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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高 洪 宾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均属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混同和混用的情况。有的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原告~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被告,有的把应提起或参加诉讼而尚未提起或被指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统统列为第三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办案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弄清二者的概念、关系和把握区分、确认要领。笔者就此谈点认识。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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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 高 洪 宾 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均属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二者的内涵和外延~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是不同的。然而~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混同和混用的情况。有的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原告~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被告,有的把应提起或参加诉讼而尚未提起或被指告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及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统统列为第三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办案质量。究其原因主要是尚未弄清二者的概念、关系和把握区分、确认要领。笔者就此谈点认识。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都是几个人的~即几个原告向一个被告提出的诉讼~或一个原告向几个被告提出的诉讼~或几个原告向几个被告提起的诉讼。共同诉讼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这种诉称为不可分之诉。其中又可分为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是共同的和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是由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的原因产生的两种。二是诉讼标的之权利或义务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称为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它既可合并为共同之诉~也可分离为独立之诉。但这种共同诉讼~必须是共同被告在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例如甲乙丙分别向丁租了房屋~因拖欠房租~丁前来催交~甲乙丙以房屋漏雨为由~与丁发生争吵~这时戊来劝阻~甲乙丙却打伤了戊~戊化去医药费18元。事后~丁和戊分别对甲乙丙提起诉讼。这里丁对甲乙丙提起的诉讼是属于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它既可合并又可分离。而戊对甲乙丙提起的诉讼是诉讼标的共同的必要的共同诉讼~甲乙丙系共同诉讼人。民诉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如上述例子~戊诉甲乙丙的损害赔偿一案中~甲乙丙共同对戊实施了侵权行为~损害了戊的民事权益~故他们的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是共同的~甲乙丙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丁诉甲乙丙拖欠房租一案~他们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且他们所欠的房租时间、金额也不尽相同~故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二人不能也不可能发生效力。 诉讼中的第三人~根据他们对他人之间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而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参加诉讼的根据~就是他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自己独立的实体权利。他既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也不同意原告的主张。因为不论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将损害他的利益。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排除原告和被告对他的实体权利的争议和侵害~保护他的诉讼请求。所以他们在终审结案前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按照起诉的方式参加到原告与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作为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原告与被告诉讼的一方涉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另一个法律关系~且诉讼结果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所以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希望他参加的一方胜诉。他可以陈述意见~ 也可以随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进行辩论等等。他的诉讼地位从属原告或被告一方。但不等于原告或被告~故无权处分原、被告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案件的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例如张三、张四和兄张二的三间共同楼屋在“文革”期间被某大队没收后出卖给李五。1979年张二死后~张三、张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队归还三间楼屋。法院受理后通知李五参加诉讼。诉讼中~张二的儿子张小二得知后~对该三间楼屋的产权归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此例所见~张小二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对张三、张四与大队争议的诉讼标的,三间楼屋的产权,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实际上张三、张四和某大队都已侵犯了他的权益。而李五在这一诉讼中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依法判决把房屋归还产权人,张三、张四、张小二,时~必然要宣布李五与某大队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李五就要承担限期搬出该房屋的义务。法院判令他承担这一实体义务~是基于他与某大队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中应负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基于他是共同诉讼人。如果李五不知道该三间楼屋的产权属于张二、张三和张四~可以向某大队追偿损失。李五参加诉讼~既不同于原告张三、张四~又不同于享有原告权利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张小二~也不同于被告某大队~而是从属于被告某大队一方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在诉讼上的任务是陈述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 另外~如果已经开始诉讼的原告人~在提起诉讼时~已向法院声明诉讼标的的一部分权利属于第三者,不论是物权或债权,~或者法院已通知第三者共同提起诉讼~不管该第三者是中途参加诉讼~还是独自提起诉讼~都是共同诉讼。而不能视为已经开始诉讼的原告人侵犯第三者的权利~该第三者不属于诉讼中的第三人~而是共同诉讼人。 综上所述~共同诉讼人与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二个概念~他们的主要区别: 1、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共同诉讼人一般都是一开始就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而第三人是诉讼开始后~以独立的实体权利或案件的处理结果将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资格参加诉讼。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共同诉讼人可以以起诉或应诉方式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 3、诉讼的请求不同。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总是与原被告一方的诉讼请求相联系或同种类的,而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诉讼请求不相关或独立的。 4、诉讼标的不同。共同诉讼人在共同诉讼中争议的标的可能是同一~也可能是同一种类的,而第三人参加诉讼~与本案的争议标的必须是同一的。 5、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共同诉讼人与原被告一方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第三人与原被告之间并不是都有各自的民事法律关系。 6、诉讼的对象不同。共同诉讼人只能对一方提起诉讼,而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利益是不同的或者是对立的~他既可向原、被告一方提起诉讼~也可同时向原、被告提起诉讼。 7、诉讼上的权利义务不同。共同诉讼人,无论必要的或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不服一审判决均有上诉权~其中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中只要一人上诉~对其他均有效,而第三人中法院判决无需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上诉权~因为他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不存在利害关系~赋予他上诉权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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