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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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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 ——以美国破产法律制度为中心展开 毕惠岩 最早诞生于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的公司重整~是国际破产法中成熟而颇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破产法改革运动中破产程序再建主义思潮的兴起~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 ?业予以拯救。我国在设计新破产法时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大胆借鉴、引进了重整制度~并设专章作出规定~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真...

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
论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 ——以美国破产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中心展开 毕惠岩 最早诞生于美国1978年《联邦破产法》的公司重整~是国际破产法中成熟而颇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随着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破产法改革运动中破产程序再建主义思潮的兴起~各发达国家纷纷改革破产法~采用重整程序~以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对陷于债务困境的企 ?业予以拯救。我国在设计新破产法时也顺应了这一潮流~大胆借鉴、引进了重整制度~并设专章作出规定~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项空白。但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真正实现其价值目标~我们还面临着许多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和挑战。本文即以美国破产法为中心~重点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法院在重整程序中的角色和地位~探讨司法的职能和作用~以期对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这一全新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4页。 ,一,重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谓重整,Reorganization,~是指对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 ?的积极程序。破产重整的目的在于:一是清理债务~二是拯救企业~两者必须共同进行。其中~拯救企业是重整制度的首要任务~破产重整实质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正如美国学者安德森指出的:“重整法涉及的是陷入财务困境的商事企业的复兴。……重整制度试图提出和解决困境实体所面临的三个方面的问题:,1,为了使陷于困境的债务人在经济上康复~应当采取何种财务决定和行动;,2,为使这种复兴对所有的当事人都不失公平~应当在债权人与股东之间达成何种权利调整;以及,3)如果企业复苏无望~因而不能继续营运~则债务人资产的清算应当如何进行~才能使之有条不紊并且使所有利害关系人得到最大限度的财产恢复。实质上~重整是通过法律机制实现财务解决以求造 ?就稳定、恢复活力的企业的过程。” 与其他破产程序相比较~破产重整具有以下特征:启动私权 ?化、过程公权化、程序优位化和目标多元化。重整制度主要解决的是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整程序只有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才能开始。尽管法院在一般民事执行程序中可以发现债务人有重整原因~但债务人是否有再建的希望则难以查明~故法院不宜通过职权裁定债务人开始重整程序。但在程序进行过程中~重整更多地贯彻了国家干预主义原则~重整计划能否被认可却不 ? 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清算与再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88页。 ? John C.Anderson,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s, P.1-1,1-2. 转引自王卫国:《论重整制度》,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1期。 ? 汤维建:《破产程序和破产立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74页。 2 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如果法院认为有重整的可能~即使没有达到法定多数的同意~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始重整。重整程序优位化主要是指重整程序不仅优先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还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由于重整制度既要整理债务人的对外负债~又要从根本上恢复其生产经营能力~维持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实现企业再建~因此重整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层次和多元化的。 ,二,重整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重整制度突破了原破产法构筑的只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狭小空间~将所有可能受债务人破产消极影响的利益主体都考虑在内~以拯救困境企业并使各利害相关方实现共赢为目的~从而为破产法对社会利益进行维护提供了制度上的归依。它的出现~使破产法的价值观念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标志 ?着破产制度由清算型向真正意义上的再建型转变。 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建立在“营运价值”基础之上。由于营运价值包含了资本组合的成本、无形的资产和利益~同时企业资产在清算变卖中可能存在价值损耗~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的实践充分证明~“一般地说~在企业拥有实际资产或者能够由未来营运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第7章的清算并非最可取的选择。即使清算程序确实是唯一的最后选择~大多数有相当规模的企业经由第11章~在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下~通过缓慢而有 ? 〔日〕宫川知法:《日本倒产法的现状与课题》,于水译,《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3 秩序的债务清偿而得到的利益~将会大于通过第7章的迅速清算而得到的利益。”“无形的利益如商誉、可继续享受的税收减免、主要人员和有利可图的待履行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都可以通过重整加以保留~ ?这无论对债务人还是对债权人都是有利的。” 承认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必要性~仅仅是提供了一种经济上的合理目标。要将这一目标变成现实~还必须运用法律的力量~促使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自愿选择以保存企业营运价值的方式行使权利~从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债务人的投资者之间~建立起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使他们共同致力于拯救企业的过程。对此~美国的一些学者都主张~一般意义上的公司破产和特殊意义上的第11章都应当致力于使那些投资于债务人的人的财富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超越破产的概念~法律把这些人解释为有权享有债务人资产的人~并且把这种秩序解释为这些请求权人得以满足的秩序。总之~破产程序应当为债务人的所有者的集体利益 ?而起作用。 创立和发展重整制度的动力~不仅来自当事人基于个别利益的个别理性判断~而且来自社会基于整体利益的整体理性判断。它所依据的理性标准就是效率和公平的价值~追求的目标就是公平清偿债务和实现企业复兴~两者相互结合实现着社会经济效益的客观要求。重整把企业臵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着眼于维护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重整制度严格的适用对象、重整过程中担保债权人别除权的停止、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 ? John C.Anderson,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s, P.1-1,1-2. 转引自王卫国:《论重整制度》,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1期。 ? 详细论述请见王卫国:《论重整制度》,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1期。 4 性、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发行新股的合法性、关系人会议组成的广泛性以及重整计划的监督自治主义使重整比和解制度更能拯救债务人公司~更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实现社会公共经 ?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重整程序对法院的客观诉求 法院作为传统意义上终局性解决纠纷的国家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具有独特的地位~以解决争端作为最重要的功能。正如日本法学家棚獭孝雄所指出的:审判制度的首要任务就是纠纷的 ?解决。然而~法院的功能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其职权也会被通过相应的授权做出调整。破产法的出现和发展~正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破产法律法规的从无到有~从“债权人利益本位”向“社会利益本位”的转变~从“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为目标”到“试图保护更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的巨大变化~对法院也一步步提出了新的要求。清算是一种集体性概括执行方式~和解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法律的强制性处于弱化地位;重整作为司法内的公司拯救手段~直接用国家的强制性规定维持大多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有效性~最能体现国家的强力参与~法院的主导地位自始至终贯穿于企业重整的全过程。一方面法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利益参与到重整营业保护中来~其是国家强制力的代表~为了实现重整的社会价值~在必要时~法院可动用强制力量对权利人权利之行使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法院又扮演了一个中立而公正的裁判者~其运用重整立法对重整债务公司或重整债权人利益进行公 ? 王远明、罗攀:《论公司重整制度的价值取向和适用范围》,《南方金融》2002年第10期。 ? 〔日〕棚獭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1页。 5 ?平保护。法院既是重整案件的审理者~又是重整程序监督者~在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冲突、组织重整程序的正确实施、引导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以及协调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担当了衡平、指挥、监督、协调等重要角色。 二、不同破产重整制度下中美司法机关职能作用之比较 ,一,把握重整制度的适用条件。这是法院在重整程序中必须首要解决的问题。其意义在于审查确定被申请人的资格或自我申请的有效性~从而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美国联邦破产法典主要在第11章程序中系统规定了重整制度~其适用范围较宽~包括个人、合伙及公司等。这种宽泛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英美法系的特点~即在法律形式上体现对所有主体的法律的平等适用~而将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但合伙或个人进行重整的~司法上鲜有实例。据统计~美国1987年依据第11章申请重整的公司中~有41%的公司其年度纳税额达到了2500万美元~这些公司只有30%获得了重整成功,有7%的公司年度纳税额超过了1亿美元~这些公司中只有 ?69%获得了重整成功。这说明~因重整程序复杂、费用巨大~司法实践中大企业选择重整程序的比例和取得成功的机会远远超过中小企业~一些没有继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或一些无法承受破产直接成本的小企业~进行重整可能得不偿失。由此可见~有着广泛适用范围的美国重整程序的最终适用主体几乎与有着严格限制适用范围的日本公司更生法一样~都是那些大公司。 ? 刘沂江:《论重整人内部监控的角色群》,载《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4月第8卷第2期。 ? (美)大卫?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732—733页。 6 我国新破产法将重整的适用范围限定于企业法人~对重整能力未加特殊限制~将申请重整的时机拓展到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形~并且不限制造成此种状态的原因~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把握时机及时申请重整~提高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但在具体适用中~考虑到重整程序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我国企业 ?的现状~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充分借鉴域外的实践经验~将适用范围限定在那些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等~同时还要对债务人的重整原因、重整能力进行审慎考察~调查债务人有无重建再生希望~以避免重整制度过宽可能产生的负面效果。如杭州中院在审理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一案时~就坚持了实质性审查的立案标准:除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审查了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现实可行性~证监部门、地方政府的支持态度和维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公司职工的安臵情况~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支持力度等~同时对相关各方利益主体均充分告知了重整风险~从而为浙江海纳这一上市公司的最终顺利重整奠 ?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审查重整申请人资格 美国《联邦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的启动~无论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债务人提出重整的~不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无清偿能力~公司得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后即享有重整申请权;对于债权人提出强制重整的~则要求申请人证明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而且债权人必须持有总数达到或超过 ? 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2条规定,重整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82条规定,重整程序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 ? 详见《人民法院报》2007年12月14日第8版。 7 10 000美元的无担保债权~在有12名或更多债权人时~申请必须由至少3名债权人提出。根据美国国会在1994年破产改革法案中的授权~美国最高法院行政处2001年3月公布的债权数额调整为11 625美元。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70条及第134条之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出资人,即股东,、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都可以提起重整申请。新破产法对股东的申请权作了一定的限制~但并未对债权人的申请权作出任何必要的限制~有所不足~在实践中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依据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裁定、判决 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法院不仅要审查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及重整能力~还必须从社会经济角度~判断企业的重整可行性~及相关利益方的最终利益分配情况。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许可的裁定后~重整程序正式开始~并产生如下效力:,1,程序上的效力。重整裁定一经作出~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执行程序、担保债权与取回权及抵销权均自动中止。,2,实体上的效力。对债务人而言~公司业务经营权及财产管理处分权应即时交接和转移。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暂时冻结债权、对债权停止计算利息、禁止不动产登记、中止执行、不得提出对债务人开始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不得要求债务人对其债权提供新的担保等。重整裁定对公司股东的 ?效力~则主要体现在对股东股份转让权的限制。 此外~在重整程序中~还会存在大量的诉讼~主要是债权确认之诉和撤销权之诉。法院对于这些诉讼的判决会实质性地影响 ? 参见齐树洁:《破产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6—139页。 8 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平衡。 ,四,选任管理人~监督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接受法院的监督~报酬由法院确定。其职责主要包括监督重整人执行职务、许可重整人实施重要行为、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的职务、接受债权和股东权的申请等等。法院对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主要表现为:,1,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2,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3,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履行的法律明确列举的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4,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5,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6,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7,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8,债权人会议已经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和解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草案必须经过法院批准~法院不予认 ?可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五,监督重整人行使经营管理权 重整人是指公司重整期间负责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及重整计划的拟定与执行的必备机构。美国称为“Debtor in ?Possession”,多数学者将其直译为“占有中的债务人”。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重整程序以占有中的债务人自我重整为 ? 郑志斌、张婷:《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 郭兵:《美国破产法律制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9 原则~以任命托管人为例外。其允许负债公司的经理层继续对公司进行控制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负债公司的现有管理层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细节十分熟悉~有助于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二是由企业现有管理层继续经营企业~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和对企业状况熟悉的优势~将会减少破产重整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但从重整程序开始至重整计划确认这一期间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债务人的现任管理人员有欺诈、不诚实、无能力或者严重的管理失误为由~申请法院指定托管人~替代占有中的债务人。如果法院认为确有证据证实以上情形~就会指定一位托管人接管公司。如果法院认为任命托管人有利于债权人或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也可以依职权任命。 我国新破产法中没有单独的重整人概念~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采用了债务人、管理人选择制模式~与美国的“占有中的债务人”模式存在一定区别。管理人负责主持营业~但可以将营业事务交托债务人的管理层~并对其实施监督。如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六,审查、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在重整程序进行期间就重整企业的经营、债权债 ?务调整以及其他重要情况制作的方案。它既是当事人彼此让步寻求债务解决的和解协议~也是他们同舟共济争取企业复兴的行 ? 付翠英:《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10 ?动纲领。重整计划是整个重整程序的核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权是司法权在重整程序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根据美国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一般由债务人制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其他人如破产受托人、债权人委员会、股东利害关系人、债权人、股东等制定。负债公司提出的重组方案根据债权的性质将不同的债权人分为不同类别~由每一类别的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分组方式较为灵活~只要有利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并符合衡平法的精神~但必须保证每一组内所有成员的权益应实质上相同。美国公司重整实务中常作的分类是:?担保债 ?权,?优先请求权,?无担保债权,?次位债权,?股权。另外~重整计划可以对不同组的债权人提供不同的待遇。但必须对同一组内的债权人提供相同的待遇。这种所谓的区别待遇看似不公~但从效率的角度而言~事实上对重整程序是有利的。如对小额债权即使予以全部清偿~不仅不会给重整程序造成太大负担~给大额债权人造成过多损失~而且可能大大减少债权人的总数~有利于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对在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债权人平等地对待~而对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则根据其差异来对待的做法是符合公平理念的。而且~在依照公平理念认为合理的范围 ?内~就实体法上具有同一性质的权利之间待遇也允许有差异。”对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美国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其《联邦破产法》第1126条、1129条规定~对每一组债权人而言~如果代表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二或更多~并且代表该组债权人总数二分之一或以上的债权人投票赞成重整计划的~该计划即被认为已获 ?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 参见李永军:《破产重整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3,304页。 ? (日)伊藤真:《破产法》,刘荣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11 得该组债权人通过。各组股东中有已申报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为通过。 重整计划草案经各组债权人同意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经法院批准。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就可作出批准该重整计划的裁定。但如果重整计划草案得到某些债权人组通过~未获得所有债权人组的同意时~“只要重整计划对受到削减的未接受计划的债权或股权无不公正的对待而其他认可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法院可不顾其反对而许可计划~这被称为强行 ?批准。” 一般来说~法院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最低限度接受原则~即至少有一个或几个权益受到影响的表决组已经接受了重整计划草案。如果没有一组权益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接受该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就强行批准~则带有专制色彩~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即一项重整计划必须保证每一个反对这项计划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在重 ?整程序中都至少可以获得他在清算程序中本可获得的清偿。,3,符合公平对待原则~即处于同一优先顺序的债权人必须获得按比 ?例的清偿。该原则只适用于持反对意见的表决组。,4,符合绝对优先原则~意即:如果任何一组债权人或股权持有人反对一项重整计划~该重整计划必须保证~只有这个组的成员获得充分清偿后~在优先顺序上低于这个组的其他组才可以开始获得清偿~而且在这个组获得充分清偿之前~优先顺序高于这个组的其他各 ? 沈达明、郑淑君:《比较破产法初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2页。 ? 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4—226页。 ? 同上。 12 ?组不能获得超过其债权数额百分之百的清偿。其中后三项原则堪称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黄金法则”~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者的权益之外~也对法院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行为进行了规制。 强行批准不仅体现了司法权力对重整计划的干预~实现了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相互协调~而且还体现了重整制度对效率的 ?追求~可以打破钳制的僵局而解决“搭便车”的问题。美国对重整计划不获关系人会议通过的强行许可补救~对我国重整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只能由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即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没有像美国那样充分考虑重整程序的其他参与人在谈判和提出重整计划方面的能力和责任。对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采取的是法定型分组标准~《企业破产法》第82条将债权分为四大类:?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大规模或法律关系复杂企业的重整案件~特别是上市公司的重整案件~还特设小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于债权人表决问题~亦如美国采取了人数与债权额的双重标准~可以避免实践中少数大的债权人或股东控制表决结果情况的发生。 我国新破产法对法院的正常批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内容和需要满足的条件~只要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裁定批准。当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 同上。 ?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7-528页。 13 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时~法院则应依据第87条的规定~在审查是否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能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公告:,1,担保债权获得全部清偿,,2,职工债权、税收债权获得全部清偿;,3,普通债权的清偿不能低于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4,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5,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不违反清算程序中的清偿顺序,,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七,防止破产重整被滥用 重整虽然以促进债务人复兴、维护社会利益为宗旨~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是其价值追求之一。美国破产法就宣称~其立法目标有两方面:一是保护债务人利益~使之能够重新开始~二是 ?保护债权人利益~使之能够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就重整程序而言~其实际上是限制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与债权人为保 ?护自身利益而进行反限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虽然存在冲突~但这种冲突是能够调和的。在依利益平衡原则进行重整程序设计、以现代公力干预经济时~应给予债权人更多的关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破产重整制度被滥用。 自1978年美国破产法颁行以来~其宽松的制度设计导致重整程序被债务人滥用的问题~一直为各方所批评。200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题为《2005年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破产修正案~从限制债务人权利、扩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增强重整程序的监督机制以及放宽重整程序出口等方面对重整程序 ? 参见(美)克拉克森等著:《韦斯特商法学》(英文影印本),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59页。 ? 汪世虎:《重整计划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载《法学》2007年第1期。 14 作出了重大修改~采取了一系列新举措~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一是对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专有期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破产法院对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的120日专有期限~自裁定重整之日超过18个月的~不得予以延展,同时规定对180天获得重整计划通过的期限~自裁定重整之日起超过20个月的~不得予以延展。这一规定虽然导致了在新的期限内提交可行的重整计划的困难加大~但是它有利于防止债务人利用专有权期限的延长导致破产程序的拖延~也限制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个别债务人提供优待的可能~减少了债权人的风险。二是允许法院改变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包括成员和人数,~特别是增加在特定情形下的小企业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体现了对通常被忽视的小债权人利益的充分关注~有利于确保委员会的构成的广泛代表性~使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更能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三是通过扩大重整程序终止或转换的事由、增加法院必须裁定终止或转换重整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限定法院听证和作出裁定的时限~进一步完善了重整程序终止或转为清算的机制~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四是扩展了法院任命托管人以替代债务人管理的事由~增加了要求联邦托管人罢免已任命的托管人的新规定~有助于加 ?强对重整程序的监督~强化公司治理。这些举措虽然客观上使重整的操作难度更大~但对于实现重整程序的目标、防范重整制度被滥用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是第一次引进重整制度~而且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和信用机制与重整现象蔚然成风的美国有不少差距~加之立法时 ? 参见胡利玲:《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的新举措——美国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述要》,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19期。 15 缺乏实务经验的支撑~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更要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防止重整程序的滥诉现象。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把好重整程序启动的门槛。正如前文所述~法院在判断是否裁定重整时~要非常慎重~不仅要对重整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应更注重实质审查。如债务人申请重整~法院可召集一个由主要债权人、行业专家、相关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者和专业人士参加的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启动耗时费力的重整程序,如债权人申请重整~则要求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人数在十人以上的~须由三名债权人联合作为重整程序申请的发起人~以减少滥用重整程序的可能 ?性。此外~还要防范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申请法院保全后又撤回重整申请~从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对于债务人撤回重整申请~法律虽然不能禁止~但如果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则债务人撤回重整申请必须经法院审查许可~以此把住防止保全措施滥用的最后一关。 三、构建独立公正的破产司法体系 成熟的重整制度不但本身为制度的顺利运行从制度上提供保障~其对于执法者本身~也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处理企业重整案件的法院~只有保持独立地位~并在法律和经济以及社会保障等各个领域都具有详尽的人才和知识储备~才能对相关纷繁芜杂的各种问题具有充分的发言权~才能依法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 为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常运作~美国建立了一整套独立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采取专门破产法院和破产法官处理模式。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拥有独立的破产法院系统的国家~破产法官拥有自己 ? 郑志斌、张婷:《困境公司如何重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李曙光所写序言第3页。 16 的法庭、工作人员~有些地方的破产法官甚至拥有自己的法庭大楼。 根据1978年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规定~破产重整案件以及与此有关的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破产或重整案件应向债务人所在地或债务人主营业所所在地的联邦地区法院提出。各州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无管辖权。全美国共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系每个地区法院的一个单位,部分,。联邦地区法院对与破产有关的一切事项和争议均有管辖权。在实际操作中~联邦地区法院几乎毫无例外地将破产事项和破产争议交付破产法院审理~由破产法院决定谁胜谁负。当事人对破产法院的裁判不服~可向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破产法官由联邦上诉法院 ?任命~每一个任期为14年。全美国有破产法官325名。1984年破产法修正和联邦法官法案废除并取代了1978年破产法中关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管辖地、陪审团审判和上诉等方面的规定~明确确立了破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隶属关系~并明确了破产法院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属性。《2005年防止破产程序滥用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破产修正案~除了赋予破产法院更大的权力来审查公司的销售、租赁及其他交易外~还要求申请破产的公司必须向它“主要财产”所在地的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而不是像原来那样可以任意选择如纽约或特拉华州的法院申请破产~尽管正面的原因是这两个地区的法院有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丰富经验~但带来的弊端却是公司雇员或者其他利益相关人无法方便参加破产程序所要求的听证~因此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剥夺了这 ? 郭兵:《美国破产法律制度》,载《人民司法》1999年第5期。 17 ?些人保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项高度精密、高度专业化的社会活动~独立是其本质要素。但我国现有的法院设臵、管辖和保障体系尚不足以保障法院公正公平地执行包括重整程序在内的新的破产法律规范。法院的人、财、物权都依附于地方各级政府与人事部门~地方司法机关显然无力抗衡地方政府的权力干预~其结果不仅使司法机关整体失去了应有的独立性~而且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新破产法实施以后~法院在面对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重整案件时~是否可以真正坚持独立判断、自主裁决,尤其在法院以法律要求的“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为标准考虑是否作出强制批准重整方案裁决的时候,鉴于目前的司法体制和法院与地方的关系~在没有建立起专门的破产法庭或出现专业的破产法官之前~有的学者就曾发出了这样的忧虑:我们不能排除有些地方政府也同样出于维护地方社会稳定、保护地方投资环境或者创造一时的政绩等方面的考虑~向法院施加压力~迫使法院对濒临破产但没有任何挽救希望的公司适用重整程序。我们很难相信法院会不把地方政府的意见考虑 ?在内~郑百文重组就是个鲜活的例子。 一部好的破产法还需要好的法律执行者~这就对审理破产案件的法官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国外有审理破产案件的破产法院~我们不一定要效仿~但我们应当有专业化的法官来处理破产案件~这是由破产法具有的重要性决定的~也是由破产案件审理 ?的特点和对法官的特别要求决定的。破产重整程序法与实体法 ? 参见刘静:《不断变革中的美国破产法》,载《中国人大》2006年9月10日。 ? 韩长印、康伟:《“郑百文”重组的破产法分析》,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 ? 曹士兵:《准确把握破产程序六题》,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 18 兼有的特点~对法官的破产法知识尤其是民法知识提出很高的要求~审理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法官不一定能够胜任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另外~破产案件的审理还涉及法律之外的诸如职工安臵等社会工作~政策性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法官提出了额外的要求。破产法官应当立足于完善自身民商法知识~建构自身完整的民商法律知识体系~在熟悉破产程序内容的同时~准确适用民商法实体规范~正确处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全部权利义务纷争~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但从目前情况看~不少法院对破产法官的配备上并没有特别的专业性要求~导致这一群体普遍缺乏破产法专业知识以及破产实践经验~而且破产法官与民事法官、刑事法官工作量混同~在法院内部经常被随意调换~缺乏稳定性和必要的独立性。这种现状的存在不利于破产审判工作的专业化~也不利于重整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 结语 破产法律制度标志着一个法域的经济信用程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直接影响着该法域的经济发展。作为新破产法中一项崭新的制度~企业重整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尚需时日方能明朗地显现出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有待于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和不断完善。美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创造性提出重整制度以及不断进行的破产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但在学习和借鉴的问题上~应当采取一种立足本土资源、有选择地吸收其合理成分的理性思路。就像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说的那样~“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仿效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 19 们的东西,更不是为了照办它的教育之类的制度~我们所要引以 ?为鉴的是其法制的原则~而非其法制的细节。” ,作者单位:中院民四庭,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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