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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复习提纲[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1、 明确法律体系的概念。答: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整体。 2、 明确法的形式及其实质。答:法的形式,实质是法德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立法法)、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3、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高等教育]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法规知识复习提纲 1、 明确法律体系的概念。答: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按照一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 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整体。 2、 明确法的形式及其实质。答:法的形式,实质是法德效力等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立法法》(下称《立法法》)及有关规定,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立法法)、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 3、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和对法律适用的说明, 对法院审片有约束力,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民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制 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有很多,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思(试行)》《关于审 理建设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 4、 明确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答: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 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5、 明确法人的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6、 明确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答: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7、 明确诉讼时效的概念。答: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超 过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得胜诉权消灭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8、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答: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依建设单位申请, 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 设的制度。 9、 明确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的意义。答:我国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建筑工程在开 工前符合法定条件,进而为其开工后顺利实施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建筑工程 的基本情况,依法及时有效的实施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10、明确《建筑法》第7条规定。答: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1、明确《建筑法》第8条规定。答: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有一系列前提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2、明确各资质类别安照各自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的情况。答:例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 级、一级、二级、三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 级、二级。 13、明确在我国,对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答: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 方可分别以注册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简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建造师等名义执业。 14、明确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答: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 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用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15、明确《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答:“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的内容不 同,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16、明确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约指定采购。答:“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肢解发包” 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筑法》第25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 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7、明确《建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答:“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18、明确《建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答:1):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 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19、明确《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0、明确《建筑法》第29条规定。答: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分包单位。 21、明确《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答:建筑工程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 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2、明确总承包单位和分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答: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 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都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 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之间要求粉白单位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 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分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赔偿。 23、明确禁止违法分包。答: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 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包给其他单位的;4)f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4、明确《建筑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答: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 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25、明确《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答: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26、明确《建筑法》第33条规定。答: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 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7、明确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概念。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我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最主要的方式。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28、明确《合同法》第15条规定。答: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据此,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29、明确《招标投标发第5条规定。答: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0、明确招标发式。答:《招标投标发》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1、明确《招标投标发》第26条规定。答:“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关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2、明确组织投标机构。答:投标人应建立一个精干高效的拖把公做机构。投标公作机构,在平时要注意投标信息资料 的收集与分析,研究投标策略。当有招标项目是,则担当起选择投标的对象,研究招标文件和勘察现场,确定投标 报价,编制投标文件等公作,及至中部,则负责合同谈判,合同条款的起早及合同签订等公正。投标工作一般由三 类人才组成1经营管理类人才2技术类人才3商务金融类人才。 33、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发法》第17条规定。答: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报兑支票、银行汇票和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 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4、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期限。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签订合同或提供履约保函位置,国家上一般为投标有效期截止后 的第29天,而我国则规定为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35、明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图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明确有关法律投标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局于1998年1月6日发布了第 82号令《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与投标者之间或是投标 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投标者利益的行为。 37、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 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等实质行内容进行谈判。 38、明确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答:1建设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2禁止建设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3确定安全生产费 用4依法进行拆除工程的发包。 39、明确建设单位依法有责任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答:建设单位依法有责任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建设单位赋予的强制行义务。 40、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答:建设单位在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是,应当切得建设工程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1、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答: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 42、明确我国实施强制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单位出了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实施以“三孔、两管、一协调“为主要内 容的工程监理工作外,还有依法承担国家赋予的其他方面的监理责任。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6.1.2条规定,”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事,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任务有必要 停工以消除隐患;。。。。。“赋予了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权力,根据权力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当履行相关的监督义务。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43、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答: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 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建立责任。 44、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答:“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 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45、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6条规定。答:企业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安全生产条件。 46、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 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7、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规定。答: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管理规定》。 48、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答: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49、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答: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 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50、明确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答:鉴于项目 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 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 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明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答: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 52、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有关规定。答: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 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 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的是个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 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53、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 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答:“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 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5、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答: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 与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6、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答: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7、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答: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 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8、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答: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油方式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 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9、明确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答: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60、明确《标准化法》第14条规定。答: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61、明确严格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定义务。对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加强工 程建设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 62、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答: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 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63、明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概念。答: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4、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种类。答:1)污染防治。2)大气污染防治。3)环境噪音污染防治。4)固体废 物污染防治。 65、明确节能的概念。答:所谓节能,则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 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66、明确《消防法》第10条规定。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67、明确建设工程保险的概念。答:建设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或承包人为了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 能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即为建设工程保险合同。 68、明确劳动合同的概念。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69、明确《劳动法》第21条规定。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70、明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反映合同普遍规律、反映立法者基本理念、体现合同法总的指导 思想、贯穿整个合同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是立法机关制定合同法、裁判机关处理合同争议、以及合同当事人订立履 行合同的基本准则。我国合同法明确如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71、明确要约的概念。答:依我国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通过要约与承诺来完成。要约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 报价,是一方当事人向他人提出,以一定条件与其订立合同且一旦该条件为其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前 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72、明确承诺的概念。答: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承诺的意思表示,即按照要约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 希望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73、明确合同的一般条款。答: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 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74、明确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答:合同的形式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根据我 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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