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从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文丰律师所王登巍)

从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文丰律师所王登巍)

举报
开通vip

从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文丰律师所王登巍)从公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 王登巍201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引发了广大法律人的极大关注和学习热情。 司法解释四之所以受到非同寻常的关注,可能缘于其以下特殊性:从2009年的酝酿和动议到正式发布历时长达8年,第一个如此耗时的司法解释意味着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在民商不分的法律环境中对相关商事法律内容上的重大分歧;是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2016年12月5日)后又历经八个月才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适逢《民法总则》...

从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文丰律师所王登巍)
从公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 王登巍2016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四)》(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四”),引发了广大法律人的极大关注和学习热情。 司法解释四之所以受到非同寻常的关注,可能缘于其以下特殊性:从2009年的酝酿和动议到正式发布历时长达8年,第一个如此耗时的司法解释意味着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在民商不分的法律环境中对相关商事法律内容上的重大分歧;是第一个经最高人民法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2016年12月5日)后又历经八个月才正式发布的司法解释(适逢《民法总则》的颁布需要与该法协调衔接);也是第一个体现对“公司决策机制”进行司法干预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四以27个条文,对于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股东代表诉讼问题进行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一、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涉及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两个方面,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本质上也存在逻辑关联。 1、公司治理的法律构造 从司法干预的视角,本文理解公司治理包括动、静两个部分的构 1 造,其中“动”的构造包括公司治理机关的设置、职权分配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而“静”的构造则包括公司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文件两个部分。 公司的治理模式决定着公司的整体风格,而公司的治理内容(治理机关、治理文件)则决定着公司的具体性格。 从公司控制的对应逻辑,公司治理模式可以总结为:股东会中心(通常为大股东控制)、董事会中心(通常为董事长控制)、经营层中心(即内部人控制),特殊的公司治理模式还包括实际控制人中心(既包括显性的实际控制人,也包括神秘的实际控制人),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也具有更多的特殊性。 2、司法解释四与公司治理的逻辑关系 从文意上看,27个条文都涉及股东权益,毕竟股东权益是公司法立法价值的天然构成。 公司决议效力(6个条款)、知情权(6个条款)、股东代表诉讼(4个条款)属于股东共益权的范畴,而利润分配权(3个条款)、优先购买权(7个条款)则为股东自益权的事项。股东的共益权直接涉及公司治理,而股东自益权一般不直接涉及公司治理,但也并非与公司治理总不相关,如利润分配权的行使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相关决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则可能会间接涉及到公司治理。 二、司法解释四干预公司治理的定位 公司法的四个司法解释分别定位于解决法律衔接、出资问题、退 出机制、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保护。而对公司治理的干预则体现着公司法商法思维的逐步构建和对公司治理本身的局限性的法律尊重。 1、公司自治有边界 公司自治是公司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基础,但公司自治并非可以为所欲为。无论公司治理处于何种模式,均存在公司控制者对于自身利益倾斜保护的本能,从而会导致公司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失当。 公司自治的边界性是司法干预的逻辑前提。 2、公司自治有局限 公司自治是公司相关者各方的利益起点,但由于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公司经营者、公司与公司经营者各自的利益诉求并非一直相同,会导致在特定情形下公司自治失灵甚至陷入僵局。公司立法的原则性,以及我国公司治理文件完善程度的现状,加剧了公司治理自治的局限性。 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是司法干预的逻辑起点。 3、利益衡平和康复自治 公司治理的终极价值是各方通过制度安排使得公司良性运营,从而寻求各方利益的匀衡。当公司自治失灵,一定是某一个结构中的利益受到了不当影响甚至损害。 司法干预的终极价值就当是利益的衡平,干预的目标就是康复公司自治,而不是替代公司自治本身。 司法解释四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就特别地体现了利益衡平价值,关于股东知情权、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规定也表达了对公司自 治的康复功能,很多的“但书”性规定(27个条款中出现10次),都体现了对公司自治地位的尊重。 4、内外有别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组织法属性的范畴,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行为及其后果应当遵循商法外观主义原则,从而“内外有别”,即干预的对象是公司治理活动,干预的后果不影响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即约束的是商法关系主体,而不是民法关系主体。司法解释四对公司决议的相关规制就非常清晰表达了这一定位。 三、司法解释四干预公司治理的具体途径 (一)对公司决议的干预 司法解释四是我国司法机关在“民商合一”的法律背景下第一次针对公司决策机制建立司法审查规则。 《公司法》对公司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尽管做出了原则规定,但并不能应对和解决公司实践中纷繁复杂的各种争议和问题,甚至对决议无效的诉求主体都没有规定,对于撤销的诉讼主体又狭隘地限制为股东。 1、明确了决议司法救济的主体 司法解释四对于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诉讼的主体仍然遵循了《公司法》的“股东”范围,并且要求是“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 在无效或者不成立的救济主体上利用了《公司法》的空白,赋予 了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均有救济资格。 司法解释四并将决议诉讼的被告明确为公司,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并且认可了共同诉讼机制,即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可以基于相同诉讼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决议不成立制度扩充了司法干预的维度 《公司法》对于决议的司法干预仅有无效和撤销两个维度,司法解释四的征求意见稿曾经建立了无效、撤销、不成立、不存在及有效的维度体系,但在正式稿中仅扩充了不成立的制度。 不成立的成因包括:未召开会议(除非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全体股东书面签署的);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表决结果未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其他。 前述成因分别从决议的起点涵盖到了终点,并且留下了兜底的逻辑。 3、轻微瑕疵无害体现对公司自治干预的司法定位 司法解释四的第四条对于撤销之诉明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清伟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方面撤销的成因在损害程度上要轻于无效和不成立(所以对无效与不成立未有规定时限),《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撤销成因包括两类: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与无效的“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在一个位阶。 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瑕疵的不予干预正是对公司自治的充分尊重以及对于司法干预公司自治的价值和动机的彰显,以体现商法思维的“效率优先”。 但是瑕疵轻微的限定是“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也即是“定量方面”的,且没有量变到“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而不包括定性方面的因素如未召集、未通知、未为表决提供基础等。不能只看“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而不看成因的内涵界定。如小股东表决权对于决议尽管没有否决能力,但“参会”、“表决”是股东的天然权利,也是股东共益权的根本体现,如果不能享有参会权、不能行使表决权,是根本性质的瑕疵而不是“程序”和“方式”的“修饰性”瑕疵。 4、彰显内外有别的商法思维 公司自治体现的是公司组织法的内部功能,尽管在规范条文上会成为公司一些行为的逻辑前提(如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但并不影响商法的“内外有别”原则。 司法解释四第六条明确规定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对股东知情权的干预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利体系的逻辑基础和事实前提,是股东权利的人身权构成,司法解释四以6个条文构建了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规则体系。 1、扩大知情权的救济主体 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以但书方式,赋予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查阅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的原告诉权。 2、排除不当目的知情权 公司法的立法本位是公司利益,股东权利包括知情权在特定情形下受到一定的限制是基于对公司利益的首位保护。 司法解释第八条以四项事由界定知情权的“不正当目的”:与公司主营业务竞争的(公司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约定除外);为了向他人通报信息查阅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年内曾经通过查阅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3、排除实质性剥夺知情权的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的边界就是各方利益衡平的边界,公司自治是一般情形,司法干预是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四第九条仅对“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公司自治予以否定,但并未对“非实质性”剥夺以及“限制”股东知情权的治理行为或者文件予以否定。这也意味着司法容忍的边界相对较为宽松,正是对公司自治尊重程度的体现。 4、要求裁判文书祥化知情权的行使 司法解释四明确规定要在判决中明确查阅和复制特定文件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并允许股东委托特定人员“辅助” 进行,但:一是要求股东在场;二是出于专业需求,故受托人应为会计师、律师等负有法定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 5、建立了双向的滥权责任体系 司法解释四对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辅助主体”构建了双向的滥用权利的责任机制。 司法解释四首先明确了知情权不当行使的责任,明确股东及辅助人员基于知情权行使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损害的应予赔偿。 从另一个维度,司法解释为了保障知情权的行使,进而明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职导致公司未制作或者保存法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的干预 与其他行为相比,公司利润的分配更加具有“自治”色彩和属性,更多的属于商人的“商业”范畴,所以《公司法》仅规定了“连续五年具备分配利润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司法予以干预。 但实践中存在的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情况,以及“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理念也从证券法领域日益向公司法领域渗透,司法解释四对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五年的司法容忍底限得到了特定收紧。 1、诉讼主体予以明确 司法解释将分配干预的被告限定为公司,而不包括其他主体,并建立了其他股东基于“相同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而不是相同诉讼请求)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的制度。 2、特定情形下的利润分配保护 要求分配公司利润必须具有股东(大)会的决议,这是公司利润分配的商业和法律前提,也是公司自治的应有之义。 因此除非特定情形,没有公司权力机构的利润分配决定是不能主张利润分配的。司法解释通过但书对于特定情形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这也是《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滥用权力的扩张;二是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四)派生诉讼的制度扩充 派生诉讼在《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非常原则而且主体受限,也缺乏操作层面的逻辑支撑。 司法解释四不仅降低了派生诉讼的法律门槛和经济成本,建立了可操作的程序,明确了对董监高的责任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构建了相对完整的派生诉讼制度体系。 1、诉讼主体 派生诉讼包括了董、监层面的派生诉讼和股东派生诉讼。 (1)董监层面的派生诉讼 在董事会、监事会概念范畴下的派生诉,变了征求意见稿的逻辑混乱,明确公司为原告,而董、监机构负责人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而不是诉讼答辩人。 (2)股东派生诉讼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第三人。并且建立了共同原告制度,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相同的诉 讼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的“他人”是司法解释四的一个创新,董监高之外的人可以作为适格被告,无疑更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收支归属界定明确 基于公司的原告身份,董监层面的派生诉讼收益归属和费用承担不言而喻,但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为第三人,收益归属和费用承担需要加以界定。 司法解释明确了派生诉讼的本质,“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对于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则明确界定在“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问题,由于更多的解决的是股权转让的问题,不直接涉及公司治理的实质性内容。 四、司法解释四干预公司治理的公司法检讨 整体而言,司法解释四不仅梳理了公司法实践活动的相关问题,也历经多年充分征求了学界、实务界的丰富意见,更在原则通过后与《民法总则》进行了刻意的对接安排才正式公布,体现出了最高司法机关诸多的制度创新和司法理念的更新。 但基于我们民商不分的法律环境,以及日益繁杂的公司法发展实 践,27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四不可避免也带有其局限性,从而为公司法制度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安排留下更多空间。 个人认为,从公司法视角,司法解释四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商法思维与理念的进一步提升 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立法及实践层面,还存在很大的民法思维干扰,从而难以厘清商事法律问题的特殊规则。 比如在对待家事法律关系中的婚姻关系和继承关系,就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法态度和司法态度。以及对于公司决议的性质和法律评价还缺少“商法”维度,甚至在《民法总则》里仍然得到了“法律行为”的属性界定(然而对于决议行为是否就能基于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推导出有效的民法思维逻辑?是否就是非无效就有效的排除法?是否还应当基于决议作出机关的属性正向推导出其“应然”的法律评价?),从而导致在法律评价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逻辑混乱。 2、公司决议司法干预的对象不完整,维度不丰富。 公司决议未有纳入监事会决议,以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如三会议事规则或者公司其他治理文件等),从而对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留有空白。在干预的维度上,尽管有无效、撤销、不成立三个维度,并不能充分应对公司决议的客观现状和公司治理的客观需求。 3、未有触及公司章程的司法干预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大法,也是公司运营的基石,司法实 践中对于形形色色的公司纠纷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不同的司法机关也表现出了不同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偏好,对于公司章程的司法干预予以明确,无疑有利于释放法律的指引功能,也有利于统一公司纠纷的裁判规则。 4、对于必要的法律概念未有厘定 法律要素中,法律原则决定法律概念,法律概念决定法律规范。在公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股权、股东、股东资格等基本概念以及其所意味的法律后果并不清晰,导致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比如公司法对于股东资格使用了“继承”的概念,比如司法解释四在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中,竟然能涉及到继承问题。 界定法律概念,对于统一基本的公司法共识、营造基础的公司法思维和理念都不无裨益。 5、非讼机制的缺失 非讼程序更符合商事属性的诉求,民法更重“正义虽然迟到但却没有缺席”,商法却更强调“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目前只有两个非讼程序的设计:《公司法》关于记名股票的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确定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缺乏商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导致大量包括公司治理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不能立案,从而最终直接损害公司利益,间接损害股东尤其是小股东以及公司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本文档为【从司法解释四看公司治理的司法干预(文丰律师所王登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62397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7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8-02
浏览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