戴述雄,该中心书记。 第三人澧县瑞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万寿宫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春秋,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阳章英等32人与被执行人澧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王世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监督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晋 审 判 员 孙 智 勇 代理审判员 罗 真 二?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慧
篇三:
雷培发、谢三军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雷培发、谢三军申请执行监督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岳中执监字第29号 执行 雷培发、谢三军:
你们受让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解放路支行(以下简称解放路工行)在岳阳市化工机械厂(以下简称市化机厂)原享有的债权,并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撤销本院(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申请执行监督一案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解放路工行与市化机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9月28日审结,该案(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由被执行人市化机厂偿还解放路工行借款本息710735
1.15元(其中本金412万元,利息298735
1.15元)。权利人解放路工行于201X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市化机厂所抵押的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
并由该厂采取职工集资的方式,回购了所抵押的房产,解放路工行亦已解除了抵押,因其抵押房产所占土地系国有划拨地,属于不能处置的财产,即使经政府批准,处置了该土地使用权,其处置后的收入亦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等。本院在充分考虑了市化机厂负债多,包袱重,又属市级特困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执行了市化机厂共80万元后(判决之前已偿还80万元,判决之后另外又向解放路工行支付金融服务费20万元),经合议庭组织协调,双方同意终结本案。本院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
(六)项之规定,于201X年11月24日作出(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终结了(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该终结裁定书于201X年11月2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双方当事人至今也未提出过异议。201X年6月17日,经本院组织听证,原申请执行人解放路工行仍坚 持本院(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1号终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表示服从本院裁定。 201X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根据有关政策,将其对已被终结执行的市化机厂的债权作为损失类贷款剥离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南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总公司,201X年9月4日,你们在湖南省产权交易中心参与公开竞价,以合同价12万元竞得了该笔债权。 另查明,市化机厂属岳阳市轻工集体企业,201X年2月经岳阳市经委、岳阳市轻工集体联社批准,进入企业改制阶段。在企业改制过程中,201X年8月8日,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化机厂的土地使用权经过了挂牌公告程序,其企业资产已全部处置给投资商,市化机厂名下已没有任何资产。该厂至今还有30多名在册职工没有得到安置,已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因企业欠缴“三金”而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企业向社区移交工作无法进行。201X年4月6日,市化机厂被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是对(201X)岳中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实体部分的终结执行,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双方当事人签收终结执行裁定后从未提出异议,原申请执行人至今仍要求维持原终结裁定。原被执行人所抵押的财产已执行完毕,现市化机
厂名下也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执行,因此,对于你们提出的撤销该终结裁定、恢复对原判决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篇四: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 执行监督申请书一:
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
郑州市二七区桃源路39号院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
范梦强,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1、裁定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2、裁定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出资购得中国民生银行原始股3150万股(附件1)成为民生银行的发起人股东。20XX年9月2日,申请人与民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民生银行向申请人发放贷款4300万元,申请人以郑土权字第00599号土地使用证项下的1119
1(333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率为71,)(附件2)。但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在贷款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谎称申请人改变贷款用途,诉至北京二中院要求申请人提前偿还贷款,北京二中院以(20XX)二中经初字第1213号调解书调解结案。 20XX年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北京二中院于20XX年9月2日向民生银行出具了(20XX)二中执字第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 “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作为本案债权人的民生银行“协助执行” “将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在你行(民生银行)持有的股份3150万股予以变卖 ,民生银行遂以自己的名义将申请人股权全部变卖给他人(附件4),使得申请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本案执行过程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大量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一,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
行规定》”)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申请人至今未收到有关本案已经执行立案的《执行通知书》。 第二,北京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文书形式上和内容上存在诸多疑点,涉嫌伪造 首先,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20XX年9月2日出具的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其文头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其原件纸型为B5纸;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即被撤销,此时已不再使用上述文头和纸型的法律书,同时期北京二中院所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文头样式应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 ,其纸型为A4纸。其次,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引述的法律条文与其指称的内容前后脱节。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引述法律条文为民事诉讼法第22l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该22l条的规定是关于有关金融机构配合法院进行查询的义务,与委托变卖当事人的财产毫不相干。 第
三、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经核实本案居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 在本案违法执行后,控告人即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在调取本案案卷时,竟然没有任何案卷存留。有理由认为,执行法官“霍炬”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涉嫌假借法院名义编造有关法律文书,故此不敢保存任何相关的文件予以存档:
或者根本没有依法出具并送达过相关法律文书,故此根本不可能有相应文书存档保留。 第
四、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抵押财产不予执行,执行申请人股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20XX)法经423号)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担保如果合法有效,且超出了担保债务的价值,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
施”。本案所涉及的债权已由申请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郑土权字第00599号)作为抵押,即使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也应当依法执行上述抵押物;但是本案执行中违反上述规定,对于抵押财产不予以执行,却执行与本案无关联的股权。 第五,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依法送达《民事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应法律文书,而是直接出具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变卖申请人股权 民事诉讼法第223条以及《执行规定》第26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本案执行过程中需要执行申请人股权,也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合法送达。但是本案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从未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裁定书、委托变卖函等相关法律文书,违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提出异议、申请复议等的权利。 (来自:.SmhaiDa. 海达范文网:执行监督申请书) 第六,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没有对有关执行标的物依法进行评估、委托拍卖的情况下,违法采取了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财产的荒唐方式执行申请人股权 《执行规定》第46条及第47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只有经过该等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公平、公正。但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没有委托任何评估机构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更加没有依法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更为严重的是,该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不顾法律的明文规定、违背基本的程序公正原则,竟然委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股权进行变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相互冲突的,委托债权人变卖债务人的财产将会必然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这自然直接导致了申请人所持股权被低价违法变卖。 第七,由于涉案股权的违法执行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欠缺法定过户变更登记要件,该股权至今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却无从享受任何股东权益 由于北京二中院上述执行行为严重违法,被执行的股东虽被非法变卖但一直欠缺法定的过户变更登记要件(附件5)。20XX年11月,民生银行借股权分置改革后申请注册资本金变更之机,违法向国家工商局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变更登记。后经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工商总
局出具的工商企函字[20XX]第179号行政裁决答复书明确表示,“至今我局未办理过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民生银行股权转让给上海巴士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巴士公司)的变更登记”。国务院国复 [20XX]163号行政复议裁决书(附件6)明确责令,国家工商总局删除关于变更申请人股权的登记事项。因此涉案股权至今仍合法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但申请人的全部股东权益却被非法剥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执行监督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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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纠正有关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裁定北京二中院134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撤销,将被违法委托变卖的申请人股权依法予以执行回转,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梦达实业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执行监督申请书二:
民事判决执行监督申请书 (2507字)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李大勇:
男,汉族,生于20XX年3月7日,四川省三台县建设镇3村4社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孟根乾,男,汉族,生于20XX年8月7 日,河南省临颖县台陈乡田庄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张汉卿。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六一路23号5排居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王得甫,男,汉族,生于20XX年6月30日,河南省临颖县王岗乡沙坑王村村民。 申请请求:
申请你院依法监督三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 “三台县人民法院(20XX)三台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一审)的判决事项和“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绵民终字第88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的认定、解释事项,依法正确执行生效判决,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事实与理由:
篇五:
监督申请书样本部分 河 北 省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十条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到张家口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2、该《申请书》由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填写,一式两份,根据项目送具有管辖权的质量监督部门。
3、该《申请书》附件的有关资料随《申请书》送一份。
4、没有办理监督申请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监督和质量鉴定。 监 督 申 请 书 张家口市交通质量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处:
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工 程 概 况 表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概 况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