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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89【精品】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89 ICS 03.040 C 75 SZDB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14.3—2008 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现场招聘 Service Norms for Intelligence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Part 3: Onsite Recruitment 2008-09-16 发布 2008-12-01 实施 深 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SZ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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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89 ICS 03.040 C 75 SZDB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14.3—2008 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现场招聘 Service Norms for Intelligence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Part 3: Onsite Recruitment 2008-09-16 发布 2008-12-01 实施 深 圳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SZDB/Z 14.3—2008 次 目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基本要求 ............................................................................ 1 4 服务内容和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 3 5 服务质量 ............................................................................ 3 6 后续服务质量 ........................................................................ 4 7 经营者应当尊重应聘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 5 参考文献 .............................................................................. 6 II SZDB/Z 14.3—2008 前 言 SZDB/Z 14《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规范》分为十个部分: ——第1部分:择业指导 ——第2部分:委托招聘 ——第3部分:现场招聘 ——第4部分:网上招聘 ——第5部分:人才交流会 ——第6部分:人才测评 ——第7部分:高级人才寻聘 ——第8部分:人才派遣 ——第9部分:人事代理 ——第10部分:人才培训 本部分为SZDB/Z 14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深圳市人事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人事局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深圳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敏、尹耀棠、李明、李辰、郑国彪、蒋萍、陈新建、林家乐、王青。 III SZDB/Z 14.3—2008 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现场招聘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人才中介机构现场招聘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内容、经营者的基本要求、招聘场所 基本要求,以及现场招聘过程、后续服务等经营管理行为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人才中介机构的现场招聘服务。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现场招聘服务Onsite Recruitment Services 指人才中介机构在固定场地(即《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地)为招聘单位和人才之间 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有关服务的活动,也是集散人才供求信息和达成初步人才供求意向的平 台。 2.2 现场招聘服务经营者Operator of Onsite Recruitment Services 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许可,依法从事现场招聘服务经营的人才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 2.3 招聘单位Recruitor 指依法设立,具有招聘用人自主权,符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条件及要求,向经营者提交真实有效 的有关书面文件,由经营者提供招聘服务的各类组织。 2.4 应聘人员Recruitee 又称应聘人才或求职者,指具备一定知识和技能,具有求职意向,由经营者提供求职应聘服务的人 员。 2.5 现场招聘服务的客户Customer of Onsite Recruitment Services 指接受现场招聘服务的对象,包括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以下简称客户。 2.6 后续服务Follow-up Services 是指经营者根据自身所具备的资质条件和客户的需要,通过与客户约定或者承诺自 愿 提 供 ,在现 场招聘服务结束后向客户提供委托招聘、供求信息发布、人才测评、人才培训、人事代理等相关服务。 3 基本要求 3.1 经营者基本要求 3.1.1 取 得 人 事 部 门 颁 发 的 《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证 》 、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税 务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税务登记证明》,《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证 》 载 明 的 经 营 项 目 含 有 现 场 招 聘 服 务 内 容 。 3.1.2 制 定 完 善 的 各 项 内 部 日 常 管 理 、 员 工 守 则 等 规 章 制 度 , 做 到 制 度 完 善 、 职 责 明 确 、 流 程 规 范 。 1 SZDB/Z 14.3—2008 3.1.3 公 开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 务 流 程 和 收 费 标 准 、 收 费 对 象 等 信 息 , 逐 一 标 明 自 愿 提 供 的 服 务 项 目 , 恪 守 合 同 约 定 ,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 3.1.4 发 布 、 推 荐 的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 无 弄 虚 作 假 。 3.1.5 对 客 户 不 误 导 、 不 隐 瞒 、 不 欺 诈 , 不 做 任 何 超 标 准 、 超 范 围 承 诺 , 按 规 定 合 理 收 费 , 不 强 制 改 变 或 强 制 提 供 服 务 , 自 觉 维 护 客 户 的 合 法 权 益 。 3.1.6 通 过 有 效 手 段 严 格 审 查 招 聘 单 位 及 其 招 聘 信 息 的 真 实 情 况 , 包 括 查 验 招 聘 单 位 的 真 实 性 和 招 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真 实 身 份 。 3.1.7 对 招 聘 单 位 的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 未 经 招 聘 单 位 的 委 托 和 同 意 , 不 以 任 何 形 式 将 其 资 料 提 供 给 第 三 方 , 不 擅 自 为 其 推 荐 求 职 应 聘 人 员 , 不 干 扰 其 正 常 招 聘 工 作 。 3.1.8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求 职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 未 经 应聘人员本 人 同 意 , 不 擅 自 公 开 其 求 职 资 和 个 人 信 息 。 料 3.1.9 恪 守 行 业 道 德 , 不 采 用 各 种 非 法 手 段 获 取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资 源 或 窃 取 同 行 业 的 人 才 求 信 息 资 源 ,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阻 挠 或 排 斥 同 行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的 正 常 经 营 , 不 搞 恶 性 竞 争 , 供 不 损 害 同 行 其 他 人 才 中 介 机 构 的 合 法 权 益 。 3.1.10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完善的治安、消防、卫生等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 度,制定完善的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确保现场招聘的 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 3.2 招聘单位基本要求 3.2.1 开 展 的 招 聘 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招聘条件、招聘方式或方法不违反社会公德。 3.2.2 提 交 的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或 批 准 成 立 的 文 件 ) 、 单 位 介 绍 信 ( 法 人 委 托 书 )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等 资 料 , 以 及 其 他 各 种 资 料 或 书 面 文 件 都 是 真 实 有 效 。 3.2.3 在 招 聘 活 动 中 发 布 真 实 有 效 的 招 聘 信 息 , 不 虚 假 承 诺 或 虚 假 招 聘 , 不 发 布 带 有 歧 视 性 招 聘 条 件 , 对 各 类 求 职 者 文 明 礼 貌 , 公 平 、 公 正 进 行 招 聘 。 3.2.4 妥 善 使 用 和 保 管 应聘人员个 人 信 息 、 科 研 成 果 等 资 料 , 不 随 意 弃 放 和 擅 自 公 开 应聘 人员的资 料 。 3.2.5 工 作 人 员 遵 守 经 营 者 关 于 安 全 、 卫 生 等 现 场 招 聘 管 理 规 定 。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 入场内,不擅 自动用消防器材和其它设备,不带与招聘无关的人员进场。 3.2.6 严 格 遵 守 其 他 各 项 社 会 公 开 招 聘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 3.3 招聘场所基本要求 3.3.1 招 聘 场 所 的 选 址 应 当 符 合 市 、 区 人 才 市 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关 于 人 才 市 场 的 发 展 规 划 布 局 要 求 。 3.3.2 招聘场所仅限于在办公楼的一、二楼,如场 所 属 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 2 年以上。场所环境 应当整洁,通风良好,布局合理,并具 备 一 定 的 配 套 设 施 、 设 备 。 3.3.3 现场招聘的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关于卫生、消防的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进场人数超过 1000 人以上,同时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规定。 3.3.4 招 聘 现 场 的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不 得 少 于 300 平 方 米 , 招 聘 现 场 总 面 积 与 展 位 ( 展 间 )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1:0.25,每 个 展 位( 展 间 )面 积 不 小 于 2.25 平 方 米 (长 、宽 各 1.5 米 )。 3.3.5 严 格 控 制 现 场 招 聘 的 场 内 人 数 , 招 聘 现 场 总 面 积 减 掉 展 位 ( 展 间 )面 积 后 , 场所可 容纳的人员数量每 平 方 米 应 当 不 超 过 2 人 。 3.3.6 在 场 所 入 口 处 悬 挂 人 才 市 场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证 》 、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 营 业 执 照 》 、 税 务 部 门 颁 发 的 《 税 务 登 记 证 》 等 证 明 文 件 。 3.3.7 在 场 所 入 口 处 设 置 公 告 栏 , 载 明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流 程 、 资 费 标 准 、 员 工 管 理 规 定 、 招 聘 单 位 进 场 须 知 、 应聘人员应 聘 须 知 、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投 诉 电 话 等 内 容 。 3.3.8 在 场 所 入 口 处 设 置 电 子 显 示 屏 幕 或 招 聘 信 息 栏 , 发 布 招 聘 单 位 、 招 聘 需 求 、 应 聘 条 件 等 人 才 供 求 信 息 。 2 SZDB/Z 14.3—2008 3.3.9 场所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 示标志、监控设备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并且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3.3.10 场 所 内 电 器 、 线 路 、 开 关 插 座 等 设 施 ,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完 好 有 效 。 3.3.11 配 置 场 所 卫 生 清 洁 等 设 备 、 用 具 、 药 水 , 设 置 通 风 设 备 , 保 持 良 好 的 空 气 流 通 , 清 洁 工 作 经 卫 生 部 门 检 查 后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4 服务内容和流程 4.1 服务内容 4.1.1 为 招 聘 单 位 审 核 办 理 招 聘 人 才 的 手 续 , 并 根 据 招 聘 单 位 的 要 求 安 排 招 聘 展 位 ( 展 间 ) 和 其 它 配 套 设 施 。 招 聘 单 位 与 应聘人员提 供 面 对 面 交 流 、 直 接 洽 谈 的 场 所 , 组 织 和 管 理 招 聘 人 才 的 4.1.2 为 工 作 。 过 现 场 招 聘 场 所 内 的 电 子 显 示 屏 幕 、 信 息 公 告 栏 , 或 者 在 报 纸 、 网 站 上 为 招 聘 4.1.3 通 单 位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 4.1.4 配 合 做 好 招 聘 单 位 信 息 及 求 职 资 料 存 档 的 工 作 。 4.1.5 收 集 招 聘 单 位 录 用 人 才 情 况 。 4.1.6 现 场 提 供 复 印 资 料 、 求 职 面 试 或 笔 试 的 课 室 租 赁 等 服 务 。 4.1.7 为 招 聘 单 位 提 供 人 才 专 场 招 聘 策 划 和 合 作 服 务 。 4.2 服务流程 4.2.1 经 营 者 公 开 和 说 明 服 务 功 能 、 服 务 时 限 、 资 费 标 准 、 交 费 时 间 及 收 取 方 式 、 后 续 服 务 、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 4.2.2 招 聘 单 位 通 过 现 场 来 访 、 来 电 ( 传 真 ) 、 信 函 、 网 站 ( 电 子 邮 件 ) 等 途 径 , 向 经 营 者 预 订 现 场 招 聘 服 务 。 4.2.3 经 营 者 审 查 和 查 验 招 聘 单 位 的 真 实 性 后 , 办 理 业 务 受 理 登 记 手 续 , 与 招 聘 单 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确 认 服 务 时 间 及 相 关 内 容 。 4.2.4 招 聘 单 位 缴 纳 相 关 费 用 后 , 凭 缴 款 单 、 单 位 介 绍 信 、 招 聘 信 息 登 记 资 料 等 领 取 缴 款 发 票 、 现 场 招 聘 入 场 通 知 单 。 4.2.5 经 营 者 因 市 场 变 化 等 原 因 单 方 面 终 止 招 聘 服 务 时 , 应 至 少 提 前 1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招 聘 单 位 ,招 聘 单 位 因 特 殊 原 因 需 要 更 改 服 务 内 容 的 ,也 应 按 照 经 营 者 的 要 求 提 前 办 理 变 更 , 双 方 妥 善 协 商 解 决 。 4.2.6 经 营 者 预 先 将 招 聘 单 位 的 人 才 需 求 等 信 息 通 过 报 纸 或 网 站 等 途 径 发 布 , 并 于 招 聘 当 日 通 过 电 子 显 示 屏 幕 、 信 息 公 告 栏 发 布 信 息 。 4.2.7 招 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凭 入 场 通 知 单 、 单 位 介 绍 信 ( 法 人 委 托 书 ) 、 工 作 证 ( 身 份 证 ) 等 证 明 材 料 按 时 进 场 招 聘 , 并 一 律 佩 戴 招 聘 工 作 证 。 4.2.8 经 营 者 向 招 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免 费 提 供 饮 用 水 、 办 公 文 具 等 , 并 视 其 需 要 提 供 复 印 资 料 、 人 才 面 试 或 考 试 的 课 室 租 赁 等 服 务 。 4.2.9 应聘人员预 先 查 阅 场 内 的 招 聘 单 位 、 岗 位 需 求 等 信 息 , 填 写 人 才 信 息 登 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携 带 学 历 证 、 职 称 证 、 近 期 照 片 及 应 聘 所 需 的 其 他 资 料 , 凭 入 场 券 进 场 应 聘 。 4.2.10 招 聘 单 位 与 应聘人员双 向 选 择 、 面 对 面 交 流 。 4.2.11 招 聘 单 位 与 应聘人员在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初 步 聘 用 意 愿 , 并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各 自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4.2.12 现 场 招 聘 会 活 动 结 束 后 , 经 营 者 做 好 信 息 整 理 、 登 记 和 资 料 的 收 集 、 归 档 工 作 。 5 服务质量 3 SZDB/Z 14.3—2008 5.1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长 期 、 稳 定 、 方 便 、 有 效 的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加 强 对 客 户 服 务 系 统 的 管 理 , 设 立 专 门 的 客 户 服 务 机 构 和 服 务 专 线 , 拓 展 并 完 善 其 接 待 、 受 理 、 查 询 、 投 诉 等 服 务 功 能 。 服 务 热 线 电 话 接 通 率 ( 包 话 语 音 服 务 、 客 户 留 言 服 务 ) 不 低 于 80%。 5.2 经 营 者 应 当 为 客 户 提 供 便 捷 的 客 户 服 务 方 式 和 渠 道 , 并 对 服 务 方 式 和 渠 道 进 行 广 泛 宣 传 , 使 客 户 能 够 了 解 在 现 场 招 聘 服 务 可 能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相 应 的 解 决 办 法 。 5.3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熟 知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流 程 和 有 关 的 法 规 政 策 等 内 容 , 统 一 着 装 , 佩 戴 工 作 证 , 使 用 规 范 、 礼 貌 的 文 明 用 语 , 为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的 服 务 。 5.4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热 情 接 待 客 户 , 了 解 客 户 需 求 , 主 动 向 客 户 说 明 办 事 流 程 、 资 费 标 准 等 内 容 。 如 客 户 的 要 求 与 法 规 政 策 相 违 背 或 超 出 服 务 范 围 , 应 当 耐 心 做 好 解 释 工 作 。 5.5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耐 心 、 认 真 解 答 客 户 咨 询 , 对 客 户 的 问 题 在 1 小 时 内 予 以 答 复 , 对 来 、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的 咨 询 , 在 24 小 时 内 予 以 答 复 , 对 于 无 法 及 时 回 复 的 , 应 先 向 客 户 说 函 明 情 况 , 经 核 实 清 楚 后 , 在 ,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客 户 。 咨 询 处 理 满 意 率 应 不 低 于 90%。 对 于 客 户 通 过 来 访 、 来 电 、 来 函 、 邮 件 等 方 式 的 投 诉 ,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详 细 记 录 具 体 5.6 内 容 或 事 件 的 整 体 过 程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解 决 和 答 复 处 理 结 果 , 不 内 部 推 诿 、 搪 塞 或 敷 衍 了 事 。 如 投 诉 的 事 项 属 不 可 抗 拒 的 因 素 造 成 的 , 给 客 户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投 诉 处 理 满 意 率 应 不 低 于 90%。 5.7 服 务 人 员 应 当 虚 心 听 取 客 户 提 出 的 工 作 建 议 或 批 评 意 见 , 做 好 记 录 , 如 自 身 工 作 确 实 存 在 不 足 或 过 失 之 处 , 应 向 客 户 道 歉 , 并 将 整 改 措 施 和 结 果 在 ,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复 客 户 。 5.8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客 户 回 访 制 度 , 每 , 个 月 通 过 走 访 、 问 卷 调 查 形 式 等 形 式 对 客 户 进 行 回 访 , 对 客 户 进 行 服 务 态 度 、 服 务 质 量 和 服 务 意 见 、 建 议 等 内 容 的 满 意 率 测 评 , 根 据 客 户 的 满 意 度 和 意 见 、 建 议 , 改 善 工 作 , 不 断 适 应 经 营 服 务 的 需 要 。 客 户 服 务 满 意 度 不 低 于 80%。 5.9 经 营 者 保 存 招 聘 单 位 资 料 、 招 聘 信 息 、 求 职 登 记 信 息 等 资 料 的 期 限 不 少 于 12 个 月 , 逾 期 则 由 本 单 位 的 主 管 人 员 监 督 下 销 毁 , 并 做 好 销 毁 登 记 手 续 。 6 后续服务质量 6.1 经 营 者 向 客 户 提 供 后 续 服 务 , 应 当 事 先 详 细 公 开 和 说 明 后 续 服 务 的 内 容 、 方 式 、 时 限 等 , 以 及 自 愿 提 供 的 后 续 服 务 项 目 , 并 在 现 场 招 聘 结 束 后 24 小 时 内 主 动 与 客 户 联 系 , 了 解 其 招 ( 应 ) 聘 计 划 的 完 成 情 况 , 提 供 约 定 或 承 诺 的 后 续 服 务 。 6.2 经 营 者 向 招 聘 单 位 提 供 推 荐 招 聘 后 续 服 务 的 , 应 当 根 据 其 需 求 提 供 查 阅 人 才 库 信 息 的 服 务 , 或 者 收 集 求 职 者 的 应 聘 信 息 或 者 人 才 库 的 求 职 资 料 推 荐 给 招 聘 单 位 选 定 , 提 供 的 信 息 数 量 与 招 聘 单 位 需 求 数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2:1,服 务 时 间 不 少 于 , 个 月 ,服 务 时 限 内 完 成 招 聘 计 划 的 即 中 止 。 6.3 经 营 者 向 招 聘 单 位 提 供 信 息 发 布 后 续 服 务 的 , 整 理 其 招 聘 需 求 、 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 建 立 人 才 需 求 档 案 以 供 应 聘 人 员 选 择 ,服 务 时 限 不 少 于 , 个 月 ;通 过 场 所 内 的 电 子 大 屏 幕 、 招 聘 信 息 栏 对 外 发 布 ( 有 条 件 的 可 提 供 网 站 发 布 ) 的 , 服 务 时 限 不 少 于 , 周 ( 网 站 发 布 的 不 少 于 , 个 月 ) ; 通 过 报 刊 、 杂 志 等 媒 体 向 外 公 布 的 , 刊 登 次 数 不 少 于 , 次 ; 服 务 时 限 内 完 成 招 聘 计 划 的 即 中 止 。 6.4 经 营 者 向 应聘人员提 供 推 荐 应 聘 后 续 服 务 的 , 应 当 根 据 其 求 职 意 愿 向 委 托 招 聘 的 单 位 推 荐 , 提 供 的 招 聘 单 位 数 量 不 少 于 1: 2 的 比 例 , 服 务 时 限 不 少 于 15 天 , 服 务 时 限 内 被 招 聘 单 位 聘 用 后 即 中 止 。 6.5 经 营 者 向 应聘人员提 供 求 职 信 息 发 布 后 续 服 务 的 , 应 当 整 理 和 审 定 其 求 职 信 息 , 将 信 息 录 入 人 才 信 息 库 供 招 聘 单 位 查 阅 选 择 , 服 务 时 限 不 少 于 15 天 ; 将 其 求 职 信 息 整 理 后 通 过 网 站 发 布 的 , 服 务 时 限 不 少 于 1 个 月 , 时 限 内 被 招 聘 单 位 聘 用 后 即 中 止 。 4 7 经营者应当尊重应聘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SZDB/Z 14.3—2008 7.1 应聘人员可 以 查 看 经 营 者 的 人 才 中 介 服 务 许 可 、 工 商 注 册 、 税 务 登 记 等 证 明 , 了 解 其 资 质 条 件 , 可 以 了 解 经 营 者 的 服 务 项 目 和 承 诺 、 服 务 时 限 、 收 费 标 准 、 后 续 服 务 等 详 细 情 况 。 7.2 应聘人员可 以 查 阅 现 场 招 聘 场 次 的 进 场 单 位 、 岗 位 需 求 等 招 聘 信 息 。 7.3 应聘人员进场后,可 视 情 况 需 要 , 要 求 经 营 者 协 助 查 看 招 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真 实 证 件 , 了 解 招 聘 单 位 的 资 质 条 件 等 情 况 。 7.4 应聘人员在 求 职 过 程 中 , 有 权 拒 绝 交 纳 定 金 、 保 证 金 、 押 金 等 费 用 , 拒 绝 招 聘 单 位 额 外 索 取 报 酬 及 财 物 , 并 有 权 向 政 府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 图 服务流程 经 营 者 公 开 服 务 功 能 、服 经 营 者 接 受 招 聘 单 位 通 经 营 者 审 查 和 查 验 招 聘 务 时 限 、资 费 标 准 、交 费 过 现 场 来 访 、 来 电 ( 传 单 位 的 真 实 性 ,与 招 聘 单 时 间 及 收 取 方 式 、后 续 服 真 )、 信 函 、 网 站 ( 电 子 位 以 书 面 的 形 式 确 认 服 务 、各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邮 件 ) 等 途 径 预 订 服 务 。 务 时 间 及 相 关 内 容 。 内 容 。 招 聘 单 位 人 员 凭 入 场 通 经营者预先将招聘单位的人 招 聘 单 位 缴 费 用 后 ,凭 缴 知 单 、单 位 介 绍 信( 法 人 才需求等信息通过媒体、网络 款 单 、单 位 介 绍 信 、招 聘 委 托 书 )、 工 作 证 ( 身 份 等发布,并于招聘当日通过电 信 息 登 记 资 料 等 领 取 缴 证 ) 等 证 明 材 料 进 场 招 子显示屏幕、信息公告栏发 款 发 票 、现 场 招 聘 入 场 通 聘 。 布。 知 单 。 应 聘 人 员 填 写 人 才 信 息 招 聘 单 位 与 应 聘 人 员 双 现 场 招 聘 会 结 束 后 ,经 营 登 记 表 ,携 带 学 历 证 、职 向 选 择 、面 对 面 交 流 。在 者 做 好 信 息 整 理 、登 记 和 称 证 、近 期 照 片 及 应 聘 所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达 成 初 步 资 料 的 收 集 、 归 档 工 作 。 需 的 其 他 资 料 ,凭 入 场 券 聘 用 意 愿 , 进 场 应 聘 。 5 SZDB/Z 14.3—2008 参考文献 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 2、《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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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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