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历史分期
1.中国历史分期
中国古代史
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
中国近代史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40-1949)
中国近代历史,既是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奴役中国人民的侵略史,也是中国人民不断反抗内外压迫的抗争史,更是各阶级、阶层的人士寻求救国真理、改造中国、发展中国的探索史。
中国现代史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49-1956~至今)
2.关于《南京条约》附件的解释
1843年7月,中英双方达成海关税则,22日,英方在香港首先公布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10月8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国驻华全权公使璞鼎查各自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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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政府在广东虎门签订《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补充条款。先前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也正式成立。 《五口通商章程》承认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虎门条约》主要内容是准许英人在五口租地建屋,永久居住;英国取得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领事裁判权
指资本主义国家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规定:“英人华民交涉词讼,其英人为何种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遇有交涉词讼,由英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处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领事官照办。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法律体系之外,置于中国司法审判权之外,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片面的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的通商、航海、税收或公民法律地位方面给予另一国享受现实或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一切优惠、特权或豁免等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是相互的,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相互享受最惠国待遇。但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中,往往只片面规定该缔约外国享受最惠国待遇,而中国则无对等权利,因而是片面的。条约规定"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也就是说,英人可以享有今后清朝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的一切权利。
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的特权
后又被英方曲解为设置"租界"的法律依据。是指租界,是资本主义国家强迫半殖民地国家在其条约规定的口岸城市,划出的作为外侨“居留或经商”的一定区域。它是进行经济侵略的据点,后来他们又取得了对租界的“管理权”,“租界”便成了“国中之国”。 3.中美《望厦条约》
美国有权在通商口岸派军舰巡查贸易,开设医院,建立教堂;还规定12年修约期。 4.中法《黄埔条约》
允许法国在通商口岸自由传教,修建坟地。清政府负责派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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