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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诉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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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诉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诉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朝阳。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宣。 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安琪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

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诉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诉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朝阳。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耀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宣。 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安琪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7日,卓朝阳获得第5193939号“中英安琪,”商标注册核准,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项即医疗诊所;医务室;医药咨询;医院;按摩(医疗);牙科;护理(医务);整形外科;心理专家;芳香疗法;美容院;血库;医疗辅助。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6日。该注册商标为“中英安琪,”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商标上部图形部分为圆形,有十字背景,内容为一名长发妇女怀抱婴儿,妇女为右侧身站立;商标下部为楷体的“中英安琪,”文字。成都安琪儿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6日,法定代表人为卓朝阳,经营范围为妇科专业、产科专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专业、新生儿专业、麻醉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病理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介入放射学专业、中医科、内科(门诊)、外科(门诊)、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门诊)、青春期保健专业(门诊)、围产期保健专业(门诊)、更年期保健专业(门诊)、妇女营养专业(门诊)、儿童保健科(门诊)的诊疗;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日用百货;技术进出口。成都安琪儿公司在四川省进行广告宣传,包括聘请香港影星翁虹作为形象代言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发布广告。成都安琪儿公司宣传口号为“宝宝安全妈妈放心”,采用“3H(HospitalHotelHome)管理理念”以及“9对1(主诊专家+手术医师+麻醉医师+高级护士+专职管家+母婴护理师+心理咨询师+营养师+形体康复师)服务模式”。西安安琪儿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卓朝阳,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医疗项目筹建;医疗项目投资;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2009年10月9日,卓朝阳授权成都安琪儿公司在四川省境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并授权成都安琪儿公司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与其一同提起诉讼。2011年10月13日,卓朝阳授权西安安琪儿公司在陕西省境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并授权西安安琪儿公司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与其一同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1年8月3日雁塔安琪儿医院获得西安市雁塔区卫生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012年2月13日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类别为一级综合医院,有效 期限为2012年2月1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陈耀民。雁塔安琪儿医院至今未办理工商登记。原审审理过程中,陈耀民提供了2011年8月1日其与李红宣签订的《合作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书》一份,内容为二人合作成立雁塔安琪儿医院,医院投资资本共计2500万元。 2012年2月16日,西安安琪儿公司工作人员郝莉娜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来到位于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的雁塔安琪儿医院,该院为其办理了会员卡、并出具了诊断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单、检验报告单及相关收费票据。该会员卡、报告单及收费票据上显示“西安安琪儿医院”,并印有一名卷发妇女怀抱婴儿的椭圆图形,妇女为左侧半身,椭圆下有翅膀样图形。郝莉娜对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外部进行了拍摄,该医院招牌为“安琪儿医院”,并悬挂了上述妇女怀抱婴儿的椭圆形招牌。同日,西安安琪儿公司申请对雁塔安琪儿医院的相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网页上显示“西安安琪儿医院”及妇女怀抱婴儿的椭圆图形。2012年2月17日,西安安琪儿公司申请对雁塔安琪儿医院在西安电视台第1、2、3、4套节目、陕西电视台第8套节目中播出的广告内容进行了保全。2012年6月19日,陈耀民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通过百度、谷歌引擎搜索“安琪儿妇产医院”,网页显示“安徽安琪儿妇产医院”、“阳江安琪儿妇产医院”等内容。原审审理期间,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进峰通过谷歌搜索“宝宝安全妈妈放心”、“3H管理模式”、“9对1服务模式”,网页显示多家妇产医院的宣传中具有相同内容。 再查明,周光荣系雁塔安琪儿医院聘请的医疗负责人。 本案原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与被告陈耀民、李红宣、周光荣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陈耀民、李红宣的诉争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中英安琪,”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陈耀民、李红宣的诉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关于原告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与被告陈耀民、李红宣、周光荣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卓朝阳系涉案“中英安琪,”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分别授权成都安琪儿公司在四川省境内、西安安琪儿公司在陕西省境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并授权二者在发生商标侵权的情况下与其一同提起诉讼。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是本案的适格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人为当事人。本案中,雁塔安琪儿医院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实际营业,但至今未在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该医院由陈耀民、李红宣投资设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陈耀民、李红宣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周光荣作为雁塔安琪儿医院聘请的负责人,其行为应由雁塔安琪儿医院的投资人陈耀民、李红宣承担,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将其作为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关于陈耀民、李红宣的诉争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中英安琪,”文字及图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问题。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主张雁塔安琪儿医院在其楼顶安置“安琪儿医院”大型招牌;在其门诊病历、挂号单、收费单据及网站上使用“西安安琪儿医院”名称;在电视广告中突出使用“安琪儿”名称。“安琪儿”文字作为“中英安琪,”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起到识别该注册商标的作用,二者构成商标近似,雁塔安琪儿医院的服务内容与“中英安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别,雁塔安琪儿医院突出使用“安琪儿”文字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雁塔安琪儿医院与“中英安琪,”商标存在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商标为“中英安琪,”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为“中英安琪,”五个字,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字号为“安琪儿”三个字,两者并不完全相同,且“安琪儿”作为英文“Angel(天使)”的音译,并非一个臆造词,还有其他的寓意。此外,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开办的医院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陈耀民、李红宣在其开立的雁塔安琪儿医院使用“安琪儿”作为字号,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还主张雁塔安琪儿医院未经许可,在相同、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中英安琪,”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相近似的图形,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雁塔安琪儿医院使用的妇女怀抱婴儿的图形与“中英安琪,”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一定差异,且医疗服务存在一定的地域性,“中英安琪,”文字及图组合商标在西安区域内的知名度不高,相关公众不会认为雁塔安琪儿医院与“中英安琪,”注册商标之间存在特定联系而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主张陈耀民、李红宣侵犯其“中英安琪,”文字及图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三、关于陈耀民、李红宣的诉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成都安琪儿公司的宣传范围仅限四川省内,西安安琪儿公司在西安地区尚未实际设立医院,西安区域内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对成都安琪儿公司和西安安琪儿公司并不知悉,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提供的证据也无法证明陈耀民、李红宣设立的雁塔安琪儿医院使用“安琪儿”字样易使相关公众与其产生联系。至于雁塔安琪儿医院在宣传中使用“宝宝安全妈妈放心”口号、“3H管理理念”、“9对1服务模式”的行为,因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系其自创,且多家妇产医院的宣传中具有相同内容,陈耀民、李红宣设立的雁塔安琪儿医院进行上述宣传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因此,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诉称陈耀民、李红宣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公司、西安安琪儿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了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涉及,程序违法。2、上诉人注册的“中英安琪,”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上诉人设立的雁塔安琪儿医院在其网站、广告中突出使用“安琪儿”名称,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加之,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已确认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被上诉人侵犯了上诉人的商标权。3、西安安琪儿公司与成都安琪儿公司的控股股东成都安琪儿医疗控股有限公司已在西部多个城市建立了以“安琪儿”命名的妇产医院。被上诉人抢先以“安琪儿”在西安市卫生局雁塔分局进行登记,使西安安琪儿公司无法以“安琪儿”品牌在西安设立医疗机构。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4、周光荣作为雁塔安琪儿医院的院长显然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周光荣是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经营中停止使用“安琪儿”字样、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3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陈耀民、周光荣、李红宣答辩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由于雁塔安琪儿医院未办理工商登记,不具备诉讼资格。被上诉人并非行政处罚的对象,无法以个人名义对行政处罚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加之,一审中上诉人并未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一审程序合法。2、“中英安琪,”与同为44大类且在先注册的“东方安琪儿”的显著性在于“中英”,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图形与“中英安琪,”的图形有多处明显不同。加之,“中英安琪,”及图商标并不具备高度的知名度。因此,雁塔安琪儿医院全称与简称都不与“中英安琪,”及图商标构成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3、雁塔安琪儿医院是一家综合医院,西安安琪儿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含经营医院。且雁塔安琪儿医院获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早于西安安琪儿公司的成立时间。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4、周光荣仅为雁塔安琪儿医院聘请的业务负责人,不是医院的投资人。因此,周光荣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确认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另查明: 2012年9月14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做出西工商雁处字(20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西安雁塔安琪儿医院在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且未经“中英安琪,”注册商标持有人卓朝阳许可,在其门头牌匾、车体、印刷品及电视广告中使用“安琪儿”字样。遂作出行政处罚:1、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3000元。2、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3、对其广告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雁塔安琪儿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雁塔安琪儿医院未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实际营业,周光荣作为雁塔安琪儿医院聘请的医疗负责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中英安琪,”是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从文字上看,“中英安琪,”和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字号均包含了“安琪儿”(儿字虽有繁简之分)字样。从图形上看,“中英安琪,”和雁塔安琪儿医院均为几何图形内一妇女怀抱婴儿。因此,二者从文字和图形上构成近似。此外,雁塔安琪儿医院为一级综合医院,与“中英安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同类,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上诉人陈耀民、李红宣投资的雁塔安琪儿医院在其网站、广告等突出使用“安琪儿”文字及图形,侵犯了“中英安琪,”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之,2012年9月14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雁塔分局作出的西工商雁处字(2012)0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因雁塔安琪儿医院的商标侵权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3000元”的处罚,雁塔安琪儿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周光荣的诉讼请求。 三、本判决生效后,被上诉人陈耀民、李红宣立即停止侵犯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第5193939号“中英安琪,”文字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驳回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上诉人陈耀民、李红宣负担3800元,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由被上诉人陈耀民、李红宣负担3800元,上诉人卓朝阳、成都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西安安琪儿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同惠会 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电话/QQ:400064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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