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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格式(一)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明明,女,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被告: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丽,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陈紫,女,197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诉讼请求 1、要求退房,要求退房赔偿。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 事实和理由 1996年11月,福建中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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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起诉状格式(一)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明明,女,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被告: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丽,地址南岗区七政街35号 被告:陈紫,女,1976年4月6日生,住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诉讼请求 1、要求退房,要求退房赔偿。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3 事实和理由 1996年11月,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广告,该广告中称其开发的商品房“中利花园”为“全面封顶”、“全优工程”等。张明明、黄强夫妇看了上述广告后,信以为真,于1996年12月18日,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向该公司购买“中利花园”五号楼一层h单元商品房及五座30号附属间,总计人民币164506元整,张明明夫妇依约交清全部房款后,于1997年6月20号入住。1997年7月4日,该商品房西卧室顶棚抹灰脱落,砸伤张明明的母亲。经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方交涉,该公司补偿人民币8000元,作为关母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此后张明明夫妇对该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全优工程”产生怀疑。 此致 道里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明明 2010年6月18日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明明,女,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申请人就被告赔偿一案,先申请人申请做司法鉴定: 1、 伤残等级 2、 治疗终结时间 3、 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 4、 再治疗费的金额 5、 伤残用具的费用金额 望法院准予 申请人:张明明 2010年1月10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原告:张明明,女,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第一被告: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苏丽 第二被告:《福州晚报》主编陈紫 答辩人因 商品房 (案由)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第一被告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中利花园”为“全优工程”纯属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神州市委员会于1997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1995年度部优样板工程、1996年度部检优良工程、省级优质住宅工程、省检优良工程、“榕城杯”市优良工程和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及无创优企业进行奖罚的决定》即榕建(1997)综23号文件公布的1995年度部优样板工程、1996年度部检优良工程、省级优 质住宅工程、省检优良工程、“榕城杯”市优良工程名单中,均无“中利花园”这一工程。而第一被告早在1996年11月11日就在《福州晚报》第四版刊登广告声称“中利花园”为“全优工程”,这完全是对“中利花园”作虚假 宣传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保健知识宣传1冬季预防流感知识宣传手足口病防知识宣传森林防火宣传内容 ,此外,上述广告中所称“35%的绿地为目前福州市花园式住宅之冠”等也毫无事实依据的。 被告辩称,购买房子是依据合同来购买,不是依据广告来购买,则原告在购房时没有提出合同要有“全优工程”的表述。第二被告还辩称:“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质量标准,实际提供的商品房与合同约定相符,„„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第一被告则辩称购房合同已明示原告购买的商品房是合格产品。而本代理人则认为: (1)被告辩称与事实不符。在购房合同中,我们找不出任何一个约定质量标准的条款。合同第四条提到:“甲方建设的商品房须经福州市建设质量部门及各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这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房产交付使用的条件,并不是原告与第一被告对商品房约定的质量标准。房产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不能交付使用,这是有关房地产的法律常识。优质工程是在综合验收合格以后由有关部门组织评定的。此外,原告提出的诉请并未依据《产品质量法》而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第二被告的辩称实在是毫无根据且令人莫名其妙。 (2)第一被告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有详细、具体内容的广告是一种要约,不能将它与购房合同割裂开来,一旦消费者作出 承诺 党员整改承诺书工程质量保证服务承诺书供货时间与服务承诺方案食品安全承诺书我公司的设计优势和服务承诺 ,与第一被告签订购房合同,那么,广告的内容就成为消费者与第一被告的特别约定,因而也就成为购房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广告中提到的“中利花园”为“全优工程”应认定为原告所购买的商品房的质量标准。 (3)即使广告的内容不作为购房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影响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理由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本 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该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第一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所发布的讼争广告是否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是否误导消费者。第一被告的广告宣传显然是一种经营行为,其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房,该经营行为的欺诈及对消费者的误导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被告辩称:到目前为止建设部的有关法规对“全优工程”一词尚无定义,该词不是质量标准,只是广告用语因此也就不存在欺诈。 本代理律师认为,“全优工程”的含义很明显,任何一个稍有文化教育知识且思维正常的人都明白,它的字面含义就是“全部都是优”,这就是质量标准,如果不是,请问“全优工程”是什么标准,广告中提到:“购房自然离不开地段、价格、资金质量、环境„„”这表明广告必然涉及“中利花园”的质量问题。纵观广告的全部内容,惟独“全优工程”一词与质量有关系。怎么能说该词在广告中不是指质量标准呢,近年来,在建筑物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福州市建委每年都根据有关标准评出“部优质样板工程”、“部检优良工程”、“省级优质住宅工程”、“省检优良工程”、“市优良工程”,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部优”“省优”、“市优”。“中利花园”连“市优”都不是,怎么能称“全优工程”呢,本代理律师认为,被告的辩称恰恰说明“全优工程”的提法完全是第一被告杜撰出来的,这就是欺诈。 ?第一被告辩称,以“全优工程”的用语登出广告,只是因为其通俗易懂,不符合建筑业的规范标准,只是在老百姓当中有这一提法。这实际上已承认了这一广告对消费者的误导。第一被告还辩称从公司成立之日起,就将“全优工程”作为一个目标来努力,但又辩称其至今未参加评优,所以在原告提供的福州市建委的(1997)综23号文件公布的评优名单中没有第一被告,当本代理律师提出既然第一被告表示要朝着“全优工程”的目标前进,就更要参加评优时,第一被 告又辩称说“中利花园”还不能参加评优,第一被告的这些辩称不仅前后观点矛盾,而且还恰恰证明第一被告公开地、明目张胆地欺诈消费者。 否则岂不是所有看到广告 ?第一被告辩称,只有合同成立时才成立欺诈行为, 的人都可以向广告主要求赔偿,被告认为,广告中提到“全面封顶”、“1997年春节入妆,原告应当能判断此时不存在“全优工程”,而且从行为的结果来看,广告并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因此,第一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此致 道里区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里民一初字第482号 原告张明明,张明明,女,1985年11月22日,汉族,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203号 委托代理人杨跃华,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延博,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总经理。 被告胡伟国,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明街12-1号。 被告于志宏,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民生路东五道街35号。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天元,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14号。 委托代理人佟俊,男,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明明诉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于2007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第一被告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这一行为误导原告购买了“中利花园”5号楼一层h单元商品房及5座30号附属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第一被告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中利花园”为“全优工程”纯属欺诈消费者行为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因此,原告除有权向第一被告要求退房外,还有权要求增加一倍的赔偿。即赔偿原告购房款人民币164506元整 本院认为: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上述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二被告辩称,广告中称“全面封顶”“全优工程”“1997年春节入妆由于他们知道此时不可能评“全优工程”所以当然不必要求第一被告提出“全优工程”的依据。以上辩称说明第二被告是明知广告内容虚假,所以未要求第一被告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房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三被告明知上述广告虚假却仍设计、制作、发布。因此,第二被告应对第一被告上述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 人民陪审员:李劭申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雨良 第三部分 证据部分 1、张明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2 3、证人刘丽证明张明明精神损害证言 第四部分 模拟法庭剧本 时间:2010年7月2日 地点:安和办事处保老维权工作室 原被告:原告张明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建民 审判长:李思捷 审判员:张溦 李劭申 书记员:周雨良 委托代理人:杨天元 佟俊 委托代理人:王延博 杨跃华 鉴定人:李雅潇 一、庭前准备阶段 (一)、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二)、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张明明,委托代理人杨跃华、王延博是否到庭; 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及哈尔滨市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杨天元、佟俊是否到庭; (三)、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四)、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 (六)、审判长:请坐。 (七)、书记员向审判长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二、庭审阶段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敲法槌)我宣布原告张明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二)、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 被告人:江心月 审判长:年龄, 被告人: 22岁 审判长:出生年月, 被告人: 1987年11月20日出生 :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浙江嘉兴 审判长:文化水平 被告人:本科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学生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告状书副本有无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啥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2009年5月5日。 (原告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三)、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四)、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五)、审判长:下面我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李思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微、李劭申参加合议,书记员周雨良担任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会计师(工程师、翻译)李雅潇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 (六)、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回避, (八)、原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九)、审判长: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 或勘验人、翻译人)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 回避, (十)、被告:已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不申请回避。 三、法庭调查阶段 (一)、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诉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当事人陈述: 原告当事人请求: 诉讼请求 1、要求退房,要求退房赔偿。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6年11月,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广告,该广告中称其开发的商品房“中利花园”为“全面封顶”、“全优工程”等。我们看了上述广告后,信以为真,于1996年12月18日,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中利花园”五号楼一层h单元商品房及五座30号附属间,总计人民币164506元整,我们依约交清全部房款后,于1997 年6月20号入住。1997年7月4日,该商品房西卧室顶棚抹灰脱落,砸伤我的母亲。经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方交涉,该公司补偿人民币8000元,作为林母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此后我们对该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全优工程”产生怀疑。 (三)、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四)、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五)、下面由被告对原告的起诉作答辩意见并陈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六)、被告当事人陈述 被告当事人请求: 1、不要求退房,要求退房赔偿。 2、请求判令不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 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我们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受伤住院期间,被告胡伟国已经支付住院费5000元,并常来看望。由于胡伟国家境困难,无能力支付更多的医疗费。请法院考虑胡伟国的家境,给予适当照顾。 被告住院期间,支付费用并未达到6万元,且根据《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其中被告请求中所列的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精神抚慰金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我方不予认可。 (七)、审判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八)、委托代理人:无补充意见。 (九)、审判长: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 (十)、原告举证 1、张明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证明书一份 2、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开具的医疗费发票一份 3、证人刘丽证明张明明精神损害证言 (十一)、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十二)、被告举证: 无证据 (十三)、下面由原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我方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 (十四)、审判长:下面进入证人作证阶段。传鉴定人李雅潇出庭。(鉴定人出庭) (十五)、审判长:鉴定人李雅潇,请出示你的有效身份证件,讲明你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十六)、鉴定人:韦冰冰,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生、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居民区15#704,是原告母亲的主治医生。 (十七)、下面有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十八)、鉴定人:„„„„„„ (十九)、下面由被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被告提问:鉴定人,你是否做出鉴定结论,结论是什么, (二十一)、鉴定人:„„„„„ (二十二)、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三)、原告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四)、审判长:下面由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二十五)、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提问。 (鉴定人退场) 传证人到庭:依照鉴定人的流程类推。 证人证言:我叫刘丽,家住道里区安心街79号2栋6单元405号,自从这场事件后,张明明在社区里散步时,时常闷闷不乐,精神萎靡,愁眉苦脸,让人觉得寒酸,还有张明明的动作也不如以前灵活了。 四、法庭辩论阶段 (一)、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原告进行发言。 (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2010年模拟法庭案例之二 原告发言: 1996年11月,张明明、陈金珠夫妇看到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福州晚报》刊登的广告,该广告中称其开发的商品房“中利花园”为“全面封顶”、“全优工程”等。我们看了上述广告后,信以为真,于1996年12月18日,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中利花园”五号楼一层h单元商品房及五座30号附属间,总计人民币164506元整,我们依约交清全部房款后,于1997年6月20号入住。1997年7月4日,该商品房西卧室顶棚抹灰脱落,砸伤张明明的母亲。经与福建中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多方交涉,该公司补偿人民币8000元,作为林母的医疗费、营养费等。此后张明明夫妇对该公司在《福州晚报》上刊登的广告中声称的“全优工程”产生怀疑 请法官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发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的规定,受原告张明明的委托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和王延博律师担任原告张明明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的诉讼活动,陈述如下代理意见: 一、商品劣质的事实客观存在 被告所售该商品房西卧室顶棚抹灰脱落,砸伤张明明的母亲,在此次事故中被告负全责,原告无责任。 二、原告母亲因商品房造成了人身损害,被告应赔偿,原告不负责任。在原告母亲遭到人身损害后,被告并没有积极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没有尽到积极地救济义务。 三、《福州晚报》第二被告明知上述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该广告,依法应对第一被告的上述侵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原告及其代理人请求法院采纳本代理意见,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判令要求退房,要求退房赔偿;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四)、审判长:下面由被告进行发言 (五)、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告:尊敬的审判长,这样的事故谁都不愿意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我们已经去医院看望原告母亲,尽到了积极地看护义务。 1、费用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失费,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造成精神损害特别巨大的,可以赔偿精神损失费。本案中,原告张明明并无明显的精神损害特征,也没有提供鉴定或医疗诊断书等相应的证据,不应认定为精神损害巨大。且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费数额及其巨大,明显是无理取闹,请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一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 2、责任承担的问题: 3、赔偿责任的问题 (留下面进行互相辩论环节,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六)、原告代理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被告应该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理由一是有商品房劣质致伤行为存在,二是原告母亲受伤而导致且经常神情低迷,由社区的居民可以证明,三是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过失。 (七) 原告最后陈述:我母亲一个近80岁的老人,本该在晚年享受天伦之乐,然而一场事故让我们在人身、财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精神方面蒙受巨大的创伤,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我方提出的以上观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判决。 被告最后陈述: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以及赔偿事宜,在前面的各环节中已经阐述完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五、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一)、法庭辩论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原告是否同意调解,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二)、审判长: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三)、原告:不同意。 (四)、审判长:鉴于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法庭调解不能进行,下面合议庭将进行合议,并就是否能够当庭判决作出决定,现在休庭(敲法槌)。 (五)、审判长:请坐,(敲法槌后)现在继续开庭,合议庭经合议认为。现在进行宣判。(宣读判决结果)(敲法槌)请坐。 审判长:原告张明明与被告胡伟国、于志宏、哈尔滨鑫池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法槌) 书记员:全体起立 (六)、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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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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