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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经济纠纷小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序言:     袁老师您好!我是五大队刑侦三区队学员080111128向刚毅。很荣幸与您共同度过了愉快的一个学期,虽然时间短,但是依旧领略了您的风采。其实民法学课程对我们来说是很必要也是终生有用的学科。只可惜时间短暂,很遗憾我们只能略懂皮毛,不能像您一样深入探讨。希望以后还有机会与您探讨,向您学习民法以及其他知识。按照作业要求,以下是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论文。恕学生才疏学浅,观点不深,并且多是引用借鉴,以后要是从事相关工作,必将更用功更严谨治学。 正文: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以来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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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 序言:     袁老师您好!我是五大队刑侦三区队学员080111128向刚毅。很荣幸与您共同度过了愉快的一个学期,虽然时间短,但是依旧领略了您的风采。其实民法学课程对我们来说是很必要也是终生有用的学科。只可惜时间短暂,很遗憾我们只能略懂皮毛,不能像您一样深入探讨。希望以后还有机会与您探讨,向您学习民法以及其他知识。按照作业要求,以下是关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恕学生才疏学浅,观点不深,并且多是引用借鉴,以后要是从事相关工作,必将更用功更严谨治学。 正文: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一直以来是两个界限十分模糊的概念,一个涉及民事纠纷,而另一个则跨入刑事追究范围。如果量刑不当,很容易产生错判误判。作为以后要从事公安事业的我们来说,有必要要清楚这个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要谈谈这个话题,首先要从概念谈起。 一、经济犯罪概念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活动或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或表现为利用职权牟取暴利的行为。总之,经济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认为,“经济犯罪就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活、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秩序的行为。”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马克昌教授的观点是: “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规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经济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经济纠纷概念   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活动中,各民商事主体由于各种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因而经济纠纷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偿责任,经济犯罪是须要制裁的犯罪行为,旨在预防和抑止犯罪,故责任是惩罚的承担,而是损失的赔偿;经济纠纷等民事案件,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如当事人不愿提起诉讼,法院都不得主动介入。这与经济犯罪案件存在着最大差异,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还规定了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等多种受案渠道,而且还明确了不允许有不作为及放纵犯罪渎职行为发生。由于刑法规定的刑罚具有明显的副作用,所以作为民法我们充分保护某种合法权益时,才有刑法保护,于是刑法具有补充性,而民法并不具有补充性。  三、经济犯罪区别于经济纠纷的特点   1. 经济犯罪的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该类犯罪显要的特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关键要件,是划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如果一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经济管理法规,但还没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那就不构成犯罪。    2. 经济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经济管理活动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 经济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大部分是经济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4. 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都表现为故意,其中一部分犯罪还具有牟利、非法占有等目的。 实践中某种行为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刑事犯罪是经济犯罪,不是一件容易区分的事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相混淆。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解决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公安部曾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通过中指出:“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 那么如何来区分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首先要从概念中把握准确,紧扣民事刑事实体法,这是我们区别二者的基础。要搞清楚一些概念,如民事欺诈,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合同欺诈,是以欺诈行为以达到欺诈目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合同的订立,履行为途径不公开地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与经济欺诈应当说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合同欺诈是一种当事人的故意,这种故意并不是一种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的故意,其恶性要低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欺骗。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以骗取钱财为签订假合同,钱款都手后,毫无履行职意,这是合同欺骗,而在虚构过程中,一方弄虚作假骗取信任,目的是签订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合同。但仍希望通过合同履行获取利益,应为合同欺诈。 2.利用虚假合同,骗取对方货款,供自己从事其他活动,而并不履行合同,而且开初就不是为了真正地履行合同,希望通过其他方面盈利后还款,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违法活动。因其主观恶性尚不足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尚不足以定罪。   有些案件双方从各自角度出发,本是一起民商事纠纷案件,受害方为了最大限度挽回自己的损失,不惜违背案件的事实,想方设法将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报案,本是一起刑事案件,由于受害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和保护意识方法的匮乏,可能当作民商事纠纷案件来提起诉讼。    为什么对罪与非罪的认识差距有如此之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们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不同,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评价对象是犯罪行为的社会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它反映了行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反映了社会对人们行为的价值判断。历史时期不同,社会关系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无和大小也不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从农村开始,渐而推进到城市,工业、科技、文化、教育各条战线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多元的经济结构代替了自然的产品经济,横向的经济联合又打破了以往的条块分割,使经济关系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得到运行。一些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长途贩运,居间渔利,设店开厂,雇工转包等。     面对纵横交叉的经济关系和错综复杂的经济现象,对司法人员无疑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干部的观念,认识要适应由产品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轨把自己的思想从产品经济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服务经济,保卫经济上来。对于长期习惯把司法机关的职能理解为专政工具的人来说,这个转轨变换的过程非一朝一夕之功。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大潮下出现的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也要求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认识能力及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不仅要精通刑法、刑事诉讼法,而且要熟谙民法、经济法(包括经济合同法、商标法、税法、金融法、保险法、商业法、自然资源法等等);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广博的科研以及相关学科的理论水平如司法会计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等。在“重刑轻民”思想影响下,以为只要精通刑法就能办案的思想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工作的需要,没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越来越繁重的任务面前将会日益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就本案而言,不仅有刑法问题还有民法和经济法问题。     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易于混淆的另一个原因是立法滞后。经济体制改革广泛而深入的进行,打破了原有的经济格局。新的经济关系不断涌现。租赁制、承包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国营与集体联营、集体与集体联营、集体与个人联营、个人与个人联营、个人与个人合伙等等不一而足,加工承揽建筑施工、金融借贷、财产保险、产品购销、证券交易、广告传播……空前活跃。而法律在繁荣而复杂的经济生活面前却显得苍白无力,经济犯罪发案的速度比立法的速度快得多。原本就比较简约、原则的刑法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实践斗争的需要。立法机关为适应严惩经济犯罪的斗争的需要通过了若干补充规定,然而这些补充规定主要是提高了走私罪、投机倒把罪、盗窃罪、盗卖珍贵文物出口罪等经济犯罪的法总刑,并没有对罪与非罪,此啡与彼罪的界限作比较细致的划分,对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高利盘剥,保险诈骗,合同诈欺,破产诈骗,证券诈骗以及泄露、刺探技术秘密等犯罪行为刑法仍然是空白。在法律落后于现实的情况下,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就是一件困难的事。控之者称有,辩之者言无,见仁见智各执一词,以挪用公款罪为例,该罪在刑法中没有规定,1988年1月21日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确定了这一罪名,以后最高人民法院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89年11月6日对上述补充规定作了司法解释,但是实践中依然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罪名的确定、颇多诘难。 身为警官学院我们,未来很可能是从事于经济有关的职业。在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不易区分的情况下,应该本着严肃、慎重、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实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在是否构成犯罪上尚不是十分有把握情况下的则不急于按犯罪处理,如果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规定如违反经济法、行政法,可以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否则则不宜冒然定罪处刑。至于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以权代法,弄权玩法,长官意志,非法干预,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障碍,应予坚决扫除。 就到这里,感谢老师,真心祝袁老师新年快乐,家庭美满,工作顺利! 您的学生: 080111128向刚毅 2010年1月 相关参考文献: 经济犯罪、经济纠纷、财产犯罪辨析--聂申国(2008.12) 正确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余向栋1992年,《律师》杂志 文档已经阅读完毕,请返回上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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