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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涉外)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第一条 货物 1.1 货物名称:    1.2 规格: 1.3 数量:       1.4 单价:                       1.5 总价款(大写):      , 允许    %的数量误差,合同总价款应进行相应调整。 1.6 原产国: 第二条 装运 2.1 包装:采用新的牢固的木箱或硬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洋运输,防潮湿、颠簸、锈蚀和粗率的处理。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和货物丢失由卖方负责。 2.2 唛头:在每一包装表面,用不褪色的油漆清晰地印上包装号、尺寸、毛重和净重,...

销售合同(涉外)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第一条 货物 1.1 货物名称:    1.2 规格: 1.3 数量:       1.4 单价:                       1.5 总价款(大写):      , 允许    %的数量误差,合同总价款应进行相应调整。 1.6 原产国: 第二条 装运 2.1 包装:采用新的牢固的木箱或硬纸箱包装,适合长途海洋运输,防潮湿、颠簸、锈蚀和粗率的处理。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货损和货物丢失由卖方负责。 2.2 唛头:在每一包装表面,用不褪色的油漆清晰地印上包装号、尺寸、毛重和净重,向上位置、必要的警告事项等。 2.3 装运港: 2.4 目的地:         目的地货运经理人: 2.5 甲板上运输:   □ 可以   □ 不可以 集装箱运输:   □ 是    □ 否 转运:      □ 可以   □ 不可以 分批运输:    □ 可以   □ 不可以 2.6 装船日: 第三条 贸易术语 □ FOB 早于合同约定的装船日30日前,卖方应通过传真、电传或电报将合同编号、货物、数量、价款、包装、毛重、尺寸以及装船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或预订舱位。在船按期到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按期进行装船,由此引发的空舱费、滞期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 CIF & CFR 卖方应在运输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地港口。在CFR条款下,卖方应早于装船后2个工作日,通过传真、电传或电报将合同编号、货物、发票额和离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购买保险。 □ DDU 卖方应在运输期内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地港口。 第四条 移交文件 4.1 海运单: 全套空白背书、空白抬头、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已装船清洁海运/联运正本提单,并通知目的地港口的中国国家外贸运输公司。 4.2 标明合同编号、信用证和唛头的已签署商业发票   份。 4.3 标明毛净重、尺寸和数量的装箱单或重量单。 4.4 签发的质量和数量证书   份。 4.5 涵盖盗窃和提货不着险、破损险以及泄露险且不计百分比的综合险保险单   份。 4.6 原产地证明   份。 4.7 其他文件。 第五条 保险 由      根据发票额的110%购买综合险保险,险种涵盖盗窃和提货不着险、破损险以及泄露险且不计百分比,保险期为     至     。 第六条 付款  □  在    前,买方应当通过    银行,按照合同总价款,以卖方为受益人开具一份不可撤销、可转让及不可追溯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自买方收到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第4条规定的文件时生效,直到   之前可在中国有效议付,信用证上标明合同编号。 □  L/G 保函在收到     银行开具的以买方为收益人的总额为  的不可撤销保函时,买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的  %,共计      。 根据卖方已经装运的货物价值,保函担保的金额将自动进行相应减少。 □  D/P 见票付款 装船后,买方应当自收到卖方发出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跟单即期汇票与第4条中规定的文件后,按期付款。 □  D/A 见票承兑 装船后,买方应当自收到卖方发出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跟单即期汇票与第4条中规定的文件后,按照汇票规定的到期日付款。 □  COD 货到付款 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款(不适用于FOB、CFR和CIF条款)。 卖方账户:                       买方账户:                    □ 买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卖方电汇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定金,余款在收货后    日内付清。 第七条 装船通知 7.1 在装船后   小时内,卖方应立即通过传真、电传或电报,将合同编号、货物名称、装船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装船日期通知买方。 7.2 另外,卖方应当自装船后    小时内,将本协议第4条规定的文件拷贝一份,通过特快转递或航空邮件寄交买方。 第八条 质量担保 卖方保证货物符合合同和质量保证书规定的质量及规格,保证期为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月。在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生产设计缺陷所造成损失负责。 第九条 检验 9.1 在装船    日前,卖方应当安排    检验机关对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获得检验证书。 9.2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港口后,买方可以安排    检验机关对货物情况进行重新检验。在决定重新检验后,买方应当在   日内通过传真、电传或电报通知卖方,以便检验时卖方能够在场。卖方经通知后仍不到场的,不影响检验的进行。 9.3 如果货物被发现受损、短缺、丢失,或者规格、质量与约定和质量保证书不符,买方可以根据   颁发的检验证书,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日内向卖方索赔。如果上述期限与质量保证期不一致,在质量保证期内,买方依然有权就此提起索赔。 9.4 对因保险公司、运输公司和邮局的责任引发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除非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交货迟延,卖方每迟延一周应当向买方支付迟延货物总价值的0.5%作为赔偿金,不满一周的按照一周计算。上述赔偿金不得超过被迟延货物总价值的30%,上述赔偿金将在卖方向支付银行议付时从应得货款中扣除,或者由买方直接在支付时扣除。 10.2 因卖方责任导致的货物不符,如果买方根据本协议第9条,在约定期限内或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必须补足短缺的货物或者替换有瑕疵的货物,并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10.3 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及延期利息。延期利息按照未付款的   %年利率计算,从应付款日计算至实际支付日为止。如果买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开出信用证,买方应当每延期一天按照信用证金额的  %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30%。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1.1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发生,并在事发后   日内,通过航空邮件将经过当地政府或商会签发的证明文件寄交另一方。 11.2 任何一方无须承担因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合同部分或全部不履行的责任,但是直接受影响的一方应当按照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通知。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自发生之日起已经持续  日,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限制条款 12.1 买方或卖方因本协议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的损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2.2 除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 12.3 一方因违约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合同订立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12.4 未经   书面同意,本协议及相关权益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 13.1 如果违约方因自身原因在约定的时限内未履行义务,并在收到未违约方的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能消除违约状态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3.2 如果协议约定的任何一种赔偿金或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总金额的20%,未违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 如果第9条第3项规定的不符的货物数量超过货物总量的20%,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 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自通知送出之日起生效。 13.5 合同解除不影响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争端解决 14.1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合同的效力或终止,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  均应首先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员放弃调解,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分歧,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 申请 关于撤销行政处分的申请关于工程延期监理费的申请报告关于减免管理费的申请关于减租申请书的范文关于解除警告处分的申请 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中国深圳进行。 □  均应首先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员放弃调解,或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或分歧,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仲裁解决。 14.2 仲裁员人数为    名(1名或3名)。仲裁语言为      。 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有约束力,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的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但是仲裁员不得裁定惩罚性赔偿金。 14.4 如果合同签订地或争议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者被告是中国公民或法人,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否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4.5 本协议所涉及的术语源于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年版。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与货物使用相关的一系列必要技术文件,如基础图、装配、操作说明、服务和维修手册,应当在每次交付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包装并发出。 15.2 卖方或买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车下卸下之前的一切风险。 15.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根据支付方式,买方承担信用证签发行、承兑行或电汇行所属国发生的银行费用,卖方承担上述国家之外发生的银行费用。 15.4 买方或卖方应当承担所有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此相关的,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向卖方或买方征收的税收、关税和其他费用。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上述费用由    承担。 第十六条 生效 16.1 本协议以中、英文签署,中、英文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6.2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一份,于20  年  月  日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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