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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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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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
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项目部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
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
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
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
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
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00分至当日下午17:
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
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
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
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
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
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
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
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
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
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发包二部直属项目经理部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