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规则
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规则
渝工业职院鉴[2008]11号
第一章 目的及范围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则。适用于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所有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实操考试。
第二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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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要求
第一条 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主要负责人负责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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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制定、实施和解释,由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监考人员负责监督执行,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
第二条 监考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工作职责》履行监考工作职责。
第三条 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携带要求或允许携带的考试工具(计算器、工量具等)进入考场,其余的物品放在考场的小件物品存放处,对号进入指定考(工)位,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工)位的左上角。
第四条 监考工作人员查验考生证件,核对考场座(工)位排列表,检查其所带考试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待考生进场完毕后,主考人员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工作人员当场拆封试卷袋并分发试卷,指导考生按试卷要求准确填写考生基本信息(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和鉴定机构)。
第六条 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方能退场。考生退场须经监考工作人员验收试卷、考件及考场准备的工量具、仪器设备,获准后,
方可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再进考场续考。
第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出现请人代考或考生代做、私自更换考件等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试卷作零分处理。
第八条 考试时,不准使用任何通信工具,不准抽烟,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安全操作
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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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监考或考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加工方法及工艺等,可举手向监考工作人员询问。
第十条 非考生操作原因,发生停电、设备仪器故障等情况,监考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停电、故障维修时间,并按此时间段顺延考试时间,严禁将试卷、考试工件(成果)带出考场。
第十一条 参加实操技能考试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考生须暂离考场时,应征得监考工作人员的同意,暂离考场时应有考场工作人员陪同。
第十三条 鉴定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将考件放在工位上,打扫清理工位,不得将考场准备的工卡量器具等带走,然后依次退场。
第十四条 考生舞弊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且态度恶劣,或威胁考场工作人员,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考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考场工作人员、督导人员应及时制止任何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发生。
相关文件:
相关记录:1、《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