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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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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目 录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4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全国各地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目 录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2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4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6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 ..................................................................................................................................................7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8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9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2 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8-11 各区(县)金融办、工商分局、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私募股权基金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 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改善所投资公司的治理和运营,实 现价值创造,有助于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有助于提供资金资产管理服务。为更好地为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发展创造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良好的环 境,现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 方是本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 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本市股 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发挥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积极性,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在本市的健康发展。引入 各类长期投资资金,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 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上海成为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二、形成股权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本市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 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 法尽责经营。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 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 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 民币 5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四、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 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 投资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 资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五、明确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二)明确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 收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维护股权投资企业中投资者的权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 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合 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鼓励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行业自律实现规范发展 鼓励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 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是本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八、发挥本市市场和项目优势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和投资资源 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本市产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本市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九、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 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 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区(县)金融服务、工商、税务等有关部 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 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浦东新区有关部门可以参照本通知内容,结合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制订浦东新区促 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有关办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 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 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 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 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 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 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 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 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 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 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 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 1000 元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 5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 的 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 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 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 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 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 60%给予奖励。 九、建立项目推荐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 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 企业培育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 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十一、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 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十二、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我 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十三、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 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 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 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 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十六、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在实施 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7 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 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合伙人外, 还允许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经研究规定如 下,请遵照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7】91 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 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仍按 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 00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8〕1 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对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 发的津地税所〔2007〕17 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 限合伙人,就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 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补充通知与津地税所〔2007〕17 号一并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 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所[2008]14 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 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7 号) 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 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的 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28 日印发 北京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2009,5 号 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支持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推动科技金融创 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 级,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 号)的要求,提出促进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又称 PE)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 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基金可以依法 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基金的企业。管理企业 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二、对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 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 三、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 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 四、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 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五、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 政策执行。 六、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二)股权转让。 七、管理企业内部人员共同出资设立的,与所管理股权基金形成共同投资关系的合伙制 企业,享受本意见有关税收政策。 八、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 39 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 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九、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 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 发改,2005,197 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 号)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 5 亿元以上; (三)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十、对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公司制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 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十一、市政府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的运作机制,建 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扶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股权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立本区县股 权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本市注册设立的股权基金。 十三、国有参股的非上市企业,可作为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合伙制股权基金或合伙制管 理企业。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 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基金。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基金和直接投资公司。本市各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人才 引进、经营场所选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务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设 PE 中心大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建设 PE 大厦,吸引和聚集本市 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入驻发展,在购租房补贴上,参照金融企业给予支持。各区县和有关部 门要在办公场所、政府服务等方面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的聚集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提供相 应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免费分享政府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 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京注册的股权基金。对股权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 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十七、支持股权基金及其所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八、对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办公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务,强化 其行业自律职能。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下设股权投资基金服务中心为股权基金及管理企业 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支持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北京的设立和发展。 十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 部门负责解释。 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110 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等股权类投资机构不断发展,已成为现代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股权投资 方式对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企业实现价值创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助于扩大直 接融资规模,推动地方资本市场建设;有助于完善资金资产管理功能,形成要素市场辐射, 推动金融中心建设。为形成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来渝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民间资本、 外来投资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跃我市金融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 体系,推进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 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 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 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 于 5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 100 万元。 (二)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 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三)已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二、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渝府发〔2006〕114 号)等有关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如下财税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规划的中央商务区、金融核心区和北部新区内,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 年内不得对外出租; 按每平方米 1000 租赁的自用办公房,3 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 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 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二)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 全额返还,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 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 3 年。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 50% 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四)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 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 ( 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 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三、建立健全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自律机制 (一)市政府金融办作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市政府鼓励股 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政策等各项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 庆银监局建立共同决策制度,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管理 意见,协同开展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各项政策实施及风险防范工作。 (二)市政府金融办应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设立、变更等注册登记事项后,应到市政府金融办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及享受 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 (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三)重庆银监局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日常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以有限合伙企业形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委托银行金融机构托管,以确保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四)组建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平台,以加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自 律管理,畅通与政府部门的双向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各类合 作交流,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完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环境 (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 国税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和重庆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 类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要充分发挥股权投资类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积极 性,促进我市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发展,又要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打击各类非法金融 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及时发布我市投资项 目信息,主动为股权投资类企业获取信息提供方便,并积极帮助股权投资类企业解决发展中 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宁波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波市国家税务 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甬金办 [ 2008,9 号 各县(市)、区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稍局,各有关单位: 《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00 八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金办 [ 2008,9 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决速增长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壮大,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企业在我市正方 兴未艾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市场化资源配置,既有利于企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区线经济 结构调整,又有利于民间等资本增加投资渠道,促进区域金融体系完善。为更好地鼓励股权 投资企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相关各方是本 市股权投资发展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 与我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股权投资企业 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培育和引进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形成一批经营规范、:台理良好、业绩优异、具 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壮大我市股权投资市场,推动地方资本 市场建设。通过股权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加决推动我币产业与民间资本良好对接,通过 并购重组做大做优做强,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逐步将宁波建设成 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中心。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成立条件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 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股东或合 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 50 人;以非上市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 200 人。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工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以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依法对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市注册登 记的有关企业需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在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企业的投资者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 (二)企业的名称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管理”,如“某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三)企业的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 管理”。 (四)企业的经营场所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场所可以与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场所相同。 四、股权权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其相关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履行相关纳税义务。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 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 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私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 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财政扶持政策 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 ,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企业副职以 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 % ,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 式进行奖励。各县 (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 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对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享受《关于吸引 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 (甬政办发〔 2008 〕 147 号)相 关政策。 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符合《 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甬政发 〔 2007 〕 131 号)的,按规定享受有关财政补助政策 六、股权投资企业的规范运作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 报告,全面告知股权投资企业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以确保 合伙人资产的安全。 七、积极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共同努力,形成 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既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各市场主体的积 极性,促进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又各司其职规范企业行为,推 动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依法尽责经营。 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股权投资企业的自律经营,建立与政 府部门的双向沟通,组织股权投资管理人才的专业培训,开展股权投资的各类合作交流,中 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是我市股权投资企业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 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出资)可以在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等要素市场进行转让 有关政府部门将及时发布投资项目信息,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投资资源。 八、加强宣传辅导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做好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宣传工作,并根据企业的实际 需要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工商、税务等相关辅导咨询,支持本市股权投 资企业实现健康发展。 为了稳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县两级金融办、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 地税局、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率先支持在国内外已有良好市场声誉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在 本市设立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并发起成立股权投资企业。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08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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