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_0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
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
东部地区标准
中 部 地 区 标 准
西 部 地 区标 准
备注:
1. 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
2. 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
3. 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
4. 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
5. 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
6. 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
7.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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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更新;
8.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