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
《医疗机
构执业许
可证》审批
发放程序
申请人书面申请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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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对申请人资格初审、选址实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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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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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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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 不符合要求终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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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医疗机构批准书》规定时限筹建完毕 准备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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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医疗机构基本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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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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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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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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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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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料 归 档
说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的唯一合法证照,由市卫生局医教科统一办理。
2、诊所申请人基本条件:必须经医师执业技术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3、实地考察内容包括看选址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否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要求。
4、医疗机构评审内容包括,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严格审查和核实,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基本知识的技能的抽查考核。
5、提交材料:?申请设置提交材料包括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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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报告、资信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建筑平面图、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申请执业登记注册提交材料包括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或者使用说明,验资报告,医疗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单,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门诊部、诊所须提交全部从业人员的名单),门诊部、诊所还需提交从业人员的体检表,附设药房的药品种类清单,如属公民合伙设置还应提交有关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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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6、自申请人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30日内作同意或不同意书面批复;自申请人筹建完毕并提交相关材料,提出执业登记注册申请后45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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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
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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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核标准: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 准》。(依据《条例》第八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依据《细则》第十二条)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