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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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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0204(颁布时间) 19910204(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实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10204(颁布时间) 19910204(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年,月,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公布实行)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及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破坏民族团结。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城市公安分局、旗、县(市)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旗、县(市)、区的,由所经过的旗、县、市、区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有两人以上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负责人。负责人代表集会、游行、示威群体提出申请或者复议申请,组织集会、游行、示威,负责维持秩序,并依法对群体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当面递交集会游行示威申请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并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参加人数、使用的车型与数量、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宣传品的内容、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行进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以单位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负责人接到通知时应当在送达书上签字;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书上载明拒绝的理由、送达时间、见证人姓名,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送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主管机关和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共同约定。因负责人不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等候而无法送达的,视为撤销申请;主管机关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送达的,视为许可。 第十条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其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将协商的结果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协商未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负责人仍然坚持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在推迟举行时间的三日前向主管机关报告。主管机关应当在 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四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议,并附主管机关作出的不许可决定书。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和主管机关。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通知或者人民政府许可的复议决定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将许可决定书或者复议决定书送交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公民不得在居住地以外的城镇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七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遇有暴力或者其他威胁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按主管机关的许可,为游行队伍指示行进路线,必要时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游行队伍在行进中遇到特殊情况,致使游行队伍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保证集会、游行、示威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事项进行,并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防止其他人员加入。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协助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分别佩带明显标志,标志样品要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须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阻拦车辆、堵塞交通、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 (二)不得损毁邮电通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地;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四)不得违反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不得有辱民族风俗习惯和煽动民族歧视; (五)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六)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七)不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宣传品; (八)不得举持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不符合的旗帜、横幅; (九)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旗、县、市、区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我区的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临时警戒线包括警戒柱、警戒带、警戒栏或者警戒标兵线。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国宾下榻处;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具体周边距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第二十四条 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自治区范围内举行和参加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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