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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doc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doc 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摘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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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诉讼.doc 日本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股东代表诉讼 【摘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与此相对,关于破产重整程序开始后的股东代表诉讼如何处理,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一种代表诉讼,其不以公司具有诉讼资格为前提,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代表诉讼仍有适用的余地。考虑到股东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仍然需要法律的保护以及管理人追究高管人员责任的消极态度,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股东代表诉讼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学理对此问题并无太多关注,日本司法界的实践、学术界的讨论可为我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股东;日本法 一、问题的提出 日本《破产法》、《民事再生法》、《公司更生法》(以下统称为日本倒产法)规定,[1]破产程序、民事再生程序或公司更生程序(以下统称为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公司财产的诉讼由管理人作为原告或被告,以债务人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应立即中止,然后由管理人继受该诉讼。[2]由此可见,倒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公司将失去诉讼资格。另外,由于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本质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享有的诉权。若债务人失去诉讼资格,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诉权将不复存在。因此,日本倒产法明确规定,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应当中止。[3]然而,对于倒产程序开始后,关于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应如何处理,日本倒产法则未明确规定,由此造成司法界与学术界存在各种争论。本文将回顾与梳理日本的相关案例及各种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具体探讨股东代表诉讼在倒产程序中的适用问题。 二、判例的回顾 (一)判例发展素描 关于倒产程序开始后应如何处理债务人公司股东所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日本主要有以下五个案例。 1.Sun Wave工业事件 关于A公司的更生程序开始后,A公司的股东以该公司的多名董事和监事为被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违法分配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的东京地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理由如下: 更生程序一旦开始,根据商法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属于与公司财产有关的诉讼,管理人具有当事人资格。而且在更生程序中,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管理人。管理人负有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害关系人公平诚实地执行职务的责任,若其违反上述注意义务,则对利害关系人负有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符合公司更生法之旨趣的解释是,(在更生程序中)是否对董事等高管人员提起责任追究之诉或者对其提出查定的申请,[4]只能由管理人进行判断……即使管理人在股东提出请求后仍不对相关高管人员提起追责之诉,股东也不得以商法的有关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5] 对于原告的上诉请求,二审的东京高等法院以下述理由予以驳回:商法第267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董事、监事等高管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怠于追究高管人员责任而创设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但是,我们完全可以期待由法院选任并在法院监督下执行职务的管理人公正地履行职责。因而,只要选任了管理人,就没有必要赋予股东上述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诉权。[6] 2.噪和事件 法院在作出关于B公司的更生程序开始的决定的同时,将B公司的董事长X选任为管理人。X在以管理人的身份申报B公司的法人税时,存在逃税行为,由此造成B公司被处缴纳加算税和延滞税。B公司的股东认为董事X的逃税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请求B公司起诉追究X的损害赔偿责任。B公司在接到请求后30日内并未提起诉讼。股东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X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审的京都地方法院认为在公司更生程序中,关于公司财产的诉讼只有管理人具有当事人资格,公司不具有当事人资格,因而股东不能代替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遂将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 原告提出上诉,二审的大阪高等法院以下述理由驳回上诉请求:更生程序中的公司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管理人,追究董事的责任也包含在公司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的范围内。因此,是否提出相关诉讼应当由管理人来判断,公司不具有提起相关诉讼的权限。商法第267条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公司因董事等高管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怠于追究高管人员责任而创设的制度,该制度以公司具有追究高管人员的责任、提起诉讼的权限为前提……上诉人向诉外公司提出了第一次请求,然后基于此提起了本案的诉讼。由于诉外公司的更生程序尚在进行中,诉外公司的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全部归属于管理人,诉外公司并没有起诉权与应诉权,因此本案诉讼的提起不符合法律规定。[7] 3.日光超商事件 C公司主要经营连锁超市,在法院对其作出破产宣告后,C公司的股东认为其董事以及原董事的不动产投机行为给公司造成了超过100亿日元的损失,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上述责任人员赔偿C公司的相关损失。 东京地方法院以下述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防止公司虽有权追究董事的责任,却因董事间的特殊关系而怠于行使其追责权、以致损害公司进而是全体股东的利益而由股东代替公司提起并参加诉讼的制度,其以公司具有提起诉讼的权限为前提。但是,法院对公司作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团的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破产管理人,追究董事责任的诉讼是关于破产财团的诉讼,因而只有破产管理人具有当事人资格,公司不具备提起诉讼的权限。而且,破产管理人负有在法院的监督下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公平诚实地执行其职务的责任,其与董事间并不存在特殊关系,因而不可能怠于追究董事的责任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允许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没有实质性的根据。那么我们认为,在法院对公司作出破产宣告后,追究董事责任的权限专属于破产管理人,股东不能提起代表诉讼。[8] 4.山一证券事件 D公司的股东针对其原董事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正在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对D公司作出了破产宣告。破产法院认为破产程序开始后继续进行股东代表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因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中止,管理人可以继受该诉讼,理由如下: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确保追究董事责任的实效性而由股东代位公司对董事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其性质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相同。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管理人将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执行保全与回复破产财团的任务。对破产人的债权人和股东而言,破产财团的管理处分权专属于破产管理人。行使属于破产财团的权利的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原告,将因债务人的破产而丧失其正在行使的对上述权利的管理处分权,进而丧失在债权人代位诉讼中的当事人资格……以上论述适用于与债权人代位诉讼性质相同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若公司开始了破产程序,由于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属于破产财团的权利,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将因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中止,破产管理人可以继受该诉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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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初中语文
上传时间:2017-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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