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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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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    为了使大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彻底地了解,对于以后开何种形式的公司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意见,以及在设立自己的公司或与别人合伙开公司后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我通过走访各个具代表性的公司和上网查资料写了这篇文章,当然,限 于本人的学识眼界,加之时间仓促,深入企业不够,了解不全面,文 中一定存在不少的谬误之处,还请读者不吝赐教。 Abstract:In order to mak...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    为了使大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有一个彻底地了解,对于以后开何种形式的公司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思路和意见,以及在设立自己的公司或与别人合伙开公司后能够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我通过走访各个具代表性的公司和上网查资料写了这篇文章,当然,限 于本人的学识眼界,加之时间仓促,深入企业不够,了解不全面,文 中一定存在不少的谬误之处,还请读者不吝赐教。 Abstract:In order to make everyone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hav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what form after open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company, and the menta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pany, or with others themselves after a partnership correctly exercising their rights and performing their obligations, and through my visit each representative company and use the Internet to write this article, of course, the knowledge in my sight, and haste,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comprehensive enterprise enough, there must be many of the mistakes, please.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  股东  权利  义务   一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概念:         1、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有集中的规定,但对股东的权利无集中规定。此类内容,可散见于有关董事的条款。主要是:         1、出席董事会会议。依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股东本人出席(公 118)。因此,股东当然有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2、表决权。董事在董事会议上,有就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权利。            3、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公司法只规定董事会可以召开临时  山西工商职业学院毕业论文 会议(公116),而未规定如何召集。当然,董事长可视其情况主动召集,但也可以根据一定人数的股东的提议而召集。后者,则产生了股东对召集董事临时会议的提议权。         4、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权利。无疑,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个人的职权,因而不能由股东分别行使。但是没有股东的参与,董事会无法行使其职权。并且,股东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可以通过行使议决权而影响董事会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股东除上述权利外,还有透过董事会行使职权而行使的权利。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与责任承担       公司法对股东义务虽无专条规定,但比对股东权利的规定集中。主要有:         1、善管义务。如前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属委任关系。股东作为受任人,在执行职务中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尤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正常运转负有贡任。所以,强化股东的善管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1)股东必须忠实于公司。股东的这一忠实义务是对善管义务的具体化,它对股东的要求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公59);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公62)。公司股东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147)。         (2)股东必须维护公司资产。公司资产是公司业务活动的前提,维护公司资产是对董事会这个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关的组成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为此,股东必须做到,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车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60)。实现这些要求,可以防止将公司资产化为个人资产,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         (3)股东在董事会上有慎审行使决议权的义务。股东不仅负有上述对公司的善管义务,也承担因违反义务而应负的责任。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者,公司可对其行使归人权,即将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公61)       2、竞业禁止义务。所谓竞业禁止,即竞业行为的禁止,指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股东是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之一。依公司法规定,董事股东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公61)。           这里,其行为要件是董事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所任公司的营业同类。董事股东违反上述竞业禁止义务,公司可以依法等使归人权。公司法之所以作出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这种行为对公司的危害性。董事股东从事上述竞业行为,极有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还可能利用对公司秘密的了解,对公司造成损害。无疑公司法对董事股东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尚需进一一步完善:       (1)是要明确董事股东实施此种行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其重要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认可;       (2)是仅应禁止股东大会未认可的上述行为;       (3)是要确认公司行使归入极的程序和时效;       (4)是上述行为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赔偿公司损失。       3、私人交易限制义务。所谓私人交易,指特定地位的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而与公司进行交易。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特定地位的人之一。           公司法规定,股东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者进行交易。这表明,私人交易是受到公司法限制的。具体地说,股东欲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有公司章程的规定做为依据。如公司章程无此规定,股东应向股东大会说明事实,取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如股东大会同意,则可进行此种交易。如股东大会不同意,则不能进行此种交易。如股东硬要进行此种交易,该交易则属无效。公司法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董事股东为谋私利而牺牲公司利益。           以上,主要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股东对第三人有无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公司法尚无规定。在中国公司立法中,有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规定了股东对第三人的责任。该条例第106条规 "股东履行职务犯有重大过错,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项规定揭示了股东对第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须有股东的重大过错;二是,其过错发生在执行职务当中:三是,须第三人因股东的行为而受损害。显然,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为公司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经验值得注意的是,对"执行职务"不宜作过窄的解释。首先,这里的"执行职务"不限于在授权范围和公司"经营范围"内,即使超出了"授权"或"经营范围"也不宜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股东因此而承担公司内部的责任,那完全是另一回事     二  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无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1.无限责任公司概念 无限责任公司又叫无限公司,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一种公司组织。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而且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股东必须以出资财产和出资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作为清偿公司债务的保证,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未受偿部分要求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财产清偿,而且股东间的责任是连带的,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的其他股东追偿,这样,这部分股东就成为新的债权人。       2.无限责任公司特征 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其特点在于: (1)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       (2)公司经营好坏,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       (3)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       (4)公司信用较高,竞争力较强。       (5)股东投资风险较大,责任较重,资本不易筹集,出资转让有严格限制,不利于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三)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无限责任股东在公司中享有控制权  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       (四)无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的人,权利人可以对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三  两种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本质区别及其对设立公司的指导作用    补充区别,内容太少,自己比较区别可在       (一)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人资两合公司”其运作不仅是资本的结合,而且还是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他是基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无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人合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制,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而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有限制,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限责任公司转让股份时要求全体股东同意。             4、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二)两种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本质区别对设立公司的指导作用     此部分内容重新写,作用到底是什么? 到底选择何种公司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还是 无限责任公司 1、了解两种公司股东权利义务的本质区别对设立公司有很大的指导意义,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而言,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2、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企业不是独立法人,所以不能成为公司,并且由企业业主直接承担无限的企业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在于,由于责任有限,出资人的个人风险大大降低,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高。这就极大的促进了生产和流通,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所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二十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四  结尾:       有限公司是以你的注册资金以及公司固定资本来计算公司 价值。不计算个人资产。同时公司万一倒闭的时候,也只计算固定资产,你的亏损额度超过固定资产,公司就等于是破产了。支付债务时,只要把所有固定资产抵押,拍卖所得就是你的最高支付债务额度了。           无限公司相反,在计算资产时,不单单计算公司固定资产还有个人资产都会当作一种计算方式,在公司破产时,只要你自己个人还存在资金,都不算公司破产。当然破产后,你就必须支付你所有由于经营产生的债务。即使公司固定资产全部赔付完,剩余部分也必须由个人支付。好处在于,企业不会由于亏损被强制性破产。 参考文献 彭万林《民法学》 马俊驹、余延满合著《民法原论》 杨紫煊《经济法》 范健《商法学》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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