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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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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发布时间: 2007-04-20 09:50:36 4月20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徐洪亮诉被告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2006年8月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汇龙镇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路段时,被破损路面上裸露的钢筋头绊倒,致原告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右颞脑挫伤,血肿形成,SAU,右颧部骨折。 同...

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破损路面钢筋裸露绊伤行人,管理者赔偿7万 发布时间: 2007-04-20 09:50:36 4月20日,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徐洪亮诉被告启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元。 2006年8月7日,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汇龙镇南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苑路段时,被破损路面上裸露的钢筋头绊倒,致原告跌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被诊断为右颞脑挫伤,血肿形成,SAU,右颧部骨折。 同年9月6日,市公安局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事故地段属被告管理,该路段有一横贯路面的伸缩接缝破损,并有两根长约1米的钢筋裸露路面。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8万多元。诉讼过程中,原告被鉴定属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被告对其所辖区域之公路疏于管理,以致路面破损钢筋裸露于外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而发生事故,属一般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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