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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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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保护 第一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范本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为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劳动保护 第一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负责。 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对女职工生理机能有特殊危害的作业;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三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用 - 1 - 人单位行政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一)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除外); (二)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形式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其他损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向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保健费; (二)连续站立劳动4小时以上的,每2小时安排20分钟工间休息; (三)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二)对不适宜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适当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三)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用人单位不得扣发职工产假、护理假和延长假期间工资、奖金。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 列保护: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术后一周内不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 (二)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2天。 (三)结扎输卵管的,休息21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息21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保护事项。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二)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含因哺乳往返路途时间。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工作量。 (三)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哺乳期满1年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需要延长哺乳期的,可以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期。 哺乳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女职工1至2周的适应时间。 第十一条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保健检查,对30周岁以上的女职工增加防子宫癌、防乳腺癌检查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四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一煤矿调度员先进事迹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最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账 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同级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者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时间的; (二)减少女职工法定产假时间或者限制女职工休产假的;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可以监督用人单位改正并依法要求其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 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利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用人单位由法定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方与用人单位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用人单位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1份,报上级工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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