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转让二手房税收政策汇总
营业税:
一、二手房买卖适用税目:销售不动产;
二、二手房买卖适用税率:5%。
三、住宅买卖营业税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四、非住宅房屋买卖营业税政策:
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附加税费:
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籍个人免征)。
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外籍个人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按 1% 的征收率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
印花税:
住宅买卖印花税政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非住宅房屋买卖印花税政策:
买卖双方按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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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0.05 %缴纳。
土地增值税:
住宅买卖土增税政策: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非住宅房屋买卖土增税政策:
自2007年8月1日起,个人转让非住宅房屋的,有增值但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0.5%的土地增值税。
契税:
住宅买卖契税政策:
自2010 年1 月 1 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 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 1.5% 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 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 征收。对个人首次购买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 %。
非住宅房屋买卖契税政策:
按成交价格的3%征收。
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划分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住宅的界定为普通住宅: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不含) 以上;
2 、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市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含)以下。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界定为非普通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