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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 ——医疗美容服务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 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的通知 附件:修改后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 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附件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一、美容外科项目及其分级 (一)分级原则 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三级。 一级:操作过程不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不大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级:操作过程较复杂,技术有一定难度,风险也较大,需使用硬膜外腔阻滞麻醉、静脉全身麻醉等完成的美容外科项目; 三级: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和风险大,因创伤大需术前备血,并需要气管插管全麻的美容外科项目。 (二)美容外科项目分级 1、一级项目 头面部: 重唇修复术 招风耳矫正术 眉修整术 眉提升术 重睑成形术 下睑袋矫正术 内眦成形术 隆鼻术 鼻尖成形术 隆鼻术后硅胶取出术 鼻小柱及鼻孔成形术 唇峰、薄唇增厚术 唇珠美容术 厚唇矫正术 酒窝成形术 唇系带成形术 颞部填充术 颏成形术 颊脂肪垫去除术 乳房、躯干: 乳头内陷矫正术 乳头乳晕缩小术 脂肪抽吸术(吸脂量<1000ml)会阴部: 处女膜修补术 阴蒂肥大缩小术 小阴唇成形术 其它: 体表小肿瘤切除术 瘢痕切除缝合术 穿耳孔术 皮肤磨削术(面积不超过面部1/4) 酒渣鼻切割术 皮肤肿物切除术 腋臭手术 毛发移植术 2、二级项目 头面部: 隐耳矫正术 杯状耳矫正术 耳畸形矫正术 菜花耳矫正术 驼峰鼻矫正术 鹰钩鼻矫正术 鼻畸形矫正术 鼻翼缺损修复术 颞部除皱术 额部除皱术 内窥镜下除皱术 中面部除皱术 乳房、躯干: 隆乳术 乳房下垂矫正术 乳房液态填充物取出术 脂肪抽吸术(1000ml<吸脂量<2000ml) 会阴部: 阴茎延长术 阴茎增大(增粗)术 阴道紧缩术 3、三级项目 头面部: 全颜面皮肤磨削术 颧骨降低术 下颌角肥大矫正术 上下颌骨其它成形术 全颜面及颌颈部除皱术 乳房及躯干: 巨乳缩小术(乳房肥大+重度下垂) 腹壁成形术 脂肪抽吸术(2000ml<吸脂量<5000ml) (三)美容外科项目的分级管理 1、可开展一级项目的机构 (1)设有医疗美容科、整形外科的一级综合医院; (2)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2、可开展一级、二级项目的机构 (1)医疗美容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二级综合医院; (3)设置麻醉科的医疗美容门诊部和整形外科门诊部。 3、可开展一级、二级、三级项目的机构 (1)三级整形外科医院; (2)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 4、医疗机构开展超出规定级别以外项目的,需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其医师技术水平、麻醉科技术能力、用血资格以及相关设备和器械等条件做出审批决定。 二、美容牙科项目(暂不分级) 1、牙齿美容修复技术 牙齿形态修整术 牙齿漂白术 复合树脂粘结修复技术 瓷贴面修复技术 嵌体修复术 桩核冠修复技术 金属烤瓷冠桥修复技术 全瓷冠修复技术 临时冠修复技术 可摘局部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全口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即刻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种植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粘结固定桥美容修复技术 柔性义龈美容修复技术 隐形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套筒冠义齿美容修复技术 覆盖义齿美容修复术 2、牙周美容技术操作 洁治术 牙龈切除术 牙龈成形术 牙冠延长术 根尖复位瓣术 侧向转位瓣术 双乳头瓣移位术 冠向复位瓣术 自体游离龈瓣移植术 牙周引导组织再生术 牙槽骨修整术 3、牙牙合畸形美容矫治技术 错牙合畸形的诊断、分类和矫治设计常见错牙合畸形的矫治 正颌外科病例的正畸矫治 活动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功能性矫治器矫治技术 固定矫治器矫治技术 三、美容皮肤科项目(暂不分级) (一)无创治疗项目 内服、外用药物美容治疗,光疗,光化学疗法,氦氖激光治疗,红外线治疗,倒膜及面部护理,冷喷,药物导入,药浴(含熏蒸),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无创治疗。 (二)有创治疗项目 1、微创治疗项目 (1)物理治疗:冷冻,高频电治疗,电解,电灼治疗,微波治疗,粉刺挤压,微针(Microneedle)治疗,其它针对皮肤病损或缺陷的物理治疗。 (2)抽吸、注射及填充:局封(相关药物),硬化剂注射,肉毒素注射,填充物(品种依据国家药监局文件)注射,吸脂与脂肪移植,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注射治疗。 (3)化学剥脱(药品依据国家药监局批文)。 (4)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 ①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像素激光治疗;激光去文身、文眉;色素性皮损的激光治疗,血管性疾病激光治疗,皮肤增生物或肿瘤的激光治疗,皮肤瘢痕激光治疗。 ②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针对色素性皮损和血管性疾病的IPL治疗,皮肤瘢痕IPL治疗。 ③其它光(电磁波)治疗:射频治疗,超声治疗,光动力疗法。 ④其它针对皮损或缺陷的光疗或激光治疗。 2、手术项目 皮肤肿物切除(美容目的) 体表疣或赘生物切除术 皮肤缺陷及损容性皮肤病的修复(含复杂成形、皮瓣和植皮) 甲外科 刮除术 腋臭治疗手术 足病治疗术 酒渣鼻切割术 瘢痕矫形术,瘢痕成形术 毛发移植术头皮缩减术 睑成形术(畸形矫正,重睑成形,下睑袋成形等), 内外眦成形术 酒窝成形术 多汗症治疗 四、美容中医科项目(暂不分级) 1、中药内服美容法 中草药内服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中成药内服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中药膳食美容法治疗或保健 2、中药外治美容技术 中药溶液外用美容技术湿敷、浸浴、足浴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粉剂外用美容技术膜剂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其他剂型美容治疗或保键。 中药浸膏外用美容技术 中药紫外负离子喷雾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超声波透入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直流电离子导入美容治疗或保健 中药与其它现代仪器配合美容治疗或保健 3、针灸美容技术 针刺技术:毫针术、三棱针术、皮肤针(梅花针)术、皮内针术、火针术、电针术、水针(穴位注射)术、杵针术。 灸术:艾炷灸、艾条灸、温针灸、温灸器灸。 穴位磁疗术 耳针术 拔罐术 4、中医推拿美容技术 头面部美容经穴按摩技术 躯体和四肢其它部位美容推拿技术 足部美容按摩术 5、其他中医美容技术 穴位埋线疗法术 刮痧疗法术 结扎法术 五、美容医疗应用技术 1、物理美容治疗技术 激光美容治疗技术 强脉冲光美容治疗技术 射频治疗技术 皮肤磨削技术 微晶晶削 高频电美容治疗技术 冷冻美容治疗技术 穿耳孔技术 其它物理美容技术: 2、注射美容技术 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技术 皮肤(软组织)注射(填充)美容技术自体脂肪注射移植术 3、皮肤移植术 4、色素细胞移植术 5、皮肤扩张器技术 6、化学剥脱 7、不良文饰修复技术 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2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 第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市卫生局委托北京市医疗整形美容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承担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和医疗美容诊疗科目的设置和执业验收工作。 第八条现场验收时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二)执业人员资格材料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见附件2);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疗美容项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范围执业。 第三章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十条北京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委托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名单》由各单位申请,市卫生局分批确认下发。培训机构的条件见《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见附件3)。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应向委托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由委托机构制作并下发)。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含执业记录栏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美容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医疗机构的培训或进修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每年组织2次,认定结果报市卫生局审核。 第十五条主诊医师资格经市卫生局审核后,由认定机构颁发《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材料和考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认定机构应不予认定或取消已取得的主诊医师资格。 第十七条取得《北京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除由发证机关收回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外,依据《北京市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再次考核合格者需重新申请主诊医师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要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医疗机构,未经登记机关批准,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 2.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略) 3.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附件1: 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220号,以下简称《目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做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一、项目调整 (一)增加美容外科项目 1.物理治疗项目 激光重睑成形术 激光下睑袋去除术 激光除皱术 激光体表肿物切除 激光熔脂术 激光去色素性皮损术 激光去血管病变术 激光嫩肤术 激光脱毛术 激光皮肤磨削术 激光去瘢痕术 激光去文身术 强脉冲光嫩肤术 强脉冲光去色素性皮损术 强脉冲光去血管病变术 强脉冲光脱毛术 光动力疗法 射频紧肤 射频除皱术 射频去除瘢痕术 电疗法治疗血管性病变 2.注射治疗项目 皮损内药物注射 硬化剂注射 肉毒素注射 填充物注射 玻尿酸溶媒注射 3.化学剥脱术 (二)细化美容外科项目 重睑修整术 眼袋修整术 隆鼻修整术 眼裂开大术 头面部注射人工材料取出术 头面部假体植入充填术 头面部假体取出术 乳房假体取出术 乳房假体置换术 乳房假体包膜挛缩修复术 乳房下皱襞成形术 注射隆乳材料取出术。 面部皮肤磨削术 二、项目分级调整 (一)皮肤扩张器技术从一级调整到二级 (二)面部皮肤磨削术分级标准 一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面积<1/4面部); 二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1/4面部≤面积<1/2面部); 三级: 面部皮肤磨削术(面积≥1/2面部)。 三、有关说明 本文中未涉及的其他医疗美容项目,遵照卫生部的《目录》执行。附件2: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审核表(略) 附件3: 北京市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机构条件 一、医疗机构条件 (一)三级甲等整形外科医院、口腔医院、中医医院。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整形外科、口腔科、皮肤科、中医科。 二、专业科室条件 (一)专业学科建立在5年以上,并独立开展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规定的项目。 (二)床位设置: 整形外科、美容外科:设有住院床位5张。 口腔科:设有牙科综合治疗椅5张。 (三)学科带头人应有本科(含)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医疗教学工作10年以上。 (四)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指导医师2人(含)以上。 三、相关科室条件 麻醉科、手术室、医学检验科、放射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应满足医疗美容专业培训任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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