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鹿村村规民约
尺寸:2.2米×1.5米
羊鹿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各项方针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推进依法治村工作~依照《宪法》关于“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民约的任务是有调解、教育及必要的处罚等方式~对违反本民约的行为~依法进行综合治理~维护本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护村、组、集体所有的和村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村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三条、在本村范围内违反本民约的行为~均适用本民约~凡违约的行为或后果发生在本村~视为在本村域内违反本民约。 第四条、本民约约束的行为~是指情节轻微~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本民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原则~ ,二,坚持批评教育~互谅互解为主~辅之以必要的处罚原则。 ,三,坚持有约必依~执约必严~违约必究~实事求是~处罚得当~
一视同仁~按约处理的原则。
,四,坚持村组干部和党员~团员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的原则。 ,五,对抵制和检举违约行为者~实行表彰奖励的原则。 ,六,及时处理违反民约行为的原则。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六条、村委会实行民主管理、办事公开制度
,一,村级财务向村民公开。
,二,上级下拨的救济粮、款、物资向村民公开
,三,上级下拨的各项减免和补助数额向村民公开
,四,用于公益事业建设集资款物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开
第四章、生产方面
第七条、农业生产必须实行科技化、规范化种植~推广应用农业适用技术~对以上不执行以及经教育不改的优惠政策不给予优先。 第八条、对人为的以及牛、马等牲畜损坏他人农作物10窝以上按以下规定赔偿:,1,水稻每窝干谷子0.5斤,,2,玉米每窝干玉米籽0.5斤,,3,损坏烤烟每株赔偿5元,,4,损坏油菜每窝赔偿干菜子0.5斤,,5,损坏小麦每平方米赔偿干麦子2斤。
第九条、农户在他人责任地相邻田、土坎栽树应退1米以上~并不得栽高杆树而影响他人生产。
第十条、损坏其他农作物、经济林木或偷摘果木由村委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赔偿~故意损坏的处罚50-100元。
第五章、基础设施方面
第十一条、凡涉及国家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如:修路~修沟等建设占地~以及占青苗~在0.5亩以下的应无条件捐出~不予补助,在0.5亩以上的经协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土地方面
第十二条、村民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处罚50—100元~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恢复。情节比较严重的交执法部门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土地使用权的,
2、擅自挖田边土地扩充边界、侵占国家、集体、他人管理的土地的,
3、擅自将土地边界标志物移动变更的,
4、田、土坎只准割~不准挖铲。割田土坎除按历史习惯外~坡度在30度以下只准割5尺~坡度在31度至70度的只准割5尺至7尺~坡度在71度以上的只准割7尺至1丈~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引起纠纷的,
第七章、水利方面
第十三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教育不改~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处罚500—1000元。
1、违反山塘、水库、沟渠、水堰的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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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鱼、毒鱼、捕鱼、挖石、取土采砂的,
2、不遵守生产、生活用水制度~引起纠纷的,
3、在规定的过水地方擅自控制他人用水~损坏过水设施引起纠纷的,
4、未经同意~擅自抠放他人田水的,
5、在人畜引水设施中洗污物、有毒品等污染水源~影响卫生~危害人畜安全的,
6、引水、蓄水、排水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八章、林业方面
第十四条、村民违反《护林公约》~有下列行为的~村委会要对其批评教育并处罚100—500元。
1、哄抢国家、集体、个人山林树木的,
2、擅自野外用火的,
3、盗伐、滥发少量树木~毁林开荒的,
4、伪造、涂改林权证的,
5、不服从各级组织安排~完不成植树造林任务得,
6、发生森林火灾时~不服从安排不参与扑火的。
第十五条、老坟地的树木除按历史习惯外~以坟中心2.5米内的属坟主管理~坟周围原有自生树木除外。
第九章、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年组织村民对辖区村公路进行一次集体维护;制止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十章、公益事业方面
第十七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限期恢复~赔偿损失~并处罚100—500元。
1、损坏各种公益设施标志的,
2、无故损坏公路、自然村寨人行道和侵占公路保护地界的,
3、损坏沟渠、人畜饮水设施的,
4、损坏电力、有限电视、通讯设施的,
5、擅自改道~影响正常通道不听劝阻的,
6、盗窃电力、电视等公益设施的,
7、阻碍干扰电力管理人员剔树枝及砍树杆~维护线路的。 第十八条、对公益事业设施修建~采取谁投资~谁受益。
第十一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方面
第十九条、按风俗订立的婚约~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双方应协商退还礼物~如有辱骂、诽谤对方的,责令赔礼道歉~或罚50——100元。 第二十条、提倡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不关心未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经教育不改的~罚200——500元~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章、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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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方面
1、早婚早育,或不符合收养,小孩的~罚1000——2000元, 2、无故不参加人基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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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罚100——200元,
3、在家生育,或死亡,小孩1天,24小时,内不向村委会申报的~对外出打工的生育,或死亡,小孩3天内,72小时,内不向村委会申报的~罚500——1000元,
4、不按时参加妇查,或寄回有效妇查证明,的~罚500——1000元~不按时参加妇科病普查的~不予享受任何优先优惠政策,
5、流动人口在5天内不办理,或出示,婚育证明的~罚100——200元,
6、支持、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和事的~罚500——1000元,
7、计划外怀孕在24周不落实补救措施的~罚500——1000元~并责令落实补救措施,
8、生育小孩后2个月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处罚500——1000元。 9、歧视、虐待、侮辱和谩骂有女无儿户和患不孕症夫妇的。处罚200——500元。
10、遗弃婴儿的,处罚1000——2000元。
11、对生育二胎不按时做绝育手术的~处500——1000元违约金。 12、小孩出生后6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户~如果不按规定程序上户的~交200——500元补办手续费再给予办理。
13、群众向村委会举报提供计划外怀孕情况1孩1例~经确认无误奖励现金600元~举报计划外怀孕2孩及多孩1例~经确认无误后奖励1000元~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
第十三章、维稳方面
1、偷窃行为被抓的~拉帮结派~寻衅滋事~不听劝阻的,处罚100——200元。
2、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的,处罚100——200元。 3、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生产、生活秩序,处罚100——200元。 4、相信邪教、从事邪教活动的,处罚100——200元~并责令整改。
5、发生纠纷不依靠组织解决而发生打架斗殴的,处罚100——200元。 6、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骗取他人钱财的,处罚200——500元。
7、抗拒、阻碍干扰村委会执行村规明约的,处罚200——500元。 8、诬告或做伪证的,处罚200——200元。
9、报复调解纠纷的村、组干部和作证村民的,处罚200——500元。 10、在有关单位已作出信访终结的情况下~无理上访~恶意缠访~越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民事调解方面
第二十一条、对民事纷纷的调解、采取逐级调解的原则~未经组级调解的矛盾纠纷~村级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村民组进行民事调解的~双方调解费各20——50元~村委会在进行民事调解时~收取的调解费作办公费用。
第十五章、民风建设方面
第二十三条、对无故不参与村民组、村委会及乡政府的各种会议~第一次记过~累计二次全年的优惠政策不给予优先~累计三次不参加者~本组及村委会对该户不办理一切手续。
第二十四条、村级组织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遭受损失的要负责赔偿。财物照价赔偿~误工补贴按50——100元一天补助~干部在工作中因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以外~必须向村委交纳100——200元的失职责任金。
第二十五条、对不执行本村规民约者~本组及村委会对该户不办理一切手续。
第十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民约是本村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规范自己的行为~推进依法治村工作的公约。
第二十七条、村组干部和村民对有关执法部门查处本村发生的各类违法案件~应积极配合、协助、知情人应积极举证、质证。 第二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实施本民约法的主体~村民代表会议是实施本民约的监督主体。村委会每年召开村民会议~向会议报告本民约实施情况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村委会按照本公约、属地管理原则和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要求~积极负责组织本民约的实施。
第三十条、本民约规定所收取的罚款~村委会设立专门账户~主要用于本村社会治安~精神文明建设的奖励等~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民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生未处理的行为适用本民约~本村以前制定的村规民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