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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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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历史视野中的西方人权 陈林林 【专题名称】政治学 【专 题 号】D0 【复印期号】2003年03期 【原文出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杭州)2003年02期第81,87页 【作者简介】陈林林,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浙江 杭州 310028) 【内容提要】 自然权利理论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要义和核心,它克服了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和实证主义的恶法亦法思维,为西方人权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权利理论和权利形态的历史性转换,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历史视野中的西方人权 陈林林 【专题名称】政治学 【专 题 号】D0 【复印期号】2003年03期 【原文出处】《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杭州)2003年02期第81,87页 【作者简介】陈林林,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浙江 杭州 310028) 【内容提要】 自然权利理论是近代自然法学说的要义和核心,它克服了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和实证主义的恶法亦法思维,为西方人权奠定了基础,推动了权利理论和权利形态的历史性转换,即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这一历史转变。这一转变过程发端于古希腊,经罗马法学家和中世纪经院学者的传承和提升,最终在近代法学家们的手中得以完善。英国经验式的自然权利和欧洲大陆先验式的自然权利,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权利理念和实践模式。“自然权利—人权”理论实现了对自然法和实证主义的超越,为美、法两国革命和20世纪国际社会的人权建设提供了历史基础和理论指导。 【关 键 词】自然法/自然权利/人权/实证主义 一、自然法:历史与批评 关于自然法的信念和理论一直是西方哲学、法律史和法律理论中最古老、最长久的内容之一。作为自然法的传统,其最一贯的思维模式是将世界两分,即在实然世界旁边还存在一个应然世界,相应地有一个规范实然世界的实在法和一个规范应然世界的自然法,且后者高于前者,是前者的渊源[1](p.3)。一般来说,自然法表示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而所有国家的人定法都必须接受这种正义秩序的批评和检验。 自中世纪后期始,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欧 洲涌现了一批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家。古典自然法理论强调法律与自由、平等和道德等价值观念之间的紧密联系,反对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对构成一个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原则和原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自然法还在近代欧洲掀起了一场强大的立法运动,为现代西方文明的法律大厦奠定了基石[2](pp.58-59)。鉴于自然法理论在历史上所起过的革命和建设作用,在传统上它被尊奉为一门进步、完美的学说。 但自然法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理想的、先验的法律制度,它的内容极不确定,在逻辑上存在许多含糊不清、难以证明的命题,同时也无法用经验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来测量与判断。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自然法可以容忍奴隶制;在中世纪教会的说教中,自然法是上帝的旨意;在格老秀斯看来,自然法首先是和平;而对霍布斯、洛克和康德来说,自然法的第一要义则是个人自由。(注:登特列夫分析个中原委说,“‘自然’这个字乃是造成一切含混的原因,未能清楚分辨其不同含义,乃是自然法学说中一切暖昧含混之由来。”参见《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李日章译,台北联经事业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页。)19世纪兴起的科学实证方法动摇了一切含糊的、不可证明的先验理论的地位,自然法理论也不例外地受到了冲击,甚至被历史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们当作“毫无根据的观点”抛在了一边。 希特勒及其第三帝国的兴衰史形象而深刻地暴露了自然法的弱点。作为一段被忽略的历史史实是,希特勒的纳粹统治也打着自然法的名号,纳粹帝国的御用法学家如施米特、福斯特霍夫和希特勒本人一样,大谈“良心”和“理性”这些自然法命题,将民族正义和民族利益作为自然法的根本和核心,鼓吹实质法治国理论,宣扬在民族正义、民族利益面前,没有什么是不可变的,国家法律也不例外。而正是在讲究实质正义的自然法名号下,纳粹帝国将法律至上、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法治原则作为过分形式化的东西而统统加以否定。二战 后的纽伦堡审判被认为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失败和自然法的胜利,但同样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时西德司法部门一方面根据自然法宣布第三帝国的法律为非法,另一方面却依据被第三帝国全盘继承的1871年德意志帝国刑法典对纳粹分子定罪。正如学者所评论的那样,自然法陷于如此尴尬和无奈的境地,并不是人们故意诋毁它,而是其自身的理论缺陷所致。(注:更全面的论述,参见郑永流:《自然法,一个绝代佳人,》,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317页。关于纳粹时期“实质司法”的真相和恶果,参见,德,穆勒:《恐怖的司法》,王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不过宣告自然法的失败和衰竭仍显得为时过早。在完美的法律理论和法律 只要承认“完美”只是制度出现以前,自然法永远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一种理想的话,不朽的自然法精神就“永远不可能被熄灭”[3](p.49)。自然法在二战后的复兴也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了这一点,尤为重要的是,依托自然法而发展起来的自然权利理论从未被彻底击败过。自然权利是个人依据自然法则和人性得来的、不可变更的权利,而不是依据国家的制定法取得的,如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它牢牢扎根于古代、中世纪和近代的自然法理论,并为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所重申[4](p.870)。自然权利理论一方面用具体的“权利(人权)内容”克服了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和虚妄性,另一方面用不可剥夺、不得更改的“权利属性”继承了自然法的批判性和超脱性,并划清了与实证主义的界限,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它开启了权利形态从“应有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这一历史性的转变历程,代表了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和历史归宿。 二、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 古希腊思想家最早使用“自然法”这一术语,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调或方法论。索福克勒斯的悲剧《安提戈涅》,形象地道出了自然法和实在法两种法律秩序相冲突的问题。女主人公安提戈涅在剧中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进行了挑战,冒死按照希腊宗教所规定的仪式埋葬了她死去的兄弟。安提戈涅在为自己辩护说,她虽然违反了国王的法律,但并没有违背不成文的法律,并主张不正义的法律就不是法[5](p.25)。在安提戈涅看来,埋葬她的兄弟既是神圣法的命令,也是一种当为之举。 自然法作为一个比较明确的概念以及以此建构自然权利的学说,肇始于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这一概念置于他们思想体系的中心,它代表了一种和谐的道德秩序,也代表着人的理性。斯多葛学派认为理性适用于所有人并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协调地生活在一起。理性支配宇宙,按照理性的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自然法因而就是理性法。自然法是人类通往幸福的坦途,在自然法面前,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地位、天赋和财产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差别,但人人至少都有要求维护人的尊严的起码权利13](pp.40-41)。 早期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观念经斯多葛学派的拓展和充实后,由西塞罗将其提升为世界性的法律和政治观念。西塞罗认为:“把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视为正义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6](p.200)并在《论共和国》中,提出了他的自然法观:“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理性,它与自然和谐一致,它散播至所有人,且亘古不变、万世长存;„„人类立法不得企图背离该法,这是一项神圣义务;而且不得毁损该法。事实上,无论元老院还是人民,都无法 使我们不受该法的约束;它也不需要我们自己之外的任何人作为其解说者或阐释者。”在《论法律》中,他将“正确的理性”等同于那些人性的特征,认为人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属性是法律和权利的“真正源泉”。将自然法等同于人类普遍拥有的正确理性为人类平等的理论作了铺垫,进而为自然法转化为自然权利铺平了道路。但西塞罗忽略了奴隶的自由、权利和平等地位,这一缺陷后来被塞涅卡和罗马法学家所修正,乌尔比安在其著作中无条件地主张:“依照自然法,所有人生而自由”。三百年后的《法学阶梯》又重复了这一句话,并将万民法定义为“自然理性在全人类创设的法律”,自然法不仅以一种法律的面目出现,还凭借自然权利获得了确定的内容和强力保证,开始了实证化的发展[7](pp.5-11)。 中世纪的教会、君主、贵族和市民由于各自都没有压倒其他一切的优势, 政治角逐和权力争夺不可能仰仗赤裸裸的武力了结,转而诉诸于政治法律理论进行合法性之争,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也因此得到了继承和发挥。中世纪对自然权利最重要的贡献是财产权利和反抗权利。中世纪的政治理论认为:“财产制度根植于与国家无关的、直接从纯粹的自然法中引申出来的法之中,根植于国家还没有出现之前就已存在的法之中。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凭借这种制度而获得的各项具体权利,绝不是仅仅依赖于国家才存在的。”[3](p.14) 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视自然法为沟通永恒法与人法的“心灵渠道”,是上帝赖以启迪人类理性的法律,也是人们得以辨别善恶的理性之光[8](p.107)。并清楚地区分了自然法的共同的、第一位的戒律和具体的第二位的戒律。自然法的第一戒律可客观化为“趋善避恶”和“理性行事”两条准则,在一切情况下必须为一切人遵守;自然法的第二戒律即具体的、个别的权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立足于第一戒律并产生于此时此刻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注:详参郑永流:“法哲学是什么,”,《法哲学和法社会学论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 上册 三年级上册必备古诗语文八年级上册教案下载人教社三年级上册数学 pdf四年级上册口算下载三年级数学教材上册pdf ,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5页。)阿奎那的戒律顺序以人的自然偏好或倾向为依据,并提出了这些偏好所包含的、同时也是自然法第一戒律所要保护的实质性内容:(1)人的自我保护;(2)男女两性的结合、年幼者的抚养,即对人类的保护;(3)寻求有关上帝的真理并与他人在社会中共同生活[9](p.33)。第一戒律所指向的内容奠定了新、旧托马斯主义所主张的自然权利和基本人权的框架,也是西方式自然权利与人权理论的中世纪版本。 欧洲大陆的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在文艺复兴后渐次达到了一个高潮。人文主义者站在罗马教廷的对立面上颂扬人的自然本性、强调人的尊严和价值,但丁讴歌“人的高贵,就其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人之为人所拥有的平等、自私、自主、自尊、自卫之类的“自然本性”,因为源于自然,而又为人的理性所支持,被16、17世纪的自然法学家们宣布为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出自“本性”、“自然”,为自然法这个超验的权威所支持,就不得为实在法剥夺或践踏。又因为本性是人所共有,表达了人之作为人的基本规定,自然权利或本性权利,就是人权[10](p.128)。 英国的普通法是自然权利理论生长的天然沃土,而自然权利最终在普通法系生根繁枝、开花结果。欧洲大陆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的缺陷是没有结合本土习惯,始终抹不去激进的、先验的和形而上的色彩。与欧洲大陆偏好法的合理性与逻辑性相对衬,英国人喜欢强调法的历史连贯性或曰“传统性”,并为英国法免于革命的干扰而自豪[11](p.292)。普通法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习惯之 上,这些古老的习惯通过巡回法院制度而逐步发展成全国性的或者说普通的(Common),以区别地方习惯。在普通法的传统中,自然权利被看作是基于传统和习惯而来的一种既成事实,1215年的《大宪章》的“权利告白”就建立在这种经验推论的基础上,其推演的公式如第13条,“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自然权利在普通法的逻辑中是“往昔的权利”、“向来所承认的权利”或者“本来的权利”[10](p.150),不同于欧洲大陆先验式的“应该享有的权利”。 在英国人心目中,普通法是法律最完美的理想,是经由许多代人的集体智慧发展而来并加以阐述的自然理性,它的权威在议会的法令和王室的法条之上[7](p.30)。传统和习惯作为高一级的自然法则,也赋予了普通法超然的高级法 国王本人不应受制于任地位。布莱克顿在《论英国的法律与习俗》中曾言:“ 何人,但他却应受上帝和法律的约束,因为造就国王的是法律。„„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没有法律的话,他们就应该给他加上某种约 266) 束。”[12](pp.265- 普通法的实证性和超然性为自然权利的繁荣提供了温床,这种英国特色的法律传统同时也孕育了洛克杰出的自然权利理论。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和平、自由和不受危害的状态,这种状态得到维护是因为自然法规定了一整套人的权利和义务[13](pp.5-10)。在洛克看来,社会先于政府,而自然法一开始就类似于实证法。在政府成立后,人们仍然服从自然法、享有自然权利。缘此,社会高于国家、政府不能创设任何权利,也不得侵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享有的权利——自然权利。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其核心或基础是财产权,因为“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这并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13](p.18)。 三、超越实证主义和自然法:自然权利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登特列夫曾极富洞见地指出:“正确地说,近代自然法理论根本就不是关于法律的一套理论,而是有关权利的一套理论。”[14](p.57)自然权利理论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尤其是在美国的建国历程中担当起了重要的角色,并为20世纪各国人权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 (一)经验论权利理论的实践:美国革命与《独立宣言》 英国殖民者在北美拓荒的历史,也是一个文化殖民的过程。英国式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理论,随着殖民者的语言、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在16世纪登陆美洲。移居美国的英国殖民者向来视自己为英国人,享有“英国人的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在殖民地广为流传,1768年《马萨诸塞通讯》在论及财产权时强调:“一个人的诚实所得绝对属于他自己„„这在本质上是一种基本的、不可变更的权利„„必须相当坚决地主张这种自然权利和宪法权利。”在独立战争期间,亚当斯站在殖民地的立场上与宗主国论战时重复了洛克的主张:“权利先于所有世俗政府„„英国人的自由权不是君主或议会特许的权利,而是原初的权利„„我们的许多权利是固有的、根本性的。”[7](p.82) 自然权利给了美国革命以思想武器和行动依据。1776年大陆会议的决议开头就重申,在北美的美国殖民地的居民们,依照自然法、英国宪法的原则以及某些宪章和公约,“皆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由杰弗逊等人起草的 《独立宣言》以自然权利为基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联合殖民地的人民的自由”、“美国的权利”、“美国人的权利”、“美国人”“你们全体人民”等短语频频出现在独立时期各种演讲和文件之中,美国人感觉到他们无论在哪里,在拥有人的权利方面是相同的,自然权利随之逐步转换为国民权利[7](pp.81-84)。 这种接受和转换的意义是深远的。《独立宣言》是独立后美国宪法基础。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列举了来源于英国普通法和殖民地时期的权利积累,用“非经„„,不得„„”的否定语式,强调政府不得侵犯或剥夺人民这样或那样的权利,规定宪法未涉及的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宪法的语式和结构安排贯穿了自然权利的理念,并为国家权力的行使划定了界限。这些规定结合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为自然权利转换为不可剥夺的公民权利提供了制度上的渠道和保证。 (二)先验论权利理论的尝试:法国革命与《人权宣言》 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理论在近代欧洲大陆同样是一面耀眼的思想旗帜,并在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革命运动。以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孔多塞、狄德罗为首的启蒙学者和百科全书派,以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为武器,高举“自由、平等、博爱”的旗帜,对旧制度和旧世界进行了激烈的批判。 法国革命延承了欧洲大陆从自然法和人性出发对自然权利进行先验推定的传统,提出了“天赋人权”的口号。在法国革命的领袖人物眼里,“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自然权利即人权,是一个超越现存社会制度并且与之对立的范畴,它是良好社会的基础和标准,却向来被忽视和践踏。人权作为法国革命的纲领——1789年《人权宣言》的核心,宣言强调人权是自然的、天赋的、人人平等具有的、不可剥夺的东西,开篇就写道:“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造成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惟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并宣告了自由、财产权、安全、反抗压迫、自由交流思想和意见等一系列权利内容。 《人权宣言》视人权为扭转“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关键,将自然权利提到了一个新的政治和思想高度,其福泽广被后世各国人权、公民权的理论和实践。但这种先验式的自然权利理论缺少实证法(譬如说普通法)以及传统的支持,往往流于形式。英国人罗伊德对此曾讥诮道:“在某些现代成文宪法中,对于人权或者自然权利虽然有广泛的陈述,却没有赋予它们特定的法律效力,或授权法院使它们生效。这类宪法就人权所作的宣言,不过是劝诫和口号。”[15](p.136)另外,法国革命在恐怖时期自身对人权也进行了肆意的践踏, 也说明自然权利真正地要从理论转化为制度和现实的人权,远不是颁布一部宪法或者人权法案所能了事的。在这一意义上讲,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在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方面,要优于大陆法系各国。 (三)反思与前瞻:二十世纪的人权建设 20世纪被西方史家称作“极端的年代”,人类该世纪上半期做了两件不值得称道的大事——两次世界大战。法西斯国家在二战期间以国家的名义犯下了种种令人发指的罪行,尤其是纳粹德国的秘密警察统治和种族灭绝政策对人权的践踏,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人们长久的谴责和反思。在战后世界重建的过程 中,自然法学作为打鬼的钟馗,再度被法学家们请了出来,以期为实证法“除魔”。但自然法由于自身的不确定性和虚妄性,在明智的法学家眼里,不过是一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他们试图在自然法和实证法中间选择一条不偏不倚的中间道路,以求两全其美,其代表是一对著名论敌的理论——新自然法学家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和新分析法学家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和法学家追求体系化、逻辑化的形而上思维不同,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在战后重建的过程首先考虑的是自然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工作,希望以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为载体、以人权为形式将饱经沧桑的自然权利固定下来,作为各国政府的权力约束和行动指南。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依据自然权利理论重申“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并系统地确认了5类权利:1)基本权利:生命权,人身自由,安全权,禁止奴役,奴隶制和奴隶贩卖;2)司法过程中的人权;3)人身权利;4)公民和政治权利;5)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1950年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不仅详细地列举了人权的基本内容,还确定了由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三重结构来具体负责人权保障事宜,对缔约国国内的人权状况进行国际监督和审理,而旨在保护人权的国际人权组织和人权文件在20世纪下半期更是不胜枚举。 自然权利和人权首要的外在标准是不因人、因地而异,但自然权利理论和人权一开始就是西方社会的历史产物,就不免有人对其内容和标准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加上各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状况和政治制度不尽相同,争论似乎更加不可避免。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人权标准或许确实可以商讨,但无论社会差异被夸大到何种程度,某些普遍的、共通的或者说最低限度的人权仍然不应该得到侵犯和否定。当代人权学家米尔恩教授在尊重社会差异的基础上,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出发,推演出了七项最低度的人权: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不受专横干涉意义上的消极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16](p.171)。这七项最低度的人权,可以认为是对各国法律制度的最基本的要求。 自然权利和人权在不同时代得到如此高度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了文明和社会认识的进步、野蛮与黑暗年代的惨痛教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思想传统,但有一点是不应被遗漏——它融合了自然法的超然性和实证法的确定性,在理论论证和实践操作两方面都有显著的优越性。 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法律以来,人们就一直被“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这类问题所困扰,既希望组建政府推进公众福利,又害怕政府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和践踏。有人努力想设计一套“应该是怎样的”法律制度,但这种理想主义最后的结果不是乌托邦就是无政府主义;而如果承认“法律就是法律”,又等于是为专制统治和独裁政权鸣锣开道。自然权利和人权的出现,为解决这一悖论提供了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用自然权利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弥补自然法的不确定性和虚妄性,用自然权利和人权的超然性、普遍性克服实证法的狭隘性和教条性。总言之,自然权利和人权是连接自然法和实证法的桥梁,它基于二者之上,又不混同于二者,代表了自然法理论的发展方向和归宿、指示了各国法律制度的努力方向和宗旨,并实现了对实证主义和自然法的真正超越。 【参考文献】 [1] 郑永流.法哲学是什么[A].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 丛:一[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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