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咸阳市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1-11-02 16:42:50 点击次数:558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陕价价发[2011]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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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城区集中供热价格
(一)燃煤锅炉集中供热到户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
(1)按建筑面积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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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4.70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
(2)按两部制收费标准(抄表到户的最终用户)
基本热价:5.40×30%=1.62元/平方米月;
计量热价:31.75元/吉焦(0.114元/kwh)。
用户最终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2、非居民用热价格
(1)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
燃煤锅炉集中供热价格调整为每月每平方米8.60元。
(2)按两部制收费标准
基本热价:8.60×30%=2.58元/平方米月;
计量热价:50.57元/吉焦(0.182元/kwh)。
用户最终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
3、以上价格均为用户终端销售价格,且均含换热站运行费用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指导价格。结算有异议时,市供热办可在最终用户价内协调。
(二)地热集中供热到户价格
1、居民用热价格由每月每平方米3.95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分两步执行:
第一步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3.95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4.90元,从2011年供热季执行;
第二步由每月每平方米4.90元调至每月每平方米5.40元,从2012年供热季执行。
2、非居民用热价格调至每月每平方米8.60元。
(三)低保家庭供热价格执行每月每平方米4.70元。
(四)非采暖期用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
1、简化热价类别。将现行的三类热价即居民类用热、行政事业类用热、经营服务类用热价格简化为两类价格,即居民用热和非居民用热价格。行政事业类用热、经营服务类用热合并为非居民用热。按照省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社会福利场所执行居民类用热价格。
2、推进供热计量价格改革。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组成。基本热价按建筑面积计费的30%确定,计量热价按用量计费的70%确定。
3、规范供热企业收费行为。本次热价调整后,热力企业除热价以外,不得以入网费、开口费、管网建设费、管网材料费等名义向各类用热户收取其他费用。各类热交换站(或小区物业公司)不得再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
三、有关要求
(一)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在保证供热质量的同时,降低供热成本,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正常采暖;
(二)供热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中间环节变相加价。要积极配合物价部门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管,维护用热户的利益;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方对供热价格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以上供热价格从2011年11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