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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会议听取药学部门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地讨论并做出决议。 2.会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会议讨论。 4.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就每个议题做出决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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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会议听取药学部门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地讨论并做出决议。 2.会议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会议讨论。 4.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就每个议题做出决定。 5.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主持人、参会人员、决定事项、内容简述、责任部门、落实时限、检查与监督,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报主要院领导。 6.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及发放、会议记录、全部文件的建档、保管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药剂科工作制度 1.药剂科是在院长/或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的职能性。 2.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3.具体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制剂、质量监督,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4.应当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5.应当经常以各种不同的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各级各类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部门发展规划和服务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并予以实施。 7.必须牢固树立以患者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8.建立临床药师制度。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应当建立专科或全科临床药师制度;有条件的二级医疗机构的药学部门,可开展专科的临床药师工作。 9.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调剂室工作制度 1.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患者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细审查后方能调配。 2.调配处方时有关处方事项,应当遵照《处方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3.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4.配方时应当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5.散剂及胶囊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及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6.含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遇有可疑变质现象或标签模糊的药品,需询问清楚或鉴定合格后方可调配。 8.中药方剂对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须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当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9.处方调配应当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并需保证每一处方最少由两名药师来完成调剂,分装拆零药品必须在分装上注明有效日期。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10.药品包装要标示清晰、结实、清洁、美观。发出的方剂,应当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11.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在门诊有药师提供临床药学服务。 12.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急诊工作量较大,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急诊药房,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13.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当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4.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5.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6.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调剂室。不得进行与调剂工作无关的活动。 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应当由具有临床药学硕士学位,或临床药学学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应当以服务患者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 4.定期(每周至少3次)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质量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和核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6.指导临床医护人员合理使用药品、管理好药品;为临床提供最新实用的药品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7.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药物经济研究。 9.临床药师必须坚持面向临床,为患者和临床服务的宗旨,虚心向临床学习,经常与临床医护人员沟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为医疗团队的一员。 10.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1.定期向药学部门领导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向药学部门的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相关科室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临床安全合理的药品供应。 12.临床药师参与临床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1.药剂科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设置相应的值班。 2.参加各类值班的人员必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药品调剂岗位工作至少半年以上,经考核能够独立承担值班工作。 3.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患者之所急,保证患者的用药安全。 4.应当建立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值班员应当将值班情况详实地记录在案,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并做好详实记录。交接班时应当将值班情况,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详细地交接清楚并有记录,交接双方应当签字。 5.应当保持值班室内干净整洁,工作区与休息区应分割开。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聊天,吃食物(就餐除外)、玩游戏等。 7.值班人员都不得擅离职守。在未经准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请其他人员替班,尤其严禁非药学技术人员替班或值班。 8.调剂处方时,应当认真核对处方各项内容和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发现处方有误时,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修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发药时应当向患者或取药者详细说明药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 项。 药库工作制度 1.医疗机构药库是药品供应的中心,主要负责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化学试剂、消毒用品的采购、供应工作。 2.在药库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收受药品回扣或其他变相回扣。 3.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批后,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4.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凭专用印鉴卡(证)和申购单,到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5.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在药品保管上实行“五专”即:专人、专柜(库)、专帐、专册、专用处方。 6.应当经常保持药库内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做到“五防”,即:防潮、防火、防盗、防霉变;常温库、低温库、冷藏库每日记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药品应当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距离应当不小于10厘米;与墙壁、房顶的距离应当不小于30厘米,并有明确的标识。 8.药品入库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有无生产合格证和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产品(批)质量检验报告应统一、 分类保管,以备查。严禁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入库。 9.药品库房应当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包括手工账目和计算机账目),并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应当定期盘点库存,并将盘库情况和结果详细记录。 10.管账与管物、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应当分别由专人担任。 11.各种账册、入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应当分类妥善保管,保留三年以备查(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当有记录。 12.药库应当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应当单独设置化学危险品库房,用于存放化学试剂、易燃易爆品和医疗用消毒剂。库房内外应当配备齐全的消防灭火和防爆器材,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4.药品库房应当划有专门的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品区,分别存放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待退药品。 药剂科主任工作职责 1.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负责领导、管理药剂科的工作;科主任是本科药学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院长负责;负责制定药学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制定药品经费预算和采购计划,报上级主管审核。审批后负责组织落实。 3.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药学部门的各类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及监督检查。 4.组织和指导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经常检查和督促各部门执行法律法规和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 5.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督促和检查特殊药品、贵重药品及重点效期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6.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积极组织建立临床药师制,并组织、指导和协调临床药师的工作。 7.经常深入临床,参加危重和特殊病人的查房和病历讨论,参与临床用药的讨论,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8.组织领导全科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技术业务考核和开展科研工作;抓好人才培养和药师毕业后的继续教育。 9.协助医疗机构负责人做好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对药学部门全体人员的考核、奖惩、调动和职务晋升等工作;检查监督本部门的经济管理工作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 药房组长工作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定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本组人员的日常管理,负责考勤,安排值班和休假,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3.组织本组人员学习落实《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药房及药品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加强对药房药品的日常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药品质量、效期与储存保管情况,确保发出的药品符合质量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数量准确无误,严防差错事故。 5.合理控制药房的药品数量,保障临床供应,尽量减少库存,加强周转,提高效益。 6.严格药房药品数量与金额的管理。每月底盘点,做到帐物相符,防止损坏和丢失,造成亏损。 7.加强对药房内公共设备及设施的管理,保障正常运行。 8.负责药房的安全管理,提高全体人员防范意识,防火、防盗,禁止非本组工作人员进入药房。 9.培养药房内团结协作精神,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改善服务态度,协调院内外之间的关系,提高服务能力。 10.组织督促本组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业务水平。 11.主动向临床科室通报药品信息,征求临床科室和患者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12.负责本组进修、实习人员的培训、带教工作。 13.定期组织本组人员开会,讨论改进和安排工作。 药库组长工作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领导下,负责中、西药库的各项管理及业务技术工作。组织考勤,安排值班,保证本室工作的正常运作。 2.组织全组人员认真学习,并组织实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及院内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药品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3.根据医院需求与季节变化制定科学、合理的药品采购计划。 4.分析销售情况,合理调整库存,优化药品结构。 5.负责建立所有购进药品的质量档案。 6.负责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7.负责向各药房通报药品信息,搞好药品供应。 8.负责购进药品的质量审核,不合格药品不得入库。 9.对在库药品进行养护、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药品不得发出,并及时向药剂科主任报告,以保障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 10.负责本组内进修实习人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11.定期组织本组人员开会,讨论改进和安排工作。 主任(中、西)药师职责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本部门分管的调剂、制剂、药检、临床药学、教学、科研等各项专业技术工作,制定和完善各项技术操作规程,指导下级药师做好工作,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难题。 2.指导和参与复杂的药品调剂、制剂、药品质量控制、药物咨询方面的技术工作等,保证药品质量合格、药品使用安全、有效。 3.参与建立临床药师制,经常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参与临床查房、病例用药讨论,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工作,研究制定较为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方案,协助做好临床合理用药的工作。 4.指导和组织参与药学科研,开展临床药学、临床药理、药物经济学、药事管理、药学信息等方面的研究,结合临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组织引进、推广国内外药学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5.组织解决技术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和相关实验,并负责审核相关的技术实验报告。 6.承担业务教学工作,指导下级药师、研究生、进修生、实习生的技术培养和理论提高。 7.监督检查毒、麻、精神、贵重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8.副主任药师(中、西)职责参照主任药师职责执行。 主管(中、西)药师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或副主任和主任或副主任药师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各项工作。 2.落实各项技术操作规程,负责指导本部门的下级技术人员,并参与药品储存、保管、发放、调剂、制剂等工作。 3.负责药品及制剂的质量检验、鉴定等工作,保证药品(材)和制剂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和参与特殊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贵重药品及其他药品、制剂的使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任或上级药师汇报。 5.积极参加科研工作。负责收集、整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积极深入临床科室,了解用药情况,收集并提供药物信息,介绍新药。 6.较熟练掌握药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参与临床药学工作,参加临床查房、病历讨论,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参加用药咨询服务,指导医师、护师、患者安全合理用药。 7.担任业务教学和进修生、实习生的带教等工作,组织下级技术人员的业务学习和考核。 药师(中、西)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和上级药师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各项工作。 2.参加药品调剂、制剂、药品质量、检验工作,按照药品分类管理及处方要求做好登记和统计,承担对患者的用药指导和用药教育工作。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3.以患者为中心搞好医院药学服务,深入临床积极向医护人员了解用药情况,收集药物不良反应与药品质量问题信息,配合临床医疗保障药品供应。 4.认真学习专业技术,掌握药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研工作的基本思想、方法和技能,参与科研和技术革新的一些具体工作。 5.担任进修、实习生的带教工作,组织指导药剂士和其他人员的技术、业务学习。 6.做好药品管理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检查毒、麻、精神、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7.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工作。 药剂士职责 1.在药剂科主任和上级药师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各项工作。 2.按照分工,负责药品的采购、保管、请领、摆发、统计、管理账目和处方调配,以及制剂配制、质量检验等具体工作。 3.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4.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检查校正和维护保养工作。 5.主动向临床科室和患者征求意见,在上级药师的指导下,深入临床,不断改进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了解用药情况,介绍新药。 6.经常检查本工作层面内药品管理与调剂发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以获妥善处理。 7.指导辅助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1.医院药剂科是唯一授权从事医院药品采购业务的部门。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从事药品采购业务。 2.采购药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审核经营(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不得从无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 3.药品采购渠道必须经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批确定。 4.所采购药品必须为医院正式引进的品种,临时急救药品除外。新引进药品应符合医院新药引进规则。 5.采购药品应严格遵循“质量第一,总成本最低”的原则,并结合药品的品牌,生产供应能力,优先选择大型生产企业的品种。 6.同时药品有多个生产企业的,采购品种厂牌的确定,由药剂科药品采购组提出推荐意见,报医院药物与治疗学委员会审批。 7.药品的购入由药库负责人提出品种、数量需求,药品采购人员确定采购渠道,经药剂科主任严格审核批准后交采购人员执行,并留档备查。特殊药品的购入必须按照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执行。 8.所购药品应及时如实填写入库单。采购人员、入库验收人员均应在购药发票上签名,并经科主任审核后办理财务手续。 9.药品采购计划一式三份。采购人员、药库保管人员、供货方各一份。 10.药品采购员、库房管理员、药剂科主任与药品配送企业、生产企业进行业务活动时不得单独进行。在药品采购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受促销费、宣传费、科研费等变相回扣及其他不当得利,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罚。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质量验收工作由药库验收人员承担。 2.购进药品必须经质量验收合格,才能办理入库手续。 3.出库后退回的药品,亦应经过质量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进入合格品区,供发货销售或退回原公司;不合格的,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 4.质量验收工作应在药库待验区进行。 5.同时到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不同批号药品,应按批号分别进行验收。 6.进行进口药品、出库后退回药品验收时,应注意分别按各有关环节药品验收注意事项进行检查验收。 7.验收人员主要查验与待验药品有关的证明材料凭证、药品外观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情况及标识的检查。 8.验收人员应对验收符合规定的待验药品填写《药品验收通知单》或签字,作为仓储保管员办理入库手续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应填写《药品拒收单》。 9.验收人员应做好验收记录。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1.药品储存的原则是:安全储存、降低耗损,保证质量,收发迅速,避免差错事故。 2.仓库保管人员的基本职责 (1)按照药品分类进行科学储存,预防差错、混淆、变质。 (2)做到数量准确,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3.按照规定做好在库药品的储存保管 (1)药品应按储藏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低温库、阴凉库或常温库内。?阴凉库:温度保持在0~20?;?常温库:温度保持在0~30?;?低温库:温度保持在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 (2)药品应依据药品性质,按分库、分类存放的原则进行储存保管,其中:?药品与试剂等应分库存放;?性质相互影响、容易串味的药品应分库存放;?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库存放或分区存放;?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区内,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退货药品应存放在退货待验区,待验收并确认为合格品后再移入合格区,确认为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区;?药品按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垛;?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写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3)在搬运和堆垛等作业中均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存放,不能倒置,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撞。 (4)药品的货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如下:?药品货位与货位的间距不小于100cm;?药品垛与墙、柱、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电线的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库房间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cm;?照明灯具须采用防爆灯,垂直下方不准堆放药品,其垂直下方与药品垛之前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cm。 (5)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其中:?黄色:为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绿色:为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代发货药品库(区);?红色:为不合格品库(区)。 (6)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怕压药品应控制堆放高度,并定期翻垛。 (7)保管人员依据验收人员签字的“药品验收通知单”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保管台帐。 (8)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标签不牢、包装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请药学部门及质量部门处理。 (9)保管人员应接受养护员有关储存方面的指导,与养护员共同做好仓库温、湿度管理,正确储存药品。 (10)严格药品出库复核的管理制度,未经复核人员复核并签字的药品不得出库发货。 (11)保管人员每月底进行库存盘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药品养护管理制度 1.药品养护工作的原则是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2.从事药品养护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在库储存药品的性质与储存养护要求,以便指导并配合仓库保管员对在库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保管。 3.经常检查在库药品的储存条件,配合仓库保管员做好仓库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工作。每日定时对库内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内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4.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对在库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 5.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小组予以处理。 6.定期汇总和上报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储存的药品质量信息。 7.负责养护在用仪器设备、温湿度监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器具的维护、检定等管理工作。 8.设备出现异常应立即报修,同时向科主任及质量管理小组报告,以便尽快处理。 药品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先进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必须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仓库保管员和复核员应按出库单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检查和数量、项目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在出库单上签字方可发货。 3.整件药品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4.零货药品要仔细检查包装或拼箱,并详细注明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批号与数量,做到准确无误。 5.在出库复核与检查中,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质量管理小组和采购人员处理。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2)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4)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5)药品短缺。 (6)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6.对出现问题的药品要做好记录,记录保存应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 7.药品出库发药应注意准确、及时。 8.在药品运输、装卸、搬运时,要轻拿轻放,按包装图示要求正 确装运,并采取防雨、防晒、防冻、防震及防污等措施,以保证药品 安全与包装整洁。 药品供货企业和购进药品合法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供货单位和购进的药品合法性,保证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指与本单位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指本单位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次经营药品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采购人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药剂科主任。 5.药剂科主任对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主管药品质量负责人审批;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采购人员应陪同药剂科主任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药品。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2天内完成审批。 9.采购人员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10.有关部门或岗位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11.应定期和不定期考查供货单位和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确保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合法及质量合格的药品。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药品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其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可拆零。 2.药品拆零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和卫生,药袋上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有效期等内容。 3.对拆零的药品应“即需即拆”,并保留原包装。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 4.对集中拆零分装的药品,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印拆零标识,注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并做好拆零药品分装记录。 5.拆零药品应根据临床需要,按协议量拆分,适当控制拆分数量,以便随时检查是否过期失效,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6.拆零近效期药品,应向购药者讲清失效日期,给与提示,保证患者在使用时间内不过期失效。 7.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 处方调配的管理制度 1.只有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医务科留样备查。 2.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3.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4.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帖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5.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6.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实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7.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8.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 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9.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10.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药品调配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 1(医院必须凭本单位执业医师的处方调配、使用药品。 2(药品配发实行统一管理,除药房外,其他科室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剂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4(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级别处方权后应将签名式样留存在药剂科。执业医师停止在医院执业、或其他原因暂停处方资格的,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5(处方调配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配方及发药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6(处方调配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处方调配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8(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确介绍药品的作用、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储存及注意事项等。 9(每次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10(处方要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在药品调配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处理。 处方调配操作规程 处方调剂基本操作规程为:处方-审方-录入收据号-调配处方-核对处方-标注用法用量-发药。 1(收方:双手轻取患者处方笺。 2(审方: (1)确认处方合法性:?处方医师是否具有相应处方权。?处方笺类别是否按规定选用。 (2)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笺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他不适宜情况。 (3)药师对于缺陷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4)“四查十对”,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以合适的方式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处方经修改后应在修改处再次签字并注明日期。 (5)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要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3(录入处方收据号:核对计价人员是否准确计价,并打印发药清单。 4(调配处方:调配人员根据处方按序准确配方并签字。 5(核对处方:再次审核处方,重点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与所调配药品是否一致,确认正确无误后签字。 6(标注用法用量:正确书写并粘贴药品用法、用量标签。 7(发药:呼叫患者姓名,逐一将药品交付患者,并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8(提供发药清单,提醒患者对单核对药品。 9(告知患者配方完成。 注:值班期间,应按双人调剂的操作程序操作,并实行单人双签名。 门诊配方操作流程图 收 方 双手轻取患者处方 审 方 确认处方合法性: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 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 对临床诊断。 录入收据号 审核收费信息与处方是否一致,同时打印发药清单 调 配 处 方 调配人员根据处方按序配方并签字 核 对 处 方 发药人按序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与所调配药品,确认调配药品正确无 误后签字 标注用法用量 发药人员根据处方填写并粘贴药品用法、用量标签 发 药 唱名(患者姓名)发药、逐一交待用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 提供发药清单 请病人对单(发药清单)清点药品 告知患者配方完毕 处方及处方医师管理制度 为保证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处方及处方医师制度如下: 1.医师须取得职业资格后,经医院批准,具有与执业类别相一致的处方权。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处方。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处方。 2.医师取得处方权后,需将本人签字或印章留存于药剂科作鉴。医师签字式样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留样。 3.处方笺由总务处按规定的式样印刷,并建立领用登记。 4.处方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处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重新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示负责。调配处方时,如发现处方书写不符合要求或有差错,药剂人员应与医师联系,更改后再调配,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5.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6.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处方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7.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其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留样备查。 8.普通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管理工作,保证医疗需要,防止流弊及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1.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四类。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保持合理库存。?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凭《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购买放射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购进、储存、调配、应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3.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安装报警装置。 4.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 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5.执业医师经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方可在本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6.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淡红色处方, ”、“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 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用量,药品仅限于本单位内使用。 9.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10.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拒绝发药。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 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11.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按有关规定销毁。 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退药。12.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偿交回本单位,并按有关规定销毁。 13.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交接班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建立麻醉药品逐日消耗明细专用登记薄,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按月汇总。 14.任何科室、任何人不得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15.对丢失、被盗及被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或发现骗取、冒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与报告管理制度 一.药品质量事故的范围界定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医院药品流动各环节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导致经济损失的异常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与后果轻重不同可分为重大事故与一般事故两大类。 1.重大质量事故的范围界定 (1)因储存保管或养护不善,导致药品质量发生变化并造成整批次药品报废者。 (2)因储存保管或养护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者。 (3)因质量检查验收把关不严而造成假劣药混入库内或(和)发放至患者手中者。 (4)因质量检查验收把关不严而将质量不合格药品验收入库,发到患者手中,且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事故者。 (5)因仓储保管与出库复核把关不严而错发药品,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事故者。 (6)因药品质量问题每批次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者。 2.一般质量事故的范围界定 除以上重大质量事故以外的质量事故,均属于一般事故。 3.质量事故的性质分类 (1)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或无法具体落实责任的原因 而导致药品质量问题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2)凡因工作疏忽、失职、渎职、违规等可具体落实责任的原因而导致药品质量问题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 1.药库及各药房如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科内质量管理小组;若为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小组应在获知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院领导;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重大质量事故,医院应在24h内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其余重大质量事故应在3天内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待查清原因,再做出书面报告,但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2.发生质量事故后,质量管理部门督促并协助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并填写质量事故报表,送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经院领导签字上报。 3.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应追究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的责任,并按隐瞒质量事故论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或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报告上级处理。 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出来 1.发生质量事故后,应从速处理,以便获取真实直接的事故真相,尽早并尽最大可能地减轻事故的不良影响与经济损失。 2.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组织:事故发生后,质量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进行调查核实工作。 (2)事故的调查内容:事故发生后首先应详细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内容、相关人员、相关部门、事故经过等,并做详尽的事故调查记录,整理事故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并存档备查。 (3)事故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必须尊重事实真相,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的原则,对事故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不得篡改;对事故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不得任意夸大、不得蓄意缩小。 3.事故分析 (1)事故分析的组织管理:质量事故分析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参加人员除事故调查小组成员与事故发生所在部门人员外,还应包括其他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医院领导应亲自参加并主持质量事故分析会议;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质量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2)事故分析的内容要求:事故分析会应以调查核实的事故事实为依据,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根据事故的发生对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漏洞及其实施执行、检查考核是否落实到位进行评审,提出整改或完善有效预防该类事故再发生的防范措施。 4.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吸取教训,杜绝再度发生。 (2)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由质量事故调查小组以调查核实的事故为依据,按事故分析确认的事故原因、各有关人员应负责任及其对该事故的态度、认识等综合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医院相 关部门批准执行。 (3)对于重大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亦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4)在质量事故处理时,除对有关责任人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理外,对于对事故持错误认识甚至散布有损于医院名誉、有碍于事故处理、不利于医院团结等有关人员,可按医院有关制度规定,予以适当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5)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按规定逐级上报。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购入药品和自制制剂必须标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制剂禁止销售。 2.距离有效期限6个月的药品作为近效期药品;药品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限,作为过期药品。 3.药学人员应熟识国产、进口药品有效期的各种表示方法和意义。 4.药品采购应按批准的计划采购,勤进勤出,既要保证供应,又要避免积压,防止药品过期。 5.采购药品时,凡接近有效期(除特殊必备药品外)或已达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6.药品出入库坚持近期先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各库房、药房应定期检查存放药品的有效期。 7.药品保管员或采购员应及时将近效期药品联系退回供应公司,药房人员须做好详细记录。 8.库房每月初将库存的近效期药品进行登记,并设立明显的标志。 9.超过有效期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处理,药库、药房不得配发。 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管理制度 1.药品在入库验收时发现以下情况应按验收不合格药品处理:(1)假药、劣药;(2)未取得批准文号,或批准文号不能正确检索的药品;(3)不能提供药品检验报告的、合法票据的;(4)包装说明及其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5)所送达药品运输条件不符合规定的;(6)所送达药品与采购计划不一致的;(7)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2.验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进行入库。 3.药品在院内储存、转运、使用过程中发现不适合于再销售的,应立即停止销售,储存于药房的,应立即退回药库,药库对此类药品应立即转入“不合格药品区、退换货药品区”,并积极与供应商协调进行退货处理,对不能退货的,应及时进行销毁。 4.以下情况应进行退货处理:(1)滞销药品;(2)近效期药品;(3)厂家根据药品市场反馈或国家指令规定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4)按规定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的药品。 5.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应停止临床使用,并转入不合格药品区、退换货药品区储存,不合格药品区、退换货药品区设有明显标记。 6.不合格药品、退货药品要详细填写登记,包括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数量、配送企业、退货原因、日期等。 7.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按相关制度处理。 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为保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时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记录和凭证的设计首先由使用人提出,报药剂科主任统一审定、印制、下发。使用人员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票据、凭证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负责。 记录、凭证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及内容规范填写,每年定2. 期收集、整理,并按规定归档、保管。 3.记录要求 (1)本制度中的记录仅指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药品使用质量记录。 (2)质量记录应符合以下要求: ?质量记录格式由药剂科主任统一编写; ?质量记录由各岗位人员按工作职责规范填写; ?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或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盖本人名章,使其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实行计算机录入数据的质量记录,签名部分手工填写,以明确责任; ?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丢失。 4.凭证要求 (1)凭证主要指药品购进票据和内部管理的相关凭证。 ?购进票据主要指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票以及到货验收的相关凭证; ?内部管理凭证包括药品交接、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环节,明确责 任的有效证明。 (2)各类票据由相关岗位人员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填写。 (3)严格票据的控制、保管、使用管理,杜绝违规、违法使用票据的行为。 (4)购进票据应至少保管5年。 5.药剂科主任根据职责分别对相关的记录和凭证进行监督、检查。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的管理制度 1.护士、医生或药师等一旦发现可疑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当立即报告患者的主治医生,并通知医务科及药剂科。 2.药剂科在收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或报告电话后,药师应当及时(至少报告的当日)前往调查,要与临床医师沟通,降低患者用药风险,分析因果,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3.在病历上记录发生的不良药物反应及采取的措施。 4.临床医师与药师及时跟踪/随访所报告的不良反应,记录不良反应的治疗及预后情况。评价所报药品不良反应或药物相互作用,如有重要发现及时通知医务科。 5.医务科及药剂科有责任将本院发生药品不良反应及时通报临床医师,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同类事件在本院重复发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药剂科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药剂科内所有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的管理。 二、药剂科主任负责组织新员工体检,每年按要求组织员工常规体检,并对健康异常员工及时予以调换岗位。 三、内容 (一)健康制度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现场管理的员工不得患有传染病、隐形传染病、精神病、皮肤病以及其他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 (二)体检管理 体检项目 1. (1)呼吸系统及胸透 (2)肝功能全项检查 (3)皮肤病方面检查 (4)视力(有无色盲)、听力等 2.体检频次 (1)新员工进科室前必须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只有身体检查合格的药学人员方可录用。 (2)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每年必须按体检范围要求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者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3.工作程序 (1)新工作人员体检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到医院体检中心体检。 (2)药学人员每年常规体检由医院体检中心确定时间,集中体检,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找人替检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3)凡体检合格者,由体检中心签署合格证明后,随体检表存入本人健康档案。 4.药学人员健康异常处理程序 (1)凡药学人员常规体检不合格者,由科主任填写《药学从业人员健康异常申报单》,说明健康异常原因,建议处理意见,报医院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批准。 (2)《药学从业人员健康异常申报单》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3)立即停止患病员工的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转换至其他( 不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或让由医院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待身体恢复健康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工作。 (4)有传染病发生的岗位,凡与之有关的可能感染员工均应体检确认。 (5)对传染病患者所在岗位环境、设备、设施、用具等立即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并且对人员、环境、设施、用具等进行特殊强化的监控,以便有效地防止传染病蔓延。 (三)所有药学人员需持体检健康证上岗。 (四)健康档案 1.药剂科负责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 (1)每位药学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历次健康体检的原始材料以及体检健康证。 (2)患有传染病的员工康复后,医院所出具的体检证明。 (3)患有传染病的员工离岗去向原始资料。 (4)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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