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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解读城市规划法解读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

城市规划法解读
城市规划法解读 ok3w_ads(“s004”); ok3w_ads(“s00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法 一、城市规划法的立法目的 制定《城市规划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建设高度文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从而推动我国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城市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首先必须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指导建设和管理;要使城市得以合理发展,首先必 须通过科学地预测和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逐步实现发展目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进程中,城市规划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而城市规划则是驾驭整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手段。城市规划关系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广泛领域,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中,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增强,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趋多样化,城市各项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关系日益复杂,城市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活动日益频繁,过去没有城市规划或不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状况,日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遵循统一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才能保证城市的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这就要求通过立法来提高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并确立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使城市政府更加有效地行使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职能。制定《城市规划法》不仅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和迫切需要,也适应了世界城市建设和发展的趋势和潮流。 《城市规划法》的制定是按照求实与改革的精神,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方针、总任务, 力求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成果,协调好与之相关法律的关系,在《城市规划条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充实和完善。 二、《城市规划法》的基本框架 《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全过程的主要环节作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章 总则 主要阐明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以及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具体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以及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等内容。 城市规划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人口的合理分布(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第五条第二款)。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第六条),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七条)。城市规划确立了由中央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构成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系(第九条),并赋予所有社会成员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检举权和控告权(第十条)。 (二)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明确规定了编制城市规划的组织领导、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城市规划的阶段划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的审批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等具体要求。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第十五条)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十六条)。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第十八条),实行分级审批(第二十条)。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十二条)。 (三)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主要规定了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各项建设合理布局的基本要求。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第二十六条),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二十七条)。 (四)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主要确立了“一书两证”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实施规划的原则,规定了对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设计审查、放线验线直至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规划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程序。 《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在了解的基础上监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九条)。这是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城市土地不同于一般的土地,由于社会劳动不断地物化在城市土地上,因而使城市土地具备了不同于一般土地的价值。城市的土地不再是资源,而是资产甚至是资本。城市规划就是以科学的形式来组织城市的工业生产和各项建设,做到切实盘活土地资产,合 理使用土地资本,协调城市各项功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三十四条)这一原则要求城市的各个单位和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自觉遵守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所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广场、园林绿地(包括水面)、高压供电走廊及各种地下管线是保持城市功能正常运转,为城市人民提供生产、生活的方便条件和适宜环境必不可少的重要的公共设施,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还有特殊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要求。为了维护城市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对这些设施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来进行其他的建设活动。否则,将会影响城市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生态环境,特别是影响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带来灾难性后果。因此,违反《城 市规划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严格地讲,特别是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一切未经规划许可的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都是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 1、关于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城市规划法》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因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在城市规划区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只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予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国家财产受到更大损失。因此,有关当事人如果行使法定的申诉权利,也必须以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停止违法建设活动为前提。绝不允许在申请复议或起诉的同时继续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提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及时进行制止,有关当事人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违法建设活动的性质、后果,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决定罚款。行政处罚,是一个完整的、连续的执法过程,因此一切违法建设活动的当事人都必须严格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绝不允许以任何借口继续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依法采取措施强 行制止,并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 这是行政责任的另一组成部分。《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给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其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有责任要求并督促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违法建设活动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关于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于各类违法建设活动进行行政处罚,一般应当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及时制止和登记 (2)作出处罚决定 (3)申请强制执行 有关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期限内行使申请复议和起诉的权力。如果有关当事人在限期内不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及时申请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确保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得以执行的法定方式。 3、关于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复议的目的是为当事人提供一种受理和解决都比较便捷的申诉方式,从而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能性。复议的结 果,一是当事人接受复议裁决;二是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仍然不服,还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民主的原则、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工作制度进行工作。如果不能秉公办事,给城市规划工作造成损失,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为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违反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行事,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受到影响和损失的,一经所在单位发现,就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下级部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所发现的比较严重的,以及难以在本单位解决的违法渎职行为,可以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城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如果有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性质和影响恶劣,致使城市规划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市规划法》附则 规定了没有城市建制的城市型居民点的管理要求,完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责任要求以及施止起始时间。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城市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第四十四条),有利于规范这类城市型居民点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关于实施办法,我省于1992年制定,现行的实施办法是根据1997年6月4日省八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 三、城市规划法规存在的不足 城市规划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定、维护城市规划安全、推动城市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自1990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提高我国城市规划水平、提升城市质量、促进经济文化繁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保障作用和支持功能。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和立法时政治经济文化现实的影响,有些不足在“两个根本转变”中逐渐暴露出来。 (一)“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第四条)的方针,是出于“让千百年来形成的文明成果成为全体人民都能享受的共同财富”的良好愿望。但实际不可能做到,也没有必要那样做,因为现时发达的交通通信已使地球变得越来越小,社会交流越来越顺畅,人际沟通 越来越便捷。大城市基础设施相对完善、投资环境相对优越,市场支持其快速发展,是市长无力阻挡当然也不愿意阻挡的。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大多数由于自我发展能力相对较弱,市长想使其快速膨胀,而市场的支持却是极其谨慎的。深圳和上海浦东的成功快速扩张和一些中小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的“稳健发展”,都构成对这一观念的巨大冲击。城市不仅是客观存在的地理实体和复杂的有机生态系统,同时也是一种管理方式和行政理念。人虽然可以推动物质城市的前进,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阻碍物质城市的发展,但物质城市的前进和发展不完全依从人的意志。 (二)有些条款相互矛盾或自身有问题。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 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的规定,与第二十九条关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是矛盾的。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性质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这规定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与科学经营城市格格不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城市市区没有集体土地,不管是蓝本的还是红本的都是国家所有的。人们习惯认同的城市即物质城市,就象一汪湖泊,其表面是不应该有缝隙的。即使有缝隙,城市规划法应当支持作为垄断 国家资源的工具的城市规划“平垸行洪、退田还湖”,消除这些缝隙,而城市规划法的这一规定却在有意地维护这些缝隙,甚至支持“加堤固垸”,继续“围湖造田”。单位和个人占有土地升值,属民法所指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返还给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 (三)镇人民政府处境尴尬。镇人民政府属于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工作”,而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却分别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公布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显然不符合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反之又违背了城市规划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另外,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 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却没让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四)关于法律救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却规定,违法临时建筑和其他在建的违法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通知后,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折除。这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强制只能申请人民法院的精神是相悖的。 四、科学认识城市规划 规划是对未来的期盼与谋划。城市规划是文件化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和实现资源垄断的工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编制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但城市规划决不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简单落实,而是在系统分析资源环境与开发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地选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途径,并用技术的措施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营造健康舒适的环境与安定理智的秩序。城市规划蕴含的是行政理念、体现的是政府意图,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心策划和周密部署。城市规划不应是一张图,而应 该是一部书??一部以特定区域为研究对象的未来学专著。城市规划是真正的高科技。“规划一张图”混淆了科学与技术的概念、抹煞了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否定了城市规划师与土木工程师和建筑师的分工。现代城 市是经济文化繁荣的促进系统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保障体系。因此,城市规划应当充分表达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的指南和管理城市的依据??直接通透;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其实不然。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本身不具有也根本不可能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是一个科学研究与技术组织交汇融合的文化过程而非立法过程;在城市规划的审批过程中虽然有同级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的介入,也只不过是对特殊的科学技术成果实行的一种特殊的评价程序而已。我们不能否认城市规划的规范作用,但无论是约束力度还是约束范围,城市规划都远远不及法律和规章:城市规划的规范方式往往表现为温柔的劝导,而法律规章的规范方式则常常采用刚烈的指使;城市规划劝导的对象只是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土地与从事建设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而法律规章指使的对象却是包括城市规划区在内的整个城市和社会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城市规划只有在社会主义法律的强力维护下才能实现其作为第一生产 力的价值,才能充分利用其对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可限量的支持,才能使人民政府改善生活生产环境、提高生活生产质量的努力成为现实。江泽民同志早在上个世纪视察厦门时就指出:一个好的规划本身就是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说,编制规划就是创造财富,维护规划安全就是维护既得利益。 规划的实施就是化理想为现实、变精神为物质,就是实践“对未来的期盼与谋划”。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是一个通过资源和财富的盘整与重新组合形成更加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的渐进过程,一个把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和精心描绘逐步物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的责任就是演绎和解析城市规划中的各种技术措施与技术指标,创造性地贯彻和落实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事物的发展总是沿首从低级到高级的轨迹前行,城市也不例外。这就决定了作为文件化的城市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的城市规划必须与时俱进。在实施城市规划的过程中,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还应当根据城市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环境的不断变化而不断地对城市规划加以修正和完善。片面强调详细规划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过分追求详细规划覆盖面的扩大,是形而上学的城市规划观。 城市规划是城市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全体市民共同利益的反映。因此,在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中,整体利益与 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全体市民的共同利益与部分市民的个人利益之间的碰撞和冲突在所难免,有时甚至会给局部利益、暂时利益和部分市民的个人利益造成损害,而城市规划师对规划的忠诚与物业发展商对利益的追求之间的冲突是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最常见、最频繁的冲突。在发展中的中小城市,每一个在城市规划区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繁华区段拥用私家宅院的家庭,都有当物业发展商的欲望,且大多数家庭正在实践着物业发展商的实践。有的家庭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有的家庭则把“宅院开发”当作投资方式或储蓄手段,但一个共同的结果就是将平房改成楼房甚至将低层建筑变为多层建筑、把容积率和密度搞高搞大、捣乱城市基础设施供应秩序,从而形成名为“同甘”实为“共苦”的相邻关系。每当城市规划师和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对这种“挤压共享空间,培植危险因素,悖离文化时尚,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批评与抵制时,社会强势群体往往不屑一顾甚至横加指责,社会弱势群体则把指责和怨恨混合后不负责任地撒向社会。 现行的城市规划实质上是一定时期内的生活设施、或生产设施、或生活与生产混合 设施的一次性大规模的精略布点和简单设计,尤其是那张被称为“总体规划图”或“规划总图”的用地布局图的科学水准和技术含量在所有图件中是最低的。由于城市规划这种非同 小可的缺陷与不足,使得城市规划的实施堕落成为简单的用地许可和工程许可,选址定点更象手拿着地球仪在城圈中找投宿的客栈一样幽默。所谓城市规划的超前和滞后,都是宏观调控失败的表现反映。城市规划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工程项目定点定位的依据,更不是僵死的教条。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建设部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城市规划的编制规范化,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四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自 治县、旗)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五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对城市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在编制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都应当运用城市设计的方法,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城市空间环境作出统一规划,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 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 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 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应 当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5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市城市应当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二)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四)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港口、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 停车场的位置、容量; (五)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六)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七)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八)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十)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十一)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综合协调市区与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统筹安排近郊区村庄、集镇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基础设施和菜地、园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十三)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十四)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可以根据其规模和实际需要适当简化。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以下有关条款同); (二)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的比例由编制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第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二)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 围; (三)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 (四)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五)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 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 (一)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二)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 第四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一条 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二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 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规划文本中应当包括规划范围内土地使用及建筑管理规定;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第二十五条 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 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四)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五)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二十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的规划文本、基础资料、规划说明、规划图纸的具体内容和深度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制镇规划编制的其他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委1980年12月26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我国城市规划的困境 2004年初,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承认首都交通规划的失败是造成城市交通不畅的主要原因。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半个世纪的发展结果却成了“集中体现了20世纪建筑和城市发展种种过失”的“混合体”,这不得不说是令人十分沮丧的事实。当今北京所出现的种种城市问题,实际上就象一面镜子,折射出我们城市规划所面临的历史困境。 城市规划的“权力主义”倾向 “权力主义”实际上是造成我国城市规划困境的根本原因。“唯长官意志论”长期以来成为了我们城市规划的主要动力,尽管我们处于伟大的变革时期,然而政治性的因素不断地影响着城市规划的方向,基于此,我们的城市规划师们宁愿从事低风险毫无创造性的工作也不愿意去思考去解决城市真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即使是在这样难得的历史机遇之中城市规划也未能尽自己的历史责任,相反却沦为为领导服务的简单工具。城市规划紧跟长官意志,不可避免追求功利性和短期效益,就很难保证城市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其后果既可能浪费社会公共财富,也会导致对公共资源 的破坏和对社会公正的损害。首都交通规划失败的背后,实际上就是城市规划的失败。众所周知,北京是历史古城,具有举世罕见的人文景观,但从今天来看,纵然还有故宫等历史遗存,然而作为历史古都,大概有点名不符实了,因为现在的北京,其城市历史与现实已经截然分离、毫不相干,历史已经逐渐远离普通老百姓的生活而成为城市中的摆设和装饰。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似乎房地产商成为了城市规划的主角,而不少地方政府和知识精英心甘情愿地沦为他们的“帮凶”,不少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也加入到为房地产商鼓噪的行列之中,看看报纸上连篇累牍的广告式的宣传,这一切不是为了逐利是什么!在今天“权贵主义”大行其道的时候,城市规划似乎很难独善其身,城市规划不仅要为领导服务,而且也要为房地产商服务,城市规划极有可能成为少数人对社会财富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和手段。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自我意识的觉醒,“公民意识”也逐渐在城市规划中活跃起来,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城市规划的一支重要的力量。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和专家学者一道合作对城市和区域进行综合研究,以期在区域中解决城市发展问题,象“大北京”和珠江三角洲等区域的课题研究工作,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知识精英对政府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长官意志将逐渐被民 意所取代并非遥不可及。 城市规划的简单工程技术化倾向 城市规划仅仅是工程与技术,还是其他?似乎我们目前还没有正确的认识。很多人可能觉得一个城市建了几个重点工程,如以前修大马路、修大广场到现在修步行街,旧房子拆了建新楼,就是城市规划搞得好。认为城市规划的主要工作就是搞形象工程、搞旧城改造似乎成了我们的共识。所以,不少城市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建设一条笔直的道路,不惜毁坏自然地貌和历史文化遗存;另一方面,不断拓宽道路红线、到处修高架立交来解决城市交通拥堵也是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事实,似乎汽车才是城市规划的标准和尺度而不是人。然而,尽管政府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投入越来越大,而效果并不明显,甚至更差。实际上,这正是反映了我们将城市规划简单工程技术化最明显的例子。 城市规划绝不仅仅是简单的工程与技术,而是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基本目标。因此,城市规划应包含两个基本层面:一是它的公正性,即必须对公共资源的更公正和更有效地进行分配;一是它的技术性,即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规划的目标。必须注意的是,城市规划的技术性并非只简单指工程技术手段,而且也包含为实现社会公正所采取的对策和措施。以人为本,是我们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根本所在。城市规划应当是公平、公正地对城 市资源进行有效的分配,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而不是单 单做一些建设工程。换句话说,城市规划既然作为引导城市发展的公共政策,就必须是长期的、具有控制作用的、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监督工具,这绝不是简单的工程技术手段所能达到的表面的目标。然而,实际的情况却相反,城市规划在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必然导致它更多地注重工程技术层面,长期以往,自然难于脱离从技术到工程再回到技术的怪圈;而城市规划追随“长官意志”所出现的“城市快餐”效应,则加剧了城市规划的历史困境。尽管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在不断加快,然而,我们对城市这个复杂而又矛盾的综合体本身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仍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哪里是简单的、量化的技术手段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呢? 城市规划还应当具有更重要的历史责任,这也是我们目前所欠缺的。就是既要从公共政策上、也要从技术上来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实现城市文明的延续。因为只有保护好城市的历史和文化,才能创造新的文化和历史。长期以来,简单工程技术化倾向一直是我国城市规划的主流意识,它的最大危害就是抹杀了城市的个性,这也是造成我们今天的城市面貌千篇一律的主要原因之一。 城市规划的市场化倾向 城市规划的市场化倾向主要表现在我国城市规划编制 部门特别是传统的规划编制部门——规划设计院的企业化的实质。企业是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它所关心的是效率,就必然生产标准化的产品。城市不仅是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场所,而且更是历史和文化的载体,城市规划是公共产品,但绝不是简单技术产品。城市规划不仅是作为城市公共资源分配的一个过程,而且作为城市文化的保护者、创造者,作为企业是无法承担这样的公共责任和历史责任的,因为作为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特别是企业对产品的一致性要求恰恰是与城市极具地域特色的历史文化内涵所背道而驰的,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千城一面现象就是最好的注脚。更进一步来讲,规划设计院也好、规划设计公司也好,不仅他们自身的价值观千差万别,而且他们对利益的追求必然会与城市固有的价值观相冲突。所以说,城市规划的市场化倾向毫无置疑会影响城市规划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平与公正,更遑论对历史与文化等城市本身内涵的继承与发扬了。 当前,不少地方政府将城市规划简单地看成技术工作而热衷于实行社会招标,特别时兴国际招标,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似乎已经成为连外国人都十分垂涎的新兴市场了,但这恰恰是与城市规划作为公共产品的公正性与长远性目标相违背的。显然,政府应当是主导城市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主角,然而现有规划编制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承担规划设计的单位主业的多元化和复杂性必然导致公众对其作为城市 规划编制的公共身份的质疑,因为规划的公正性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可能涉及到对城市公共利益的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分配,这就要求规划过程不应该受到局部利益的干扰,其作为一种决策过程起码应该是保密的,决策结果才能对所有人拥有相等的知情权,然而市场化时代一些人总能清楚规划过程甚至影响规划决策,这就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利益构成损害;另一方面,长期的市场化运作结果,设计单位为便于内部企业化管理而使得城市规划等同于工程设计,这也是促使城市规划的简单工程技术化倾向的一个重要原因。 城市规划宏观指导层面上体现长官意志、微观技术层面上的简单工程化和规划编制的市场化倾向,更深层次上还是缺乏对城市本身价值的发现和塑造,城市无法体现其固有的价值 观和人文关怀,从而丧失城市的独特魅力,出现种种城市病也就不足为奇。城市化是我国近二十年发展的主要战略之一,这就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人口进入城市。然而,从我国城市发展的状况来看,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展,城市也愈来愈显露出了它非人性的一面:城市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环境却越来越恶劣、城市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对立在加剧等等,这些现象表明我们的城市逐渐丧失了作为每个公民文明、自由、平等生活的场所的本义,那么,我们大力发展城市、推动城市化还有什么意义呢?在我国迈向真正“小康社会” 的历史进程中,城市将担负起比以往更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明天的城市似乎还没有进入到它的兴盛期就直接进入了它的衰退期,那恐怕是谁也不愿看到的事实。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建筑规划许可证到哪里去办理 建筑规划许可证需到规划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需到建委办理 办理规划许可证需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表; 2、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 2、建设工程申请复函 4、申请,写明申请理由、用地位置、大小及所申请项目的概况 5、用地规划证、土地证复印件 6、图纸 施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适用于需新征土地或原址需改变原有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受理部门: 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线处或各城区规划分局 审批项目编号: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1条,还有您所在省份的行政条理。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一般项目8个工作日,绿色通道项目5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立项文件; (4)有效建设项目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包括附图)复印件; (5)经批准的方案或扩初批复(包括附图); (6)1:1000地形图1份(需划定规划控制线); (7)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申报: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用地书面申请;2、村委会或居委会审签意见;3、属出让转让须附送双方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及土地权 属证件;4、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或其他特种行业须附计划立项文件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受理:规划所收集齐报建材料后,交到规划报建中心,报建中心核实报建材料,在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开具《武穴市规划局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相应规划所送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初审:规划报建中心通知规划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初审。规划股根据规划规范要求,通过现场踏勘对项目初步审查,如基本符合规范要求或有争议的,上报局规划审批例会集体讨论研究,如根本不符合规范要求 的,开具《规划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由相应规划所送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四、测图:对于规划股初审通过的建设用地项目,报建中心开具测图通知单,通知规划勘测院测绘1:500用地现状图。测图的目的是为规划设计提供基础性的地形资料。 五、设计:报建中心收到规划勘测院测好的地形图后,开具规划设计通知书,通知规划设计院作平面布置规划,交规划股绘制建设用地红线图。 六、审批:每星期五规划局召开规划审批例会,对规划股初审合格后经过测图、设计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进行集体审批。参加审批例会的人员有:规划局领导班子成员、规划股全体员工、规划设计院院长、规划勘测院院长、执法大队长、城东城西规划所所长。在例会的召开过程中,规划股工作人员对各用地项目的位置、范围以及初审情况作一一介绍,对于重大的或有争议的项目,局领导班子带领参会人员现场踏勘了解情况,然后分别发表意见和看法,对每一项目的审批都实行集体举手表决,半数以上同意的才予以审批通过。同时规划股做好审批例会记录。对于审批未通过的项目,规划股开具《规划局不予建设行政许可证习定书》,由相应规划所送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七、收费:对于规划审批例会,审批通过项目,经过市规划局、市建设局领导及市政府会管市长在红线图上签字 后,晒制成兰图,报建中心根据收费标准开出计费通知单交付相应规划所,规划所根据计费通知单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费。公建项目有五种收费项目,即测量费、放线费、变形观测费、规划修建设计费、规划咨询费,私建项目有三种收费项目,即测量费、放线费、规划咨询费。 八、发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所交费后,规划所到规划股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经局办公室审核收费情况并登记盖章后,规划股再在红线图上加盖出图专用章,规划所将规划用地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发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九、放线: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管部门办好土地证后,到报建中心申请放线,这主要是指大型用地项目或公建项目,也即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施放用地红线,设立用地界限,对于私建用地项目,只需在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通知书后一次性放线即可。报建中心开具放线通知单,通知规划所、测绘办、执法大队、测绘人员实地放线,由测绘办填写放线记录交付报建中心。 近日,建设部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4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提出,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要取得相应资质、建筑在规划时要进行日照分析、规划应该考虑和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等新内容。 规划单位要有资质 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起着“龙头”作用,这是由城市规划的特性及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地位决定的,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科学性,只有具有相应资质水平的单位才能 承担。据了解,全国取得规划资质的单位已经达到了1000多家,北京也已经有76家单位通过了资质认证。 新的《办法》中提出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据了解,建设部在2000 年12月就通过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不同资质的企业只能承担相应的规划项目。 建筑规划要考虑日照 这次在新的《办法》中还提出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对新建筑物实施“日照分析”,确保居民及单位的利益不受侵害。 “日照分析”,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利用技术手段,对相互遮挡阳光的建筑物的光照条件进行分析。日照不仅对人体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建筑节能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业内人士认为,新的《办法》对日照进行硬性的规定,无疑对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交通规划要考虑防堵 新的《办法》中还提出了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如何认定城市违章建筑 依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违章建筑是一个专有名词,有着特定的内涵,它不是违章与建筑两词的简单组合,不能完全根据违章的涵义来推断违章建筑的涵义。 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对违章建筑作了相应的规定,故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可作两种理解:一是狭义上的违章建筑,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二是广义上的违章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建筑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合情合理地确定产权界限,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且,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 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 因违章建筑而受到权利侵害时的处理方法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确认和处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公民、法人以违章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实质上是滥用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权,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与合法建筑相比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毁损违章建筑的索赔,只能是对建筑材料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整个建筑物的完全损失,更不能适用恢复原状的方法。 当他人的违章建筑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请求土地、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予以解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私自毁损、拆除违章建筑,这既不利于自己权益的保护,还使自己成了侵权人,给自己造成损失。 违章建筑与临时建筑的区别 (1)产生原因不同。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临时建筑,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易、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设施有规划部门的许可并有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由建设者在限期内自行拆除。 (2)特征不同。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是合法建筑。 (3)处理方式不同。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 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罚款。”临时建筑如果超过批准期,应当进行拆除,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但是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会给建设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对拆除未到期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的补偿。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一、业务解释: 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 ? 审查 ? 组织听证 ? 报批 ? 证据保全 ? 实施 三、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 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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