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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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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12条规定: 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2.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1.协商一致和公平原则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12条规定: 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2.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未履行 危险增加 的通知义务,且因增加的危险发生保险事故或致损失的扩大部分,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 出险通知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出险的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以避免事故造成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及时收集证据,核实损失,以确定责任及责任范围。 投保人履行通知出险义务必须 及时 ,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如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有的保险合同还约定投保人等未尽通知或延期通知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如 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 的盗窃损失后,应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四)减灾防损的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施救义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 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 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这就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投保人的施救义务。该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等不积极施救而致损失的扩大,则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财产保险是一种 损失保险 ,或称 赔偿保险 。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 值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所以人身保险也叫 给付保险 。 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 (1)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或是为向他人追索等等,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由保险人来支付或补偿这些费用支出,是理所当然的,合情合理。保险人承担的这些费用在保险赔偿金以外计算,即不包括在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内,以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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