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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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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 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人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 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 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 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直接造成病人损 害的程度为依据认定医疗事故的级别。 为便于对医疗事故人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现将医疗事故的 级别划分如下: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 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 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 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 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30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30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 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 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卫宫 切除,其子妇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为三级甲等医疗事 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双耳听力明显减退(在60分贝以上)。 3。声带或喉部受损伤,对发音有明显影响的。 4。主要脏器功能有改变(有临床和客观检查指标),但不需 要借助药物或器械维持的。 5。食道损伤,吞咽困难。 6。致原正常尿道狭窄,排尿困难。 7。育龄妇女子宫切除。 8。脊柱或躯干畸形,功能有一定程序影响的。 9。主要关节功能受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坚持正常生活和 工作的。 10。缺失任何一手拇指。 11。除拇指外,其余四指中缺失,任何三指以上。 12。缺失任何一手两指及其掌骨。 13。前臂强直。 14。肩关节、腕、髋、膝、踝等任何之一关节,活动度丧失 达百分之五十。 15。肘强直,活动度小于90度或中立活动度小于10度。 16。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级乙等医疗事故:造成下列之一情形者,定为三级乙等医 疗事故: 1。主要脏器受损伤功能有一定改变,有临床症状和客观检 查所见的。 2。体腔或组部遗留纱布、器械,需要新实施手术的。 3。开错手术病人、手术部位或脏器,造成组织、器官较大 创伤的。 4。缺失一足的全部足趾。 5。其他相当上列情 者。 几点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1)听力检查宜用电侧定器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 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 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阈值。 (2)语音听力减退未达30分贝的,应属于听力基本正常。 (3)损伤后两耳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语音听力减退×5 ,较差耳的语音听力减退×1) 除以6。 如计算结果,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属于听力明显减 退。 2。鉴定视力障碍的办法: 视力(指远距视力)经用镜片纠正达到正常或接近正常视力 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正常视力,最好矫正视力0。8以上为 正常视力范围,0。4-0。8为接近正常视力,视力障碍分级见下 表: 视力障碍 盲标准: 采用一九七三年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一九七九年第二届全国 眼科学术会议同意采用的盲目标准。凡无眼球者,视力记为无光 感。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WHO1973(略) 3。各种损伤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 视力”。 4。本标准各项所列,仅临床常见或比较常见者,难以穷尽 所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未被包括者,可参照本标准确定。 5。本标准仅供内部掌握使用,不对群众公布。在试行中不 断总结经验加以修订。 ???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分享大全-分享无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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