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销售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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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公司生产的产品,均由营销部统一销售。
2.市场营销部销售的产品必须是经质量管理部检验合格,准予放行的产品。
3.市场营销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销售药品。
4.市场营销部应对销售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核,向客户索要加盖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客户销售档案,填写《客户资质审核表》。只有审核合格后,方可确定为销售客户,向其销售药品。
4.1销售人员不得将药品销售给资质不全的单位或个人。
4.2不得将药品销售给直接的使用者和患者。
4.3不得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违法的药品推销或推介活动。
4.4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误导用户。
4.5不得有意隐瞒存在的毒副作用或不良反应等相关警示语。
5.销售人员销售前,先提出提货申请:填写《成品出货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成品发放原则确定发货批号及各批数量;QA确认允许发放;财务签字确认货款已到;最终经总经理签名核准销售。
6.仓库保管员必须凭总经理签名核准的《成品出货单》,在QA监督下按单发货。
7.市场营销部应详细填写《产品销售记录》。根据《产品销售记录》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售出情况,必要时能及时全部追回。《产品销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品名、剂型、批号、规格、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等。
8.《产品销售记录》应保存到药品有效期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