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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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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 名词解释~~~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 名词解释~~~ 1公证的法律关系:是公证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在公证活动中由公正法所确认和调整的与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 2公证的法律关系1、公证机构及其当事人是公证的主体: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2、证明对象是公证的客体: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3、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证的内容。 3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具有独立参加公证活动的资格者所构成的。指国家公证机构和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当事人。 4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就是公证机构证明的实体权利和事实,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的对象。最多的是法律行为公证;其次是法律事实公证;再次是文书和证书公证。 5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就是待证的行为、事实和文书是否客观存在和发生的,是否属于合法和有效的 6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7公证制度:是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其内容包括:公证法与公证证明活动两方面的内容。 公证的特征,是由公证的本质和固有属性所决定的,是公证活动区别于其他有关活动的标志。 8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9公证机构:是司法证明机构,其重要任务是依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经过审查,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10机构本位:即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11公证机构负责人:通常是指公证处的主任、副主任,他们负责公证处各项行政事务工作及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处主任为其法定代表人。 12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中国公证员协会在1990年3月第一次全国公证员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 13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为中国公证员协会,05.8.28颁布的《公证法》改为公正协会。 14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它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 鉴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签订经济合同的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对已经签订的经济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地审查、鉴别和核实,予以证明,借以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一种活动 签证:是一国国内或驻国外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出入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等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或过境的一种活动 15公证的合法性: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都必须遵照法律行事。办理公证的一切活动,都是执行法律的过程。 16自愿公证:指当事人申请公证是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17法定公证:指国家从规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和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的需要出发,规定某些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通过公证的形式加以解决。 18回避:指某个或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自己和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自行回避:指办理公证的公证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时,自觉主动地退出对该公证事项的办理。 申请回避:指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某个或某几个公证员不参加承办本人的公证事项。 便民原则:指公证工作要一切从为了群众和便利当事人出发,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准确、认真、负责地办好公证事务。 客观公证原则: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证明时首先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这是办理公证的前提和基础,是整个公证业务的出发点、立足点和置信点,是办理公证的灵魂和核心 保密原则:是公证人员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的原则.是公证人员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由公证工作的本质属性及其基本特征决定。 签证:指一国国内或驻外国的主管机关,在本国人或外国人出入国境时,在其所持的证件上办理签注、盖印手续,表示准其出入境的一种活动。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指国家法律规范划定的,公证机构执行职务的地域范围。 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制度:指每一个公证机构,应当在法定区域范围内执行职务,不得在规定区域范围以外执行职务的制度。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和规则,是公证法的核心。 公证的普通程序:即一般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在办理一般公证事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所适用的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与受理、审查、出具公证书 受理: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证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 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政机关提请复核, 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说明教育,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达到圆满解决的活动。 法定推定证据: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被推定的事实不需加以证明。 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反应的是证据的可信程序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需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法人资信:法人拥有的财产、资金、经营状况、经营信誉、资产负债等情况的总称。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职务、职称证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颁发给当事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与全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执行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涉外公证员:是指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事物资格的公证员。 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 须经过司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执业原则: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兼职律师: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产物,最新《律师法》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11条做了限制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律师事务所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必要整理,然后根据各项业务分类,分别立卷存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律师“保密原则”: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其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以事实为根据原则: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忠实于事实真相,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客观事实和充分可靠的证据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罪与非罪的标准。法律,不仅指有关实体法,而且也指有关程序法。 拒绝辩护、代理权:指律师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拒绝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权利。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范围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律师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 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收集、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及维护其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法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辩护词指律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针对起诉书 发表的辩护意见。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与律师及其他有资格充当辩护人的公民订立委托协议,委托他们为自己进行辩护。 指定辩护:出现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情况,人法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反诉: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诉讼进行中,作为被害人指控原告人实施了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对等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活动中,一个国家给予另一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要以那个国家给这个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为条件。 自愿性资助:律师在提供了规定的法律援助资助外,自愿提供更多的资金捐助。 强制性资助: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具有实施法律援助义务这一特殊性。 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资信调查:对往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律师代理专利申请:律师代委托人起草专利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向有关专利管理机关追究,并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陈述意见、进行答辩等。 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法律顾问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某种业务活动;另一是指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某种特殊身份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律师担任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 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公民个人的聘请,请派律师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聘请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综合性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金融租赁):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一种信贷形式,是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购置技术设备,承租人按约定条件支付租金,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租赁期满一般由承租人按残值购买该设备取得所有权的金融业务。 公证与律师制度最新版(北大燕园版) 名词解释: 1、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继承死者遗产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 3、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4、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出建议以及提供解决问题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5、 公证执业区域:是指各公证机构之间,根据规定,在不同的区域内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6、 公证调解: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劝说以及双方当事人据此相互谅解达成协议的活动。 7、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8、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和反驳,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的核心。 9、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制定的,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错证、假证不服,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反映,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公证机构应依法调查处理的制度。 10、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1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12、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民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13、劳动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4、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15、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的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16、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7、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债务人申请,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18、转托代理:又称为复代理,也叫转委托代理,即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在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分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19、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20、反诉:是指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在诉讼进行中,作为被害人指控原告人实施了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诉讼。 21、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2、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23、律师代书:是指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24、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说明教育,达成调解协议,使纠纷达到圆满解决的活动。 25、合同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司法证明的活动。 26、专利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专利所有人或者申请人的专利、专利权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或者进行专利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27、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合伙律师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28、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29、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及其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30、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或者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1、律师的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恪守的道德准则。 32、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33、公证: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34、执行证书: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35、公证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36、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7、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38、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39、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40、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简答题: 1、简述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 (1)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2)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3)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4)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2、简述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符合的条件。 (1) 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无疑义; (3) 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简述法律援助的意义。 (1) 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 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3)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4) 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 4、简述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特征。 (1) 合法性;(2)咨询性;(3)指导性。 5、简述公证的特征。 (1) 公证的根本特征是证明活动; (2) 公证是特殊性证明活动; (3) 公证是非营利性的证明机构。 6、简述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 国籍条件;担任我国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2) 年龄条件;我国《公证法》确定公证员的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 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 资格条件;我国《公证法》要求公证员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 实习或从业条件;我国《公证法》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如果是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 7、简述仲裁的特征。 (1)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实行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而是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为前提; (2)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 (3) 仲裁机构的法定性。 8、简述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关系。 (1) 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重要依据; (2) 公证制度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重要保证; (3) 公证制度与民商法的差异;公证制度应属程序法范畴,民商法属实体法的范畴;公证制度属国家公法范畴,而民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从法律的类别区分,民商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公证法属于国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 9、简述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区别; ? 两者的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民事诉讼是审判活动; ? 两者的当事人不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有原告和被告,而且双方的民事权益处于侵犯与被侵犯的对立状态。在公证活动中,只有申请人,没有被申请人; ? 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民事诉讼活动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公证制度依据的是《公证法》; ? 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判决或者达成调解协议;有时通过强制执行,结束诉讼活动。公证制度的公 证证明活动,是对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加以认可,赋予法律上的证明效果; ? 不服法院的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有权提起上诉,以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在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更改错误的复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公证制度与民事诉讼法有着密切联系; ? 两种法律制度是相近和相连的,例如,都必须严格遵守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合法的原则、独立从事职业活动的原则、回避原则、便民原则等; ? 公证制度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证是属于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健全公证制度,提高公证效力,能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 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 经过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 10、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 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 协议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等; (4) 证明财产权的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1) 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特征。因此,公证机构要通过当事人陈述、书面文件等证据材料,来审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可信; ? 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应审查民事法律行为人的目的以及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从而确认民事法律行为确已发生,最后得出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客观真实性的结论。 (2) 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的。公证机构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审查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认可, 从而得出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结论。 12、简述律师见证的特点。 (1) 律师见证的证明主体是律师; (2) 律师见证是一种法律适用,是律师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进行确认,不同于民间私证只讲真实性,不讲合法性的情况; (3) 律师见证必须是在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发生之时亲眼所见,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严格的限 制,区别于公证可以对以前发生的事件先行调查而后出证的做法; (4) 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律师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中证人, 具有作证和法律监督的双重性质; (5) 见证律师出具的见证书起证明作用,在发生纠纷诉诸司法程序时,见证律师负有出庭凭证 的义务。 13、人民法院解决的行政争议包括哪些, (1) 人民法院解决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 ? 职权行为;?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针对具体事项的行为; ? 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2) 人民法院不受理因国防、外交等行为所引起的争议; (3) 人民法院不受理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 (4) 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5)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下列行为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4、简述公证民事责任的特点。 (1) 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公诉机构或公证员的违法所造成的; (2)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 (3) 请求公证赔偿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15、简述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1)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2) 律师可以跨地区执业; (3) 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4)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6、简述公证具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种类。 (1) 证明公民个人身份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书等; (2) 证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资信方面的文书,例如:证明法人营业证书、公司章程文本、商业活动记录、董事会决议、纳税证明等; (3) 证明法人、公民从事民事、商事、诉讼(或者仲裁)、索赔等方面活动的文书,例如: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申请知识产权注册的有关法律文书等; (4) 证明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并赋予它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公证机构承办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书公证业务。 17、简述申领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具备的最基本的政治条件; (2) 具有律师资格;即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3)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4) 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罚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已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18、简述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约束; (2) 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公诉人的意志约束; (3) 律师依法进行辩护,不受审判人员的意志约束。 1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1) 各种合同、协议公证; (2) 继承公证; (3) 收养关系公证;其中包括公证收养协议、解除收养协议、事实收养等; (4)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如遗嘱公证、委托公证、声明公证、担保行为公证及制作票据拒 绝证书等; (5) 对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及公司创立大会等现场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公证证明。 20、简述公证员享有的权利。 (1)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 (2) 提出辞职的权利; (3) 提出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4)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或处罚的权利。 21、简述公证法律责任的承担原则。 (1) 民事法律责任由公证机构对外承担,公证员个人对内承担的原则; (2) 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原则; (3) 公证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2、简述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 (1) 属于两种不同的范畴;民事代理是根据民事上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民法上代理制度,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代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 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属于程序法上的范畴; (2) 代理的范围不同; (3) 两种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权的中止和终结都各有其特点。 23、简述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特征。 (1) 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自刑事案件立案至判决裁定生效这一阶段,律师才可以接 受委托,进行代理活动; (2) 被代理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或近亲属,或者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 必须办理委托手续,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4) 代理人的范围有明确限制,即专指持有效证书、执行法律事务的律师。 24、在哪些情形下,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1)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6)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5、简述在涉外律师事务中应遵循的国家主权原则。 (1) 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权; (2) 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涉外诉讼,必须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原则、诉讼制度进行; (3) 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非经我国人民法院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或者按照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的,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法 律效力。 26、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应审查的重点内容。 (1) 审查赠与人的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审查所赠财产的产权; (3) 审查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与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 审查赠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备。 27、简述律师过错行为的范围。 (1) 因超越委托权限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 遗失重要证据导致无法举证或证据失效的; (3) 泄漏国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4) 出具错误的法律意见书的; (5) 应当收集的证据,由于律师的原因而没有及时收集,致使证据湮灭的; (6) 由于律师的原因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时效的; (7) 律师玩忽职守,草率处理案件的。 28、简述律师代理的自诉案件的种类。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9、简述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 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则; (2) 外国人和中国人权利与义务同等的原则; (3) 对等原则; (4) 主权原则。 30、简述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概念、特征。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与公证当事人存在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事实和情况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进行证明的活动。 (1) 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 (2) 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性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 (3) 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因和后果。 论述题: 1、论述律师执业道德中的保密原则。 (1) 所谓“保密”,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该秘密事项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接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2) 保密原则的内容: ? 要保守国家机密; ? 要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 要为当事人保守个人隐私; (3) 保密原则的例外; 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委托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以及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的犯罪行为,律师不能为其保密。另外,如果当事人错误地控告律师,而律师又只能根据与职务秘密有关的材料来反驳当事人的控告时,律师对这些材料也不需保密。 2、试述公证保密原则。 (1) 公证机构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要严格加以控制,除必须到场的当事人及帮助公证的代理人、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人员在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参与办证的事务; (2) 公证人员(包括书记员)除对本人办理的公证事项保守秘密外,对本公证处及其他公证处办理的其他公证事务,同样负有保密的职责; (3) 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已办理的公证事务保守秘密,对与公证事务的有关事项乃至当事人拒绝和撤销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也应当保守秘密; (4) 公证人员不仅要对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内容保守秘密,而且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动机、目的、作用、后果及其实现的方式方法保守秘密; (5) 公证机构制作的专项公证书,只能发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经当事人申请,不得将公证书发给其他人员; (6) 对于办理公证的有关档案材料,要设专职人员保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不得查阅和复制,严防外传、泄密。 3、试述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4、试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特征。 (1) 性质上属于合伙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成立律师事务所时需要订立合伙协议,由协议决定事务所的有关问题; (2) 合伙人有管理本所及其律师的权利和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合伙人组成的个体合伙; (3) 财产属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利润可以分红; (4) 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5、试述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区别。 (1) 诉讼地位不同;公诉人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代表国家行使对犯罪的追诉权,有权支持起诉、变更起诉或撤销起诉;代理律师受被害人的委托参加诉讼,行使属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法律赋予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处于控诉一方当事人的辅助人地位; (2) 诉讼职责不同;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追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同时,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负责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代理律师只代表被害人个人,侧重维护被害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3) 工作重心不同;公诉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出庭支持诉讼,需要对全案事实、 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全面评价;代理律师在法庭上的诉讼活动,其工作重心就是依 法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试述办理合同法律行为公证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1)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审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各方是否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已经达到合 意,是否存在隐瞒、虚假、胁迫和欺诈等情况; (3) 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审查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明确肯定、切实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误; (5) 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6) 审查合同的可行性问题; (7) 针对各种合同的特点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7、试述刑事公诉案件辩护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 (1) 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 调查取证; (4) 提出辩护意见; (5) 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 8、公证的效力有哪些, (1) 一般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 公证书是诉讼法上的一种证据,起到使公证机构和法院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 公证书不仅在诉讼中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而且在非诉方面,甚至民事活动、行政活动中 发挥重要的效能; ? 公证书的证明效力还体现在涉外活动中,有助于促进民间正常的民事和经济交往。 (2) 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法定公证事项公证书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公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9、试述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含义。 (1) 律师必须依法执业;首先,执业者必须是律师。其次,律师必须是依法执业,才能受国家法律保护; (2) 国家法律保护律师依法执业;为了保护律师依法执业,法律除了规定律师执行职务时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外,还规定了保障律师权利的措施; (3)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没有干涉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 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毫无例外,都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 这里保护的是律师依法执业; ? 律师对于一切非法干涉其依法执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控告,而一切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也都有权对律师依法执业实行监督 10、试述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 (1) 律师必须有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3) 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经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4) 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5) 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行职务过程中的。 11、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审查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1) 审查核实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地点、死因及所留遗产的范围、种类和数量; (2) 审查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3)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4) 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 (5) 审查当事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6) 审查是否遗漏了合法继承人,避免因为疏忽损害他们的合法权利,甚至引起纠纷。 补充主观题 名词解释: 1、 机构本位:是指出具公证书的主体是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保障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人在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2、 受理:是指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公证申请表进行审查,并决定开始办理公证的行为。 3、 使(领)馆公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4、 公证审查:是指公证机构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的活动。 5、 出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经审查核实后,认为符合办证条件时,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6、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构的签名和印鉴属实,或证明前一认证的签名和印鉴属实的行为,可称为领事认证。 7、 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8、 委托代理协议:是指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是确认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书面法律文件,也是律师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有效凭证。 9、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10、代理词:是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重要发言材料,它是对委托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证,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而又系统的反驳,因而,这是维护被代理人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 11、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 12、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的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也相应地予以限制。 简答题: 1、简述特别代理与一般代理的区别。 (1) 特别代理涉及到的是重大诉讼行为问题,一般代理只涉及到普通诉讼行为的问题; (2) 特别代理涉及到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一般代理涉及的是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3) 在特别代理中,律师应对代理的主要问题作出决断性的表态,在一般代理中不需要作出这种性质的表态; (4) 律师在特别代理中是独立性的代理行为,在一般代理中只是协助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2、简述行政诉讼律师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 (1) 被代理主体的差异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恒定是行政机关,即代理相对人一方与代理行政机关一方,恒定是代理原告与被告; (2) 代理人权限的差异性;作为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享有一般律师代理的诉讼权限;而作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则不享有起诉权、反诉权,也没有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相反,还负有举证的义务; (3) 代理行政诉讼涉及法律法规的广泛性。 3、简述法律援助的条件。 (1) 一般条件,是指普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具有合法性; ? 为主张、确认、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 因经济困难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的费用; (2) 特殊条件,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即可经过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4、简述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特征。 (1) 律师代理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必须是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意义的; (2)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其身份具有多样性; (3) 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不受诉讼程序和期限的约束。 5、简述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范围。 (1)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2)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3)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6、简述成为公证当事人的条件。 (1) 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不以自己名义申请公证,就不是公证申请人; (2) 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公证的事项对申请人的身份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 重要影响; (3) 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即能够独立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因公证而发生的 义务和责任。 7、简述公证受理的条件。 (1) 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 (2) 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之内; (4)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机构管辖。 8、简述不予代书起诉状的情况。 (1) 凡属刑事公诉案件,不应代写起诉状; (2)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律师应当告之当事人起诉的后果,说服其息讼,不予代书; (3) 超过追诉时效的,不予代书; (4) 判决不准离婚或经人民法院调解不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或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案件,不予代书; (5) 诉讼请求不合法或请求明显不合理,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当事人仍固执已见的,可以拒绝代书。 9、简述终止公证的法定情形。 (1) 因当事人的原因超过了法定办证期限的; (2) 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 因当事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10、简述公证的一般程序。 (1) 确定公证机构的职业区域,即确定某一公证申请应当向哪一个公证处提出; (2) 申请与受理;即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对其申请由公证处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审查,即对受理了的申请要经过审核调查,看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4) 公证,即对真实、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予以公证,反之则拒绝公证。 11、简述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当符合的条件。 (1)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 (3) 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12、简述律师的特点。 (1) 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准予执业的专门性的法律职业人员; (2) 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指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 的; (3) 律师的职责是依法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 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13、简述律师的业务范围。 (1)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2)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4)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14、简述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 有符合规定的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 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 (3) 资产达到10万元以上的规定数额。 15、简述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1)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 (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 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4)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5) 保守秘密。 16、简述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点。 (1) 代理律师与被代理人应具备的法定资格; (2) 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3) 代理律师必须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 律师合法代理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 (5) 律师代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6)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不同。 17、简述律师协会自律性的表现。 (1)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组织,律师协会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不隶属于司法行 政机关; (2) 律师协会的领导机构由律师选举产生,向全体律师负责,而不是由主管部门任命,向主管 机关负责; (3) 律师协会的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对全体律师具有约束力; (4) 律师协会必须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对违纪的律师给予处分。 18、简述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特殊情况。 (1) 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提供的所谓“法律服务”是违法的; (2)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 委托人隐瞒事实,即委托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对律师隐瞒事实真相,使律师陷入被动、 尴尬的境地。 19、简述律师见证的原则。 (1) 坚持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原则; (2) 自愿原则; (3) 直接原则; (4) 公平原则; (5) 回避原则; (6) 便民和保密原则。 20、简述法律咨询的特点。 (1) 内容的广泛性; (2) 形式的多样性; (3) 业务的经常性、普遍性; (4) 法律咨询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律师事务所与咨询者之间一般没有合同关系。 21、简述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 (1) 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 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 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 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5) 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6) 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 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 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22、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1) 执业律师的人身权;我国《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2)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取证据; (3) 查阅案卷权;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4) 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和通信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或者与之通信;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5) 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根据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至迟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律师,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律师认为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的,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在再次开庭前,人民法院也应适时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 (6)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7) 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在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可以代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 (8) 代理申诉、控告权; (9) 举证权; (10)质证权; (11)拒绝辩护、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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