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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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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第 1 页 共 7 页 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公司 熊毅 对业内同仁来说(“混合销售行为” 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实务中, 它发生的频繁程度仅次于常规的销售 行为。或许正因为如此(一些惯性思维 往往使隐含其中的诸多内涵容易被忽 略(特别是与之关联的“将自产货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则长期 游离于众多业界同仁的视野之外。本文试图从实务的角度(多层面探讨两者的 内在关联性。 先阅读下面的例子: 某建筑装...

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第 1 页 共 7 页 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及混合销售行为辨析 武汉市水务建设工程公司 熊毅 对业内同仁来说(“混合销售行为” 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在实务中, 它发生的频繁程度仅次于常规的销售 行为。或许正因为如此(一些惯性思维 往往使隐含其中的诸多内涵容易被忽 略(特别是与之关联的“将自产货物用 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则长期 游离于众多业界同仁的视野之外。本文试图从实务的角度(多层面探讨两者的 内在关联性。 先阅读下面的例子: 某建筑装饰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地板瓷砖的生产、销售,并附设已取得相关资质的非独立核算的装铈工程部,负责对外承接装饰工程业务(注册登记为兼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某单位因新建办公楼装修事宜与该公司接洽。经协商一致(由该公司承包该办公楼地板瓷砖的装修工程(总价款为1 20万元。公司内部核算材料款为75万元,劳务收入45万元。依据商定内容,双方签订了《装修劳务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这是个带普遍性的例子。依据新修订的两个细则中有关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将其判断为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是毋庸质疑的答案。然而,答案并不是本文的终极目的n之所以以此简单的实例为蓝本(主要基于两点:一,其在法理上蕴含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主题的普 遍意义;二,其特殊性能够扩大主题的外延。 首先从关联行为的角度对承包装修这一经济行为进行税收的定性分析,这是关键的一环(在此基础上再重新考量应适用的政策。所 第 2 页 共 7 页 谓定性分析(就是将某个具体的经济行为抽象地定义为法律(税法)指称的某种(类)涉说行为。例如,将本企业生产的电磁炉作为春节慰问品,发放给本企业职工(那么这一具体经济行为在税法上可抽象地定义为“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而准确的定性分析源于对政策内涵的正确把握,因此,在此之前,应先解读与 本例相关的政策。从专业的角度判断(本例应涉及《增值税暂行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及第五条第一、二款有关规定,下面对上述关联条文进行法理和逻辑层面上分析比较(理清其内在关系(而后据此作为实例定性分析的依据。 为公平税负、均衡社会产品生产成本,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特殊货物流转方式纳入增值税的征税环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具体范围在细则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已明确列举,其中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在此特别强调(由于本文讨论问题的特定指向,故文中只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称营业税劳务)(不旁及其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本条应结合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来解读:第一种情形,只提供劳务,货物所有权未随之转移的,于移送货物时缴纳增值税(移送环节不涉及营业税;例如,将自产的健身器材用于非独立核算的营业性健身俱乐部;此情形与本主题无关(本文不予探讨。另一种情形是(涉及货物所有权与劳务一并转移的(除移送环节缴纳增值税外,则另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再按货物和劳务价款之和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据此理解(实例应属后一种情形。 第 3 页 共 7 页 增值税细则第五条及营业税细则第六条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界定混合销售行为:二是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范围如何界定。两个条文对混合销售行为定义的表述一致,因此(以下指称的“混合销售行为”均适用于两个税种。据此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提供营业税劳务(即首先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而后依据主营业务方式确定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范围:另外,定义本身不强调在单项经济业务中(货物和劳务之间的主从关系n至此再结合文中的实例分析,因此不难判断:例中的经济行为同样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由此便产生一个悖谬:同一经济行为同时可认定为两种应税行为。这显然有违立法原意。笔者认为(产生悖谬的直接原因是行为定性不清(而定性不清的根源主要是两方面:一是政策粗泛,缺乏细化的界定尺度:二是经济行为的形态依合意产生(在当前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这是影响准确定性的关键因素。下面围绕这两方面因素(从政策和实务的层面(深入剖析“混合销售行为”与“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两者之间的关联性。 要阐释两种行为的本质区别(则应该遵循政策意图和取向以及商业常规(揭示其本质特征。依此原则(二者共同具备的构成要件可归纳如下: 一、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二、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共同指向同一买受人: 三、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依上述原则同样可以揭示它们的本质区别:“将自产货物用于非 第 4 页 共 7 页 增值税应税劳务"强调“劳务是交易的目的”(即“劳务”是主行为,“销售货物"是从行为;而“混合销售行为”则强调并存关系。 经由上述分析。二者的异同已然清晰,至少在理论上如此(否则将无法从法理上解释二者的区别(政策也将失去操作性。那末,在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些隐含的特征进行定性分析(便成为本文探讨的最终目的。相对而言(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交易目的”较其他三个共同特征更难于界定(因而成为两种行为定性的“瓶颈”(也是全部问题的核心所在。以下将就此在实务层面上加以分析。 在法理上,税法没有在“交易目的”方面确定适用原则,那么(民事法律的某些普适性原则当然成为确定交易目的的指导性规范。 经济行为的成立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意思自治”。这意味着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税法在确认某些经济事项应税收入发生时间时(便是以经济合同的约定(意思表示)为依据。但应以合法为前提。因此,交易目的一般在生效经济合同中也得以体现。 但是应当看到(意思自治原则存在的主观因素(削弱了交易目的确定的客观性。这主要是因为(在既不违法又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商业互惠可以促使当事人达成某种共谋(以达到规避外部监管的目的。就交易目的而言(如果当事人存在规避某种税收结果的动机,即使不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只在合同名称或条款的表述上稍作调整,便可轻而易举地达到目的(并且不会伤及其商业预期。回到本文前面的实例,合同的名称可以改为《货物销售合同》,其行为可作“销售并负责安装(铺设)”类似的表述,行为性质随交易目的完全改 第 5 页 共 7 页 变,但却合规,而税收结果则大相径庭。这种情形在增值税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中显得尤为突出。这是一个负面后果。 但尽管如此(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滥用该原则进行某种规避。假如当事人的合意违背法律、商业常规或侵害第三者利益,那么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均被认定为无效。事实上(税法的诸多政策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交易双方约定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将被视为侵蚀税基的行为而强制调整。作为一项普遍原则(在实务中,对交易目的的确定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除当事人约定外(从一般商业常规确定交易目的也应是一个重要的参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恶意规避的行为。举个例子(以生产销售照相器材为主(附设非独立核算的照相服务部的企业(如果该服务部使用了本企业生产的照相器材为客户提供照相服务,那么(按一般商业常规判断,服务无疑是这一交易的目的(而非货物交易。那么就应定性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将其交易目的颠倒(则显然违背商业常规,也不合乎逻辑。 考虑到其他确定交易目的的因素缺乏客观性和逻辑性(在此不作一一探讨。 以上分析表明(非法律或政策化的判断尺度在实务中难以有效适用(主要原因在于,税法的粗泛造成两种关联行为定性不清,政策适用模糊。而与此同等重要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形下需要作这种区别判断?因为两种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没有任何区别(所谓“交易目的’’,其实是依税法派生出的行为成立要件。如果判断主体主观地取舍,那 第 6 页 共 7 页 么,两种行为的判断便陷于混乱,甚至产生政策被架空的情形。上述种种在实务中必然给征纳双方带来诸多争议,影响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笔者认为,本文所分析的涉税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如果法律规范能从证据和逻辑的角度(有指导性地加以明确其定性分析的原则(征纳双方或可止争息讼(由此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征管效率。 在此应特别述及建筑业混合性质的销售行为,因为它与本文主题密切关联。为了解决该行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和营业税新修订的细则都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即增值税细则第六条、营业税细则第七条,两条规定的实质可简述如下:凡属于将自产货物(不包括委托加工)用于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可按分割的价款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从条文的逻辑上看,“混合销售行为"是适用政策的前提,而实际上,条文本身已直接将列举表述的情形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果将列举表述的情形进行实务性归纳,便必然推理出这样的结论:凡将自产货物用于建筑劳务的(均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联系前文述及的有关政策及相关分析(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应包括“混合销售 行为”和“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当然也不例外,如此(这一结论便有失逻辑上的严谨(“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规定在建筑业将失去实际意义。本文开篇的实例就反映了这一内涵。 本文有关法理的分析可以涵盖“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 第 7 页 共 7 页 务”的行为,因为货物来源并不改变“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实 质(只关系进项税抵扣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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