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和溪镇马鞍完小寒假安全告家长
责任书
近年来,学生离校期间安全事故多发,给学生和家庭带来惨痛教训,为督促监护人做好子女离校期间的教育和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确保子女离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根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赔偿法》以及《贵州省学校学生伤害预防与处理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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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特与家长(监护人)签订本责任书: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属知识教育管理关系。家长(监护人)应自觉遵守与子女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二、经常对子女进行集体活动、交通、饮食、用电、防火、防盗、防溺水、防暴力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不让子女乘坐“三无”车辆和不合格车辆,督促子女在上(放)学路上、外出游玩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不玩水、玩火、杜绝子女擅自下河(池塘、水库、沟渠)洗澡游泳,强化对子女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对子女上学和放学途中交通安全情况比较复杂,以及遇到暴雨、洪水、泥石流、雷电等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时,家长(监护人)应负责接送。
四、严禁让未成年子女参加不适合年龄特点的危险性劳动,不让他们单独到有危险的场地活动。
五、教育子女遵纪守法,禁止子女参加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禁
止子女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出入公共场所。
六、密切注意子女的异常行为及活动去向,做到知道去向、知道同伴、知道活动内容、知道回家的时间,如发现子女有异常行为应立即予以询问、调查、制止。
七、对子女夜不归宿、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应予以严肃批评指正,并加以管教。
八、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九、教育引导孩子了解有关毒品知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十、杜绝子女进入KTV、游戏厅和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发现情况应及时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一、子女在校外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家长(监护人)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家长(监护人)的责任。
十二、本责任书由学生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签字按印生效。请家长(监护人)务必同孩子一起认真阅读,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并同学校一道,共同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如有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此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学校):乙方 (学生):
和溪镇马鞍完小(监护人):
2017年1月7日 201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