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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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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最根本要素。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人数可能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都可归属为相对应的双方。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即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不同时代、不同民族...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主体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最根本要素。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人数可能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都可归属为相对应的双方。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在通常情况下,权利义务都是相对的,即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属性,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与国家的法律中,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现代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越来越丰富,但总的归结仍为一个"人"字。但这里的"人"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的人,后者如国家机关、公司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各种组织等。这是普遍意义上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定,在具体法律关系上,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也由法律来规定,不在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如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低于上述年龄的自然人,则不得成为婚姻法律关系的主体。 此外,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社会性,即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或者什么拟制的人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是任意的,而是取决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如在奴隶制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奴隶作为奴隶主的工具,只能是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而不是主体;又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时,资本的积累为团体利用并参加到法律关系中成为可能以及必要时,公司才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不同时期、国家、民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规定不尽相同,我国现阶段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然人。自然人属于个体主体,其中,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数量最多的主体。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我国,能够参加法律关系的自然人,除了公民外,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是,在某些重要的法律关系中,只有我国公民才能够享有主体资格,如选举法律关系,只有我国公民才能够参与,只有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才能够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国家机关。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它们在其职能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能够成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当然,它们的职能、职权均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此外,它们可以以法人的身份参加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此时国家机关的活动不再是行使职权的性质。 3、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党、社会团体大多数都是法人,它们可以成为哪些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法律具体规定。所谓法人,就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或者组织。法人是典型的法律拟制人,即由法律赋予人格并将其视同自然人一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的社会组织,依法产生、消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特殊整体构成某些重要的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交往中,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国内法中,国家是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国家通过发行债券,就与购买者之间形成了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又如国家作为追究违法者责任的权力主体时,与被控诉方形成的是刑事法律关系。当然,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来实现的。如追究违法者责任时具体是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 5、人民、民族、一定的行政区域(省、市、县)等单位。这一类是比较特殊的的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对这类主体参与的法律关系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根据该规范建立的 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人民。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根据该规范建立的一般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我国各民族。 以上除了第一种,其它四种都是属于集合主体,这类主体在人类社会中是以一定的组织、团体形式存在的。 (三)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公民或者组织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法律关系体现了参与者的意志,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是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独立意志的外在表现。 1、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权利本身,各种具体权利的取得必须以主体具有权利能力为前提。 按照主体的范围不同,可以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所有公民都普遍享有的资格,是享有一般的权利、从事一般的法律活动的资格。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从事某种法律关系,不仅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有一般的民事能力,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年龄、能力等条件。如我国《婚姻法》对婚姻法律主体要求必须要达到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按照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选举权、赡养义务、尊重他人权利义务等。组织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集合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如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商标权等。 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进行法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意味着主体具有独立的意志,独立地实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能对自己的意思行为承担责任。法律关系主体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只能通过代理来实现从事法律活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法律关系主体从事具体法律行为的必备要素,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基础,但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也有行为能力。这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行为能力也可分为公民的行为能力和组织的行为能力。组织的行为能力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而公民的行为能力则由法律根据年龄及精神状况两个因素来确定,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行为能力上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种: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只能实施以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除了纯受益的行为外及小额消费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一般均由其代理人代理。 3、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能力。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具有行为能力,也就具有了责任能力,但也有例外。责任能力的独立意义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罪行时,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不满14周岁的自然人,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也即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法律关系的客体既是权利指向的对象,又是义务指向的对象,因此也可称为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将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连接起来的纽带以及使法律关系具有实际内容的载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就是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者分配、转移某种利益,而这些利益的载体,就是客体。因此,客体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联系了起来。 法律关系客体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关系客体必须不以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包括客观物质世界中的各种客观的现象,如森林、土地、动物、植物等,也包括客观精神世界的各种现象,如国家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名誉、人格、隐私等。 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或者精神2. 需要。 3、法律关系客体必须具有可控制性。如闪电、自然风、雨水、阳光,不能被人们所控制,因此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上的客体。 4、法律关系客体必须是能够得到国家法律确认和保护。如非法买卖毒品,虽然能够满足吸毒者的需要,但贩卖毒品者与购买毒品者之间的关系绝不能够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分类 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不尽相同,如奴隶社会中,奴隶的人身可以作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却是被禁止的。而清洁的空气、纯净的饮用水,在以前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而现在却成为法律关系中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 1、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是指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并能够被主体所支配和控制的客观物质。它既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没有固定形态的,如电力、天然气;既可以是自然之物,如土地、矿产,也可以是人工制造的物,如建筑、机器等。仅仅能够满足主体生产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源,而不能够被主体所控制,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空气、阳光等。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受主体的意志支配,能够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的行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穿衣、睡觉、散步、约会等也是基于人们意识而为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又如起诉、登记等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但这类行为也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有三类:一是给付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存在于债的法律关系中,如买卖合同关系、借贷合同关系,其客体分别是交付合同标的的行为、交付货币行为。二是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行为。这种行为成果将会转化为物或者精神产品,但在合同订立之初即设定法律关系时该成果尚未出现,因此法律关系只能是创造成果的行为,连带以后创造出来的成果。如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其客体就是加工行为以及加工出来的成品。三是提供劳动或者服务。典型如保管合同关系、运输合同关系、咨询服务合同关系等,其客体分别是保管行为、运输行为、提供咨询内容行为。 3、智慧财产。智慧财产又称为智力成果,非物质财产或精神财富,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智慧财产虽无一定的形体,但它能够以一定的形态表现出来,能够为他人感知,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具有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因而它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4、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无直接财产内容,而与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人格、尊严等。人身利益虽然与主体人身不能分离,但它并非主体本身,而只是能够满足主体人身需要的客观实物,因而它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果认为人身利益就是主体本身,把人身利益与主体本身混同起来,那么人身权法律关系也就没有了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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