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17年哈尔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全文,
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提高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监督管理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及《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从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任和义务
2.1监督机构要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监督工作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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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节能的监督重点内容、监督重点部位及基本监督方式,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由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参加的首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同时将监督工作方案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监督方案由各市(地)县监督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
2.2监督机构对单位工程项目的监督抽查中,如发现材料、施工工艺及节点热桥处理有违规情况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问题严重的要停工处理,使其满足相关规范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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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并要将每次监督检查的情况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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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档。
2.3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记录其不良行为,责令改正,对严重违规的项目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在网上公示和上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
2.4监督机构应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的情况进行纪录,并在工程监督报告中反映节能工程监督情况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处理情况。
2.5质量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掌握施工工艺、操作程序和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2.6对达不到审查合格的
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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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所要求的节能工程项目,各级监督机构不得批准申报本省组织的各类评奖活动。
3、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3.1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提出拟建项目的节能指标以及落实措施,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严格执行。
3.2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按修改的设计文件施工。
3.3按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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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性能与质量符合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3.4要及时将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交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便掌握修改意见,按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3.5在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专项建筑节能验收,要验收建筑节能实施情况和实物工程质量,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要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情况。
3.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及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在验收的前三天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工程资料核查意见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形成书面材料,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施工图审查机构责任和义务
4.1严格按照国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审查,要保证审查依据的充分性,要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并要给出节能审查的明确结论。
4.2对审查不合格的,必须返回原设计单位修改设计,然后重新审查,保证审查质量。
4.3对审查提出意见的答复及修改应严格审查,杜绝答复意见不准确、不规范及修改后仍不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现象发生,
同时要将审查答复意见和热工计算书(要有热工参数的计算过程)附在审查报告书后。
5、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和义务
5.1节能设计文件要符合有关设计深度的要求,相关重要部位,如热桥部位及需做密封和防水等重点部位必须有节点详图,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性能参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
5.2节能设计文件必须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及建筑节能热工计算书等证明节能效果的文件,并要有热工性能参数的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