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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庭审观后感.doc刑诉庭审观后感.doc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 法英双学位班 廖雪云 20060401055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来有效调节社会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加强法院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的制度建设,尤其是由于刑事审判关涉到民众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其生命的剥夺,如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该是我们在以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看完高原上的罪恶和沈阳大劫案后,不禁为被告违犯法律给国家和他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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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庭审观后感.doc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 法英双学位班 廖雪云 20060401055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刑事案件也是不断涌现,尤其是当前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来有效调节社会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的安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加强法院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设,尤其是由于刑事审判关涉到民众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对其生命的剥夺,如何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该是我们在以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看完高原上的罪恶和沈阳大劫案后,不禁为被告违犯法律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重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这两个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审判一审情形的一个现实逼真的反应,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体制下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为我们思考如何在一审中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来很好的素材。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就有重控告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中我们看到作为控诉方的检方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不仅在庭审的发言时间中占有绝对的优势,而且从其气势上也是一副咄咄逼人的态度。而作为被告辩护方的律师却很少能有发言的机会,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无论在提出证据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相当的差距,律师的有效辩护很难具体的案件中实现,甚至有时律师的发言遭到法官的随意打断也是时有发生。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 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作为强大的后盾,国家的强制力和不可抵抗的权威构成了其强大的实力,而作为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背上了罪犯的包袱,就连其所依赖的律师也面临被指证的危险。辩护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在很多制度的规定上也是处于不利地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的。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实力,地位的不对等,再加上制度的不够合理,造成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证,这些不平等也更加剧了控辩双方严重不不平衡的状况。 其次是有关被告的沉默权的问题,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在没有证据确实证实其犯罪成立并被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之前,我们应该推定其没有罪行,被告当然也就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记得不久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把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 不“如实回答”,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义务交代犯罪真相,有义务自证其罪,有义务将自己推向法庭审判~这显得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一种严重不公众的要求。 1998年10月5日,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条恰好与前述法条冲突。暂且不论“如实回答”义务是否合法,单就其本身来看,就不合常理。法律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如实回答”,却没有阐明其权利。其难道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却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带来了诉讼的不平等。 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拒绝回答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机关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一权利在观念上来源于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后来为美国所继承,产生我们所熟悉的米兰达规则。对比一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如实回答”义务实际上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漠视。他实质上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转移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推定无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以不利推断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将部分本应由控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转嫁给被告。”这种“如实回答” 的义务事实上是在推定嫌犯罪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沉默权是必要的,因为没有人在诉讼或宣判之前就足以断定他们有犯罪事实。他们有权保持沉默,因为在判决之前,他们是无罪的。而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我们国家不断迈向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和人权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的现状下,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有权不被自证其罪的权益确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还有法官如何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中立的问题。通过记录片的观看我们发现法官在质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是倾向于有罪的提问,法官在内心往往早已确定被告是犯罪的事实成立。而这样一种偏见令本来就已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更是难以获得出罪的判决,法官的在审判过程中是处于居间裁判的角色,保持中立也是其应有的义务,同时也是保证判决能够得到顺利实施的要求。 法官确实依法中立公正断案,并且被他们周围的人一致认为他们是在依法公正断案、而不是单凭一己的好恶,或遵从权贵的意愿时,建立在这种法治文化之下的司法实施才能给国家的正义和稳定带来最大的好处。而犯罪嫌疑人才会从内心服从并接受法院的裁决,甚至形成对司法的一种内心信仰,进而也将从根本上保障刑事判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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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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