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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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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法家思想及历代对其评价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所谓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候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其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所谓后期法家是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较集中地反映了一些根本...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法家思想及历代对其评价 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的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先秦法家,一般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所谓前期法家,是指战国初期和中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候国内进行改革的法家,其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人,所谓后期法家是指战国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内进一步巩固政权,并争取实现统一的法家,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韩非,李斯等战国初期的李悝汇集当时各国法律、编撰成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较集中地反映了一些根本的封建立法思想。战国中期的商鞅,对变法和任法重势和重术作了理论上的论证,提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他是法家思想理论的主要奠基者。同时,主张“势治”的慎到和主张“本治”的申不害都对法家理论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战国末期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李悝,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了更完整的“法治”理论,成为先秦法家说的集大成者。韩非的同学李斯也属先秦法家,又是先秦法家理论在秦的实践者,人们称他为法家事业的集大成者。 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并不一致,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汉人司马淡在《论六家要旨》中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日:“严而少恩”。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说“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率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到班固在《汉书、艺文志》中谈到法家的缺点:“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 亲,伤恩薄厚”,到了宋代,苏轼说:“韩非著书,言治天下无刑名之贤,及秦用之,终于胜广之乱,教化不足而法有余。秦以不祀,而天下被其毒。„„”然秦韩之治行于一时,而其害见之久运使韩非不幸获用于世,其害将有不可胜言者矣。“清代卢文召认为:“商韩之术,用之使秦强,不知正乃所以速其亡也。今当圣道大明之日,其说之谬,夫人而知之,固不待于禁绝,若非之辞辨锋锐,澜翻不穷,人以其故尤爱之。 但是,近现代以来,为法家伸冤平反之事,此起彼落,不绝于耳。这种现象的背景是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之路。儒家传统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和宪政则提醒国人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寻找我们“古已有之”的相类物,于是我们发现曾有过法家“以法治国”的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谗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之倡,鸣呼~是惑于淫说也甚矣。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他们的历史功债,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像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梁君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立法事业,为今日存国最急之事业,自今以往,实我国法第一大革新时代也,新文化运动后,不少学者采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去理解法家思想,认为法家思想反映的是当时与正在没落的封建贵族和奴隶主贵族阶级相对的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利益,具有进步和革新的意义,台湾学者戴东雄则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出发,指出“法家之法治学说,对于法的平等与安定性,提倡甚力”中国继受近代殴陆法,并非毫无历史的背景和理论上的渊源“甚至”应功于法家之法律成文化的法律观,他还认为“尽管中国法家与西洋的法实证主义起源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文化背景,但二者皆有共同理论基础和相同学说”。 但是,并非所有近现代的论者都对古代法家思想传统表示同情,肯定或者愿意放弃历代以来积累的否定评价。著名法学家梅仲协就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评论说:“我国二千余年来,政治之所以来纳正轨者,揆其原因,半误于儒家,半惑于韩非,”本不知法律为何物,而妄以法治为名而行其人治之实。著名思想家余英时也严历批评法家思想的“反智论”包括其思想专制,愚民政策和对于知识与学问的排斥。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一书中,法律史学者马作武说:“后世论者大都认为法家主张法治,这实在是一个天大的误会。'法治'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乃是西方近代文明的产物。法家所谓的法治尚末得法治真谛的皮毛。在另外一篇文章中,马作武补充说:“所谓法家的‘法治’充其量不过是整套构建君主个人集权专制的手段,是最大最典型,也是最极端的人治,其法治理论构成了中国传统专制理论的基石。” 以上算是对法家思想做一简单介绍,并罗列历代思想家对其评价,可谓见仁见智,总的来说持肯定态度的不多,那么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古代思想特别是法家思想是否有意义、有价值,这种传统文化资源是否值得重读。正如有些法学家提出的“本士资源论”那样,我们从法家提出的诸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朴素的法律观点中能不能发现,有利于当前法制建设的积极因素,或者说是正面价值加以阐发和吸取,从而充分利用这些宝贵的民族文化遗产为当今会社会服务,笔者认为是完全有必要。 二、法家思想中的积极方面 (一)法的客观性: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认识到,法是用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客观,公证准则,并因此把法比作度量衡。《管子》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律政今者,吏民规矩渑墨也,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法者,天下 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商君书》说:“法者,国之权衡也,先王悬权衡,立尺寸,而至今法之,其分明也。韩非更一步指出法不单是行为的标准,更是纠正不当行为的一种建设性力量。 (二)法的强制性:法家强调法和刑的结合。他们认识到使法有别于道备或“礼”等行为规范的重要特征,就是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的,违法的结果,会遭到国家刑罚的处罚。韩非子说:“法者,宪会著于管府,尚罚必于民心。赏存乎奸慎法,而罚加乎令者也。”《管子》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弗就,见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入海,新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故利之所在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焉。《韩非子》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三)法与财产权确定:法家常提到法律的“定分止争”动能,用当代的话来说,便是界定产权,平息纷争等。《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商君书》中有一典型例子:“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者满市,而盗不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皆如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法家关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的学说,指出国家和法律的出现乃是针对原始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中出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商君书》详细论述,天地设而民生之,当此之时,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生众而别险有务,则有乱,当此之时,民务胜而力征,多胜则争,力征则讼,讼而无证则莫得其性也。„„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物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韩非子》在《五蠹》中把国家和法律的兴起与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人口增长联系起来,说明人多物少是导致“乱”的原因,最早提出控制人口论。 (四)法与人民的利益:法家人虽然是“法术之士”但所提倡的法并非只是反映君主利益,在理想情况下,符合人民的长远利益《管子》提出,立法应考虑民情好恶,以求“令顺民心”人主之所以令则行,禁则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正,《韩非子》进一步指出,圣人之治民,度其本不从其欲,其中于利民而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正如《商君书》中所指出法家追求的是“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思想的逐步实现韩非归纳了三个阶段,1、明主之国 2、至治之国 3、至安之世。 (五)法的平等适用:法家提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主张,是与原有的别亲疏殊贵贱,“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礼治”秩序针锋相对的,《商君书》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病况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虽然过于极端,但法家关于法律公平等的思想作为思想本身,仍有其超越其时代的政治斗争的意义和价值。 (六)法的权威性和拘束力:法家强调人民、官员、甚至国君都应该守法和依法办事。代表法家先驱人物的管仲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甚至提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类似现在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第一,总经理第二)”梁启超评论道:“就此点论,可谓与近代所谓君主立宪政体者精神一致。”《商君书》也认为君主应受到法的制约,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故人君者,不可不慎也,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仪,此国之所以乱也,是故明主任法去私,而国无隙蠹矣。《商君书》又指出“夫释权 衡而断国重,废尺寸而意长短,虽察,商贾不用,为其不必也„„,不以法论知能贤不肖者推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誉私之不可任也,故立法吸分,中程者赏之,欲公者诛之。《韩非子》说像尧舜这样的圣王是罕有的,而“以法治国,都是中等中能的治者成功治国之道:“且夫舜付,千世而一出。”„„中者上不及尧舜,而下亦不为坚纣,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今废势背法而待尧舜,是千世乱而一乱也,抱法处势而待纣,千世治而一乱也,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韩非的另一段话更是令人不寒而栗:“今上下之接,无父子之译,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怀社,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故法之为道,前苦而后乐,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 (七)法应公布、清晰、易明:法家的核心主张之一是法应成文化和公诸于世,务求家喻户晓,这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是有重大进步意义的,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并把它公开展示的方法,在于向人民保证法律定将贯彻执行,其运作将有高度的可预见性,再不会被官员恣意运用。《商君书》说“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故圣人立,而天下无死刑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是法官,史之为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商鞅认为,当人民掌握法律知识后,不但人民会懂得守法,连官员也会受到制约,不敢对人民作出违法的行为,这确实是法家对法律的公开性的意义的难得卓见。《韩非子》对于法的公开性则有以下的经典论述:“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官不敢枉法,更不敢为私。” (八)法的可遵守性:如上所述,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控,导引人们的行为, 但如果法律要求人们做的事是他们根本没有可能做到的,属于他们能力范围外的,那么这条法律便是注定要失败的。法家对此有一定的认识,《管子》指出立法时,须量民力,毋强不能令于人之所能为则令行,便于人所能为则事成,令于人所不能为,故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故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统治者应,取于民有度,用之有止,《韩非子》也有类似见解:“明主立可为之赏,没可避之罚。” (九)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法律既然是向人们传递关于行为规范的讯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条文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人们便会无所适从,法律的目标便不能实现,法家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故特别强调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韩非子》指出:“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治大国而所变法,则民苦之,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韩非又把法律比喻为镜子或者度量衡,故镜执法而无事,美恶从而比焉。衡执正而无事,轻重从而载焉。夫摇镜则不得为明,摇衡则不得为正,法之谓也。他批评申不害在韩国制定新法时,没有废除原来的故法,造成故新相反,前后相悖的问题,证明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法家反对法律频频变更,但是不主张法可以不顾社会变化而一成不变,而是主张“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十)法不应溯及既往:如果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人们作出应作的行为和阻吓人们作出不应作出的行为,那么赋于法律溯及力便是值得质疑的,法家早期对此早有认识,《管子》说:“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于之也”,“令未布而罪及之,则是上妄诛也”,后来的法家对此也有论述,在此不再举例。 (十一)法的操作的可预见性:法家主张“信赏必罚”强调必须保证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以奖赏的行为,他一定真的得到规定的奖赏,如有人作出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惩罚的行为,他一定要得到规定的处罚,这样便能取信于民, 法律指导人们行为的功能才能发挥出来。人们可以清楚地预见到他们或别人的行为的实际后果。《商君书》指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韩非子》曾讲过一个故事,旨在说明使人民相信犯法者必受惩罚是多么重要,“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曰:“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法之无赦,犹入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 三、结论 除了第二部分谈到的法家思想中积极因素外,法家思想中,还存在愚民政策,压制议论,文化专政,极端君权,片面法律观等缺陷或不足,那以我们面对法家和其思想对时,我们该做出怎样的评价,然后我们更好地利用这些文化遗产,还是不顾当时的历史和社会状况,对他们责备求全,法家思想自萌芽产生到发展并成为一个思想体系,历时数百年,至今已有二千多年,虽然有关的概念和原则是用二千多年前的古文表述出来的,但今天看来并不陌生,在今日世界,除了中国以外还有哪国的国民可以看到并看懂自己祖先在二千多年前写下的,在当代仍有价值和意义的关于法的观念的文字,为此,我们作为中国民族的成员是应该感到振奋和自豪。 二十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在《法律的道法》一书中指出,法的事业是以 规则 编码规则下载淘宝规则下载天猫规则下载麻将竞赛规则pdf麻将竞赛规则pdf 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如果法要达到这个目标,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以下八项要求:1、法须是有普遍选用性的规则;2、法须公布;3、法不应有溯及力;4、法须能为人明白;5、法不应有内在矛盾;6、法不应要求人们作其能力范围以外的事;7、法不应朝令夕改;8、法必须贯彻实施。这个由一位二十一世纪西方法学顶尖人物提出来的理论与我国二千多年前法家人物对于法的认识,有惊人地 不谋而合之处,我们可以看到,富勒提到的八点,都可以在本文的第二部分法家学说中找到。 基于本文第二部的分析,我应该可以说,法家对于法的认识大致上是符合有些法学家所谓的形式上,浅度证法论观的。它对我们现代的法制建设应该是有着理论上和思想上的指导作用的,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的思考,由此产生的对比性质, 功能特点和逻辑的认识,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的考验的甚至是值得后人骄傲的,今天,当我们在中国建设现代法治时,我们不应该忘记先人在中国的法治道路上曾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能从中得精神上的鼓励,对于法家思想的缺陷和局限性,主要原自当时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值得凉解,总之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对法家思想甄别,吸收,充分有效地利用好这个民族文化宝库中的明珠,达到故会今用的目的。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法家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积极作用 姓 名 毋 亚 军 学 号 031140260 学 校 许昌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王 林 目 录 一、 法家思想及历代对其评价 二、法家思想中的积极方面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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