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的政治思想
一、哲学基础
1. 柏拉图哲学的核心是理念论。
(1)理念是现实世界的原型、范式、本原,是唯一真实的存在。而被人们感觉到的经验事物和现象世界则是不真实的,不属于存在的范畴。
(2)理念世界是永恒不变的,而现象世界变动不居,只是理念世界的某种歪曲的摹本和虚幻的影子。
(3)理念只能被某种高超的智慧所把握,真正知识是对理念的认识,因为理念是事物的形式和本质,它规定了事物的基础和原则,是纷繁复杂的现象界的稳定标准和范型。
理念论应用于政治领域就是城邦理念,合乎正义的城邦就是城邦的理念。而政治学的任务就是对城邦理念的认识和把握。
(1) 既然万物皆有其理念,那么政治也不可能例外。如同具体事物有其理念存在一样,城邦也有其理念;它不仅是现实的城邦的原形,而且是真正完善的城邦。
(2)人们看到的是形形色色的城邦,而哲学家所需要认识的则是城邦的理念,也就是关于城邦的真理。现实的城邦离开这一理念越遥远,其政治便越腐败、越堕落。
(3)城邦理念不存于现实之中,但现实的城邦是对城邦理念的模仿。
(4)人们只有通过了解城邦的理念,并且使现实的城邦尽可能地接近于它,人们的生活才有可能达到永福的佳境.
2. 柏拉图的认识论为回忆说。
(1)灵魂在进入肉体之前,曾经在理念世界居住过,灵魂本身已包含对理念的认识;但当灵魂进入肉体的时候,灵魂忘记了理念,肉体是引诱人堕落的元凶;
(2)学习就是回忆,通过学习(触媒)把忘记的理念回忆起来;通过不断回忆,对理念的回忆;
(3)回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上升的过程,灵魂试图挣脱肉体的束缚,不断实现自己的自由。
(洞穴喻:我们的认识就像洞穴中的奴隶,不断地提升自己。
太阳光:最高的真理;
具体事物:非纯粹理念;
木偶:理念的象征;
木偶的影子:对象征的象征。)
二、社会分工论(正义城邦论)
1. 社会分工的必要性
(1)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城邦是体现了至高的善的城邦,具体的表现为:它是符合人的天性的城邦,是贯穿着整体主义精神、或者达到了和谐的城邦。
(2)城邦的正义集中体现在社会分工上。社会分工是城邦产生的原因和动力,也是理想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突出特征。
(3)社会分工是国家产生的基础,统治者、辅助者和生产者三个等级各司其职,分工互助,就达到了和谐,国家就实现了正义。
2. 社会分工的主要内容
国家的职能:生产、保卫、统治。三种价值与社会等级。
1)生产者阶层:提供物质性财富。经济
2)护卫者阶层:军人战士。军事
3)统治者等级:由军人中选出并精心训练而成哲学家。
三个等级的关系:区分明确,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尽其责、分工互助。不能僭越,从而实现城邦的正义。
3. 社会分工的合理性论证
(1)从个人灵魂划分来进行论证
个人灵魂与城邦精神的要素同构性。
个人灵魂三要素:理性、意志、欲望。理性在价值上无疑属最高层次,欲望属最低层次。
社会的三阶层代表了人灵魂的三个方面,统治者代表理性,卫国者代表意志,劳动者代表了欲望。
(2)以传统四美德进行论证
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是四主德,与灵魂的三个方面相对应,在行为中表现为三种德性:智慧、勇敢、节制。
统治者以理性统治国家,美德体现为智慧,只有哲学家才是智慧的最高代表;卫国者以意志保卫国家,美德表现为勇敢;节制不体现在城邦的某一个具体的等级中,而体现在各个等级的相互关系中,各等级都明白谁是天生的统治者,谁是天生的被统治者,谐调一致就是节制,社会三阶层各司其职就实现了城邦的正义。
(3)借用神话来论证
城邦的所有成员都是一土所生,相互之间亲如兄弟,但是,上天在铸造他们时,在有些人身上掺入了黄金,因而这些人是最高贵的,是统治者;在有些人身上掺人了白银,他们次之,是辅助者即军人;在另外一些人身上掺入了铜铁,他们便成为生产者。
三、哲学家治国论
根据柏拉图设计的社会结构,哲学家应居于等级结构的最顶端,垄断城邦的全部政治权利,其它两个等级则排斥在城邦政治权力之外。哲学王是这个理想城邦最完备、最崇高的统治者。
1. 为什么要让哲学家管理国家?
(1)哲学家能够使城邦公民保持良好的品德。(伦理关怀)
(2)哲学家能够认识城邦理念。(认识论)
(3)哲学家是爱智的人,他们的智慧、品德、知识、权力,足以建立理想国。
2. 如何培养哲学家?
优生:男女的结合被视为公共问题而非单纯的私人问题。通过有统治者操纵的一种巧妙的抽签办法将适当女子分配给适当男子。他们生育的子女不属于他们个人所有,对于“劣种”要将其秘密消灭,合格者立即抱到公共场所,由国家抚养和教育。
优育:只有通过正确的教育,才能培养成合格的军人和哲学家,也只有依赖哲学家的教化手段,才能重新塑造人性,培养出优秀的公民,教育为“唯一重大的问题”。
3. 哲学家改造社会的措施
(1)统一意志,推行专制主义的教育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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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家要制定出教育规划,审定教育内容,控制一切教育手段,使之服务于城邦的政治目的。
(2)建立和维护社会分工制度。哲学家要极力防止不同等级的人相互混杂,如劳动者等级的人成了统治者或军人,军人僭越了哲学家的职责等。
(3)废除私有财产,实行“共产制”,第一、第二等级不得有私产,也不许经商,生活由第三等级供养,实行共餐制度;第三等级可以有私产,可以经商,但得供养第一、二等级。有权力者无私产,有私产者无权力。
废除家庭,在第一、二等级中实行“共妻”制:在同辈中无近亲关系的男女有性的自由;生子是妇女的天职;小孩不知其父,也不知其母,都是国家的,由国家管理和教育。
四、政体思想
1. 《理想国》中的政体思想
(1) 划分标准:执政者的人数,政体的内在精神和原则。
(2)种类:非现实的理想政体,哲学家执政的贤人政治——智慧;
现实中的政体分类,荣誉政体(荣誉)、寡头政体(财富)、平民政体(自由)、僭主政体(专制)。
(3)政体的人格化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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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习惯倾向、品性决定着政体的精神和原则。政体有其内在精神。
荣誉政体:以争强好胜和贪图荣誉为特点。
寡头政体:以财产的多少分配政治权力。
平民政体:官员通过抽签决定。
僭主政体:为所欲为。
(4)政体向堕落方向嬗变。
贤人政体(从理论上讲,非适当婚配、血统混杂而失去其纯洁性而堕落)—荣誉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僭主政体
(5)激烈批判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在平民政体下,人们崇尚自由和平等,结果导致自由泛滥,平等走向极端,人们便不能忍受任何约束,连法律也不放在心上。极端的平等带来极端的奴役,平民政体必然演变成僭主政体。在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下,独裁者取得权力,凭暴力建立了专制统治,在僭主身上,节制的美德已经扫除干净,而代之以疯狂。
2. 《政治家篇》中的政体分类
(1)划分标准: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好坏。
(2)种类:一人统治的:王制、僭主制;少数人统治的:贵族制(贤人政治)、寡头制;多数人统治的:共和(民主)制、平民制。
五、第二等好的理想国
在法律篇中,制度设计作出了修正,思想变化的原因:
(1)承认理想国中的设计是一种理论模型,无法实现。
(2)三次西西里的冒险失败,哲学王思想破灭。
(3)雅典民主制的恢复与政治稳定,重估民主、法治的价值。
(4)斯巴达军事社会的荣誉政体的危机。
主要观点上的变化:
(1)强调法律的作用,主张法治——从现实角度上。
(2)主张实行混合政体和有限的民主。
(3)从对经济与社会改革的极端主义向温和改良的回头。
马基雅维利的政治思想
一、权力政治观
1、不重书本重实际,从人们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出发研究政治问题,只是历史上的经验,重视研究古今人类经验中相似的东西,认为历史事件先后相似的原因,在于人的天性。
2、人性恶论:一旦有了适宜的机会,人心就会自然堕落。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最基本的欲望。
3、国家和政体的产生:人性之恶和人的需要而产生了国家,国家是人创造的一种保障安全、维持和平的工具。因此,国家和政体的目的是确保国家和统治者利益的至高无上和完整。
4、主张政治的根本问题是统治权,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
依靠军队和法律,以强大的实力为后盾,用铁的手腕来加强统治。
君臣、父子、地主与雇工也都是利益关系。从人都是为了“利”的观点出发,他根本反对用仁、义等说教来治国,而主张通过赏、罚两种手段。
二、共和理想和君主专制
1. 政体思想:认为政体循环论,主张混合政体,肯定了共和制的优越性,但他认为不适合于当时的意大利,意大利只能实行君主制。
2.君主制是挽救意大利的临时措施,权宜之计,但不是最好的政体,国家统一后,应实行共和制。(国家统
一、社会稳定之后才建立共和)
三、君主统治方法
1. 让人畏惧是最可靠的统治术,比让人爱戴更可靠。
2. 政治不受道德约束:政治高于道德,应当从政治的角度看待个人道德,政治斗争不能束缚于道德,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摒弃道德,政治是目的,道德是手段,只要目的适当,可以不择手段,。
3. 效法狐狸与狮子,君主学会同时扮演狮子和狐狸两种角色,就是既要凶猛,又要狡猾,也就是善于采取经力和欺骗相结合的方法。
霍布斯的政治思想
一、国家的起源与本质
1、人性论: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自我保存。由于人的自私本性,人人只顾自己的保全,只顾自己的利益,因而,当人们同时想占有某物而不能共有或分享时,则必然成为仇敌。
2、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是自由的,每个人运用自己的权利以
保全自己的本性,即具有保全生命的自由。但由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彼此争夺结果是,自然状态成为一个“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3、自然状态这种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有违人类自我保全的原则,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
平条款,即“自然法则”,共10条。其第一法则是: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只有在不能得到和平时,才有用战争来保卫自身生存的自然权利。从这条自然法则出发,又引发出第二条自然法则:每个人都应当放弃自然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要求,每个人必须满足他人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的具有的自然权利。
4、社会契约: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人的理性无法有效制约激情,“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
施。因此,需要一种外在力量的约束,以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于是人们就缔结契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或由一些人组成的议会,把众人的意志变成一个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些人组成的会议担当起他们的人格,集合在一个人格里的人群就是国家,承担着这个人格的人,叫做元首,拥有主权。伟大的“利维坦”就这样诞生了。
5、国家权力是被“授予”的。国家作为所有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强制性权力”,它的合法性并非来自别处,
而恰恰是来自“授权人”本身,国家的权力是“被授予的”,国家根据授权行事其实是根据所有具有这种权力的人的委托或准许而行事。总之,国家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但它又是一种公共性权力,它产生于人类和平与自我保护的需要。
6、国家的本质: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叫做国家,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者。
二、主权学说与政体理论
1、主权至上而范围广泛
主权范围,包括立法、决定和平与战争、统帅军队、任免官吏、征税、审判、授勋等各项权力。
主权者至高无上,对臣民执有生杀大权,而人民则只能对主权者表示绝对的服从,不能有任何抵抗。
因为:(1)在缔结契约时,人们把自己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一个人格——国家,而主权者即国家元首就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约也不受法律的制约,是集全部权力于一身的人。
(2)已经按约建立国家的人,必须受信约束缚而承认主权者的行为与裁断;一个君主的臣民,不得到君主允许便不能抛弃君主政体、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也不能将自己的人格从主权者身上转移到另一个人身上或另一个集体上。
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者不能将其权力的任何部分授予或转让给他人。主权是一个总体,不可分割,因为权分则国分,“国分则国将不国”。因此,他反对分权。
2、政体理论:分为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认为君主制是所有国家类型中最佳的。
三、人民的自由与主权者的义务
1、人民的自由:
(1)臣民有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
(2)在法律末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的自由。
2、主权者义务:(1)保卫人民的安全;(2)服从自然法。
具体义务:(1)保护好自己的权力;(2)确定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权;(3)依据法律和平等原则统治。
洛克政治思想
一、对政治思想的清理和总结
1、批判保皇派的君权神授和父权论
2、倡导政教分离
3、系统阐释信仰自由
4反思霍布斯的绝对主义的君主专制
二、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1. 自然状态:洛克对人性持乐观态度,自然状态不是“永久的战争状态”,而是“和平、善意和互相的帮助的状态”。
人人享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生命权、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
(1)生命权:人的生命并非为人自己所创造,而是得之于上帝,所以一方面个人自己没有权利处置,另一方面别人也同样无权加以处置。此外,生命权不仅仅指生存权,它在一定程度上还包括对人身的支配权。
(2)自由权最为根本:自由在任何情况下都意味着人们除法律之外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不论在自然状态之下还是在国家之中,都是如此。
(3)财产权:洛克最先提出了劳动价值论。他认为,大自然是上帝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的,但要把这平等地属于每一个人的东西的一部分据为已有,那就必须付出自己的劳动。同时,这种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相互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占有必须以同时也允许别人占有为前提。
2. 社会契约论
(1)自然状态的缺陷与建立国家的必要性:虽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有缺陷。第一,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第二,是自然权利一旦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司法权)。人都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因此,自然状态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不便和不公正。
(2)建立国家的目的: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这些不便而需要建立国家。也就是说,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状态下偶尔出现的不稳定,是为了建立某种公正的稳定的执行自然法的机构,从而使自然法的原则得到完美的现实。换言之,人们所以建立政府是为了获得比在自然状态下更多的东西而不是相反。(3)契约过程:由于自然状态有缺陷,最终会导致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保障,于是有理性的人们便以同意或默许的方式让渡部分权利,缔结契约,组成政治社会。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给国家的只是自然法所给予的那种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即裁判权。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加者,受到契约内容的制约,按照社会全体人员的委托行使他们的权力。
3. 有限政府
人们在订立契约时让渡的只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权等自然权利,不但没有转让,而应受到国家的保护;执政者也是签约的一方,因而必须忠实地履行契约,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按大多数人的意志行事。如果执政者违背了社会契约,侵犯或者不能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违背了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人们就可以反抗他,推翻他的统治。
三、法治与分权:从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下的两种自由出发,洛克论证了法律的存在与自由的共容。
立法权的四个原则:目的原则、方式原则、财产原则、归属原则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执行权是负责执行被制定的和继续有效的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是负责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
立法权与执行权应分开行使。
就执行权与对外权的关系来看,洛克认为两者可以联合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