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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附件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

青岛市建筑规划指标计算规则
附件1: 关于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中常见问题的解释说明 为使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计算更为科学规范,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就一些常见问题特作以下解释说明。 1、本说明术语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为准,本说明另有详细描述的以本说明为准。 2、建筑面积计算 2-1、一般楼层 建筑物四面有维护结构的用房,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2-1-1 居住建筑层高在3.6米以上(不含3.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 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居室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1-2 网点(大型商场除外)层高在5.6米以上(不含5.6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6.7米以上(不含6.7 1 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2-1-3 办公建筑层高在4.7米以上(不含4.7米)的计算1.5倍建筑面积,5.8米以上(不含5.8米)的计算2倍建筑面积。 注:办公用房上空的吹拔空间,应参照此规定执行(入口大堂除外)。 2-2、坡屋顶空间 坡屋顶内空间无论图纸标注利用与否,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米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3、半地下室 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半地下室计算,其建筑面积1/2计入地上,1/2计入地下。 2-3-1 超过1/2周边外墙在相邻室外地面以上,地下空间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且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层层高1/3,并不超过1/2的建筑部分。 2-3-2 建筑物一个立面全部在地上,其他立面在地下的。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2-4、架空空间 公共建筑及居住建筑的底部架空空间,按其顶板轮廓水平投影1/2计算建筑面积。 2-5、阳台 阳台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5-1 阳台进深尺寸不应超过1.8米,进深超过1.8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5-2 建筑面积小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2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户型,阳台数量超过3个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跃层户型按楼层计算阳台个数。阳台数量按开间计。 2-5-3 房屋内标注的进深超过1.8米的封闭式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均视为非阳台建筑空间,计算全面积;进深不足1.8米的及开敞式的均按阳台计算。 2-5-4 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2-5-5 房间内不应随意分隔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的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 2-6、飘窗 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做法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立面造型上必须突出外墙,上层飘窗底面与下层 飘窗顶面之间应留有空间,且不得用实体墙封闭。 (2)外挑尺寸不得超过0.7米(含0.7米)。 (3)从室内地面起台高度不得小于0.4米(含0.4米)。 2-7、保温隔热层 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应在图纸上标示,其建筑面积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图纸中未标示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计算保温隔热层面积,并计入建筑面积。 2-8、花池、结构板、分体制冷(供热)的空调外挂机搁板等飘出建筑外墙、无维护结构且面积不大于1平方米、净深尺寸不超过0.7米(含0.7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9、避难层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10、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夹层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不计算建筑面积。 2-11、建筑物的架空走廊,有永久性顶盖无维护结构的,其上盖高度超过两个自然层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3、容积率计算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上述说明中计入地上建筑面积的原则上计入容积率核算。 4、绿地率计算 绿地率依据《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核算。下列情况计入绿地率: (1)地下、半地下室顶部绿地,其覆土深度达到0.5米以上的; (2)水面及中心绿地中的小品、步行小径。 下列情况不计入绿地率: (1)嵌草铺装、墙面垂直绿化、屋顶绿化; (2)利用底部架空做出的绿地。 5、本说明中未注明的均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为准。本说明解释权为青岛市规划局。 6、本说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规划局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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