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药品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商务部主管部门对下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目前,允许进口药品的口岸城市共有19个,即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
管理范围
验放依据
报关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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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
1.进出口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包含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复方甘草片等。
2.对于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精神药品管制范围
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管理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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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
1.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包括可卡因、大麻、吗啡、海洛因以及合成麻醉药品和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2.对于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麻醉药品可能存在的盐、酯、醚,虽未列入该目录,但仍属于麻醉药品管制范围。
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1.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管理范围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2.麻醉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兴奋剂进出口管理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其他品种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按照现行规
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其他品种,海关暂不按照兴奋剂实行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蛋白同化制剂进出口准
许证、肽类激素进出口准许证
1.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单位应当事先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
2.进出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多提交一联报关单,并向海关申请签退该联报关单。海关凭药品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验放货物后,在该联报关单上加盖“验讫章”后退进出口单位,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海关验放后一个月内,将进口准许证或出口准许证的第一联,海关签章的报关单退回发证机关。
3.进口准许证有效期1年,出口准许证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限不跨年度)。取得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后未进行相关进出口贸易,进出口单位应当于准许证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将原准许证退回发证机关。
4.进出口准许证实行“一证一关”制度。因故延期进出口的,可以持原进出口准许证办理一次延期换证手续。
5.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一般药品进口管理
1.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等。
2.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商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
3.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进口药品通关单
1.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管理目录中的药品,报关单位应主动向海关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
2.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列入管理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事先申领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