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基本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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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乙双方采购交易事宜签订本采购基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定义如下:
(1)单项合同,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基于本合同进行单项购销商业交易,依据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合意并生效的体现单项购销商业交易的契约性文件。单项合同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采购合同。
(2)产品,指单项合同中所具体描述并确定的可以进行商业交易的生产性制品,它应当具有单项合同约定的品种、规格型号、包装、数量等条件,以及单项合同虽然未明确约定,但在正常商业交易中所应当具有的其他各类条件。
(3)服务,指与产品的商业交易相关联的,由乙方负责提供的各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捆包、搬运、运输服务。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达成的各单项合同。
2、本合同与单项合同之约定不一致的,以单项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条 采购产品及服务
1、本合同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约定。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应符合本合同以及单项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
3、乙方在提供产品的同时应按照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约定提供与产品交易相关的服务。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义务提高配合甲方提高产品质量,提出与产品相关的各项建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供应商审计、产品质量审计、工艺改进等。甲方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有权随时向乙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四条 单项合同
1、单项合同将记载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乙方应按照单项合同的具体约定向甲方提供产品。
2、甲方在记载有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日期、交货地点等内容的单项合同上签字、盖章后,以传真形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收到甲方传真发送的单项合同后,应在该单项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传真给甲方,同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的形式将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邮寄给甲方。单项合同自根据上述程序甲方收到乙方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之日起生效;乙方未按上述程序发送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的,单项合同的生效日期以甲方收到乙方邮寄的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之日为准。甲方向乙方传真发送单项合同之日起10日内,未收到乙方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的传真件,也未收到乙方邮寄的已签字、盖章完成的单项合同原件,同时,乙方就甲方传真发送的本次单项合同未作出任何书面意思表示的,上述期限届满单项合同生效。
3、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合作,为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本合同生效后,除客观无法实现的情形(包括原材料供应、产能、人力资源配置不足或价格不能弥补成本等)外,乙方不得拒绝签订单项合同。否则,甲方因另行寻找供货商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差价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采购产品的价格根据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2、除非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单项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包含增值税、包装费、搬运费、运输费。
3、产品货款采用季度结算的方式结算、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个月(自然月,本合同生效当月为第一个月)结算一次,乙方应在第四个月的5日前将前一个计算周期内的产品货款结算表提供给甲方(产品货款结算表仅应包含该计算周期内甲方验收合格且在使用过程中未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产品货款结算表并确认无误后,将于当月15日前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支付至本合同签署栏中记载的乙方银行帐户。
4、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如乙方延迟提供增值税发票则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日期。
5、对验收不合格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要求乙方退还相应货款。乙方延迟交付产品的,包括因验收不合格换货而导致的时间延迟,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和延迟交货违约金后支付剩余款项。
6、因乙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乙方甲方均有权从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无论该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基于货款所对应的该笔单项合同而产生。
第六条 技术和质量要求
1、就采购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买卖双方在单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及/或另行签订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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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乙方应按照单项合同及/或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向甲方提供产品。
2、无论买卖双方是否在单项合同及/或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就采购产品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作出约定,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制造过程和质量标准均应符合该产品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乙方提供的产品应达到法律规定的足以保证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标准,因乙方的产品缺陷造成的人员损害和财产损害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产品出厂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情况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包装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形式应符合该产品搬运、运输、储存的需要并且符合甲方对产品包装的管理要求。
2、单项合同中对于产品包装要求、包装标准有特殊约定的,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包装除应符合前款约定外,还应符合单项合同中的特殊约定。
3、包装破损或不符合上述第1款、第2款约定的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八条 运输
1、除单项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产品均由乙方负责捆扎、搬运、运输。
2、产品运输方式根据单项合同的约定确定。如乙方委托第三方承运,则乙方必须确保第三方具备相应的承运资质。
3、乙方承担搬运过程及运输途中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直至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时止。
第九条 交货
1、交货日期、交货地点根据双方在单项合同中的约定确定。
2、除单项合同另有约定外,交货方式采用乙方送货方式。
3、单项合同中约定的甲、乙双方的联系人即为送货、收货联系人。
4、乙方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向甲方交货后,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签收后即为交货完成,交货完成日以甲方验收合格后的书面签收日期为准。
5、产品所有权自交货完成日起转移至甲方。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完成日前由乙方承担,自交货完成日起由甲方承担。
第一十条 验收
1、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以及单项合同中约定的技术和质量要求,以及包装标准等进行验收。
2、单项合同中对验收标准有特殊约定的,则产品验收亦应遵守该特殊约定。
3、产品验收合格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验收合格文件为准。
4、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包装、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本合同及/或单项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此种情况下,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进行更换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产品验收合格仅表示甲方对验收时产品直观表现出的表面状况(品种、包装外观、包装数量、规格型号)予以认可,对于产品未直观表现出的内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内数量等)及产品质量,产品验收合格不能够作为甲方已认可的依据。对于产品可能存在的非直观缺陷(包括但不限于包装内数量不符等)、产品的质量瑕疵以及产品可能存在的潜在瑕疵、缺陷,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索。
6、乙方的交货数量应符合单项合同的约定。实际交货数量多于单项合同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溢装的部分;实际交货数量少于单项合同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补足短装部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一十一条 质量保证
1、产品质保期为一年,自交货完成日起计算。单项合同或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产品质保期有特别约定或规定的,产品质保期按该约定或规定执行。
2、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退换货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无论是否在质保期内,因产品缺陷给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相关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二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侵犯或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权利瑕疵,否则,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全额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十三条 保密条款
1、一方(接收方)对于在本合同及单项合同交涉阶段,以及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另一方(披露方)的技术、商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均应尽善良管理者的审慎义务予以保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泄露。
2、接收方违反前款约定的保密义务的,披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及/或单项合同,由此给披露方造成损失的,接收方应全额向披露方承担赔偿责任。
3、本合同签订后,本条约定不因本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被撤销而丧失效力。
4、接收方可根据法院或政府的命令披露保密信息,但在披露前,接收方应给予披露方合理的通知以及合理的机会去获得相应的保护令。
第一十四条 保证与承诺
合同各方承诺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合法资质及经营范围,并保证在本合同及单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从事任何违法或可能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如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义务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反方应当全额向另一方承担上述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按照单项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货地点向甲方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需按照应逾期交货产品总金额的日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逾期交货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该笔单项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笔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视为未完成交货,此种情况下,甲方有权选择如下救济方式:
(1)立即解除验收不合格产品所涉单项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笔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要求乙方限期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产品,此种情况下,自单项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至乙方交付的产品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乙方需按照应交货产品总金额的日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限期内交付产品,或交付的产品经甲方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单项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笔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总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3、乙方向甲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单项合同约定数量的,甲方有权选择如下救济方式:
(1) 仅对交付部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接收,对于短装部分甲方除不予支付货款外,还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以短装部分对应的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按第十五条第1款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交付部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接收,对于短装部分要求乙方限期补足,乙方在限期内补足短装部分的,乙方就短装部分向甲方交货之日为该笔单项合同的实际交货日期,由此造成的交货迟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笔单项合同约定的产品总金额的日0.5%作为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数额的,乙方还应就超出部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视为甲方违约。此种情况下,甲方应就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除向乙方支付货款外,还应按照产品总金额的日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除本条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亦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6、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为减轻损失产生的费用、为追究违约行为产生的费用(含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
第一十六条 合同的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本合同。本合同的续订应由甲、乙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甲、乙双方未就续订本合同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到期终止。
3、针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变更,均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4、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此种情况下,已生效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单项合同仍然有效。
6、因一方(违约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尚未履行完毕的单项合同同时解除(守约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但守约方解除本合同不排除根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下列事件之一:地震、风暴、洪水、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时疫、战争、暴动、公开骚乱、罢工或封锁、政府和立法行为等双方无法预见和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快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在通知后的7日内以合理快捷的通讯方式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以获得其确认。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修改本合同,或者免除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履行,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第一十八条 通知
1、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式通知、要求以及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
邮政特快专递(EMS)、传真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向本合同签署栏所记载的双方的地址或者传真号码送达或发出;在本合同任何一方书面指定有其他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传真号码等的情形下,则以该指定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传真号码等为准。
2、上述正式通知、要求以及其他联络于送达被通知方之时正式生效。
3、任何一方的通知地址或者传真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通知迟延的,对方向原地址或者传真号码发送的正式通知、要求以及其他联络,视为送达。
第一十九条 权利义务的不可转让性
本合同及单项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专属于本合同双方,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二十条 准据法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及/或单项合同所引起的以及与本合同及/或单项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本合同项下尚未履行完毕的单项合同仍然有效,且仅针对该单项合同本合同有效期顺延至该单项合同履行完毕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Email: Email: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采购单项合同
单项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基本合同》(合同编号: ),甲、乙双方就具体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产品及价格
编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商/产地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1
2
3
4
5
总金额:
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二、技术和质量要求: 。
三、包装标准: 。
四、验收标准: 。
五、交货日期: 。
六、交货地点: 。
七、运输方式: 。
八、其他约定: 。
九、本合同与《采购基本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采购契约,本合同未约定事宜根据《采购基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本合同与《采购基本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十、甲方联系人: 电话: Email:
乙方联系人: 电话: Email: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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