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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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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 使用和检验。 本规程所称的流动式起重机是指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流动式起重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安全技术方面 的基本要求。其它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 为准。 第四条 进口流动式起重机或国内...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流动式起重机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的生产(含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制造、安装、维修) 使用和检验。 本规程所称的流动式起重机是指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 第三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流动式起重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安全技术方面 的基本要求。其它有关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 为准。 第四条 进口流动式起重机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 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 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六条 安全工作的使用及安装条件应符合该类流动式起重机相应的设计要 求。 第七条 流动式起重机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 容应包括: 1. 流动式起重机的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 2. 出厂质量合格证; 3. 特种设备证书; 4.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5. 超限车辆还应在使用说明书中说明在使用移动中,因超限可能带来的风 险。 第七条 流动式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 明下列项目: 1. 产品型号和名称; 2. 制造厂名称; 3. 主要技术参数:额定起重量、整机功率、质量等; 4. 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5. 制造日期。 对出厂的流动式起重机应在车架上打上唯一性编号。并按有关标准的规定设 置流动式起重机的曲线图、特性表。 第28条 起重机应当有“额定起重量表”、“起升高度曲线标牌”、“起重臂下 严禁站人”及“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等安全标志。 “额定起重量表”和“起升高度曲线标牌”必须固定在操作人员便于看到的 位置。 “起重臂下严禁站人”的文字标志应当设置在起重机基本臂两侧适当位置。 “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 的文字标志应当设置在回转尾部两侧适当位置。 在所有操纵手柄、踏板的上面或附近均应当有表明用途和操纵方向的标志。 第29条 起重机吊钩滑轮组侧板、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臂架型起重机回 转尾部及平衡重、动臂式臂架起重机的臂架头部、起重机外伸支腿等危险部位应 当使用黄黑或红白相间的警告标志。 第29条 起重机吊钩滑轮组侧板、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臂架型起重机回 转尾部及平衡重、动臂式臂架起重机的臂架头部、起重机外伸支腿等危险部位应 当使用黄黑或红白相间的警告标志。 相间标志条纹的宽度比例为1:1,条纹宽度为50~100mm,每种颜色不少于2道,斜度与水平成45?角,倾斜方向宜以设备部位中心线为轴呈现对称形。 第30条 安全标志应当清晰、醒目、耐久、完整和正确。第29条 起重机吊钩滑轮组侧板、取物装置和起重横梁、臂架型起重机回转尾部及平衡重、动臂 式臂架起重机的臂架头部、起重机外伸支腿等危险部位应当使用黄黑或红白相间 的警告标志。 相间标志条纹的宽度比例为1:1,条纹宽度为50~100mm,每种颜色不少于 2道,斜度与水平成45?角,倾斜方向宜以设备部位中心线为轴呈现对称形。 第30条 安全标志应当清晰、醒目、耐久、完整和正确。 第10条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各写基本的一条(GB3811) 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第三章 材料(关键部件材料、特别是不能用的)表放在附件 第15条 流动式起重机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及 焊接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 能。 流动式起重机的部件、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 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17条 流动式起重机采用的钢材应当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 技术条件》(GB/T699)、《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GB/T3077)的规定,型材、板材、管材、锻件材料 在满足上述国家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铸钢应 符合《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GB/T5676)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铸铁应符合 《灰铸铁件》(GB/T9439)、《可锻铸铁件》(GB/T9440)、《球墨铸铁件》(GB/T1348)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18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紧固零件、传动零件的材料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 钢 技术条件》(GB/T699)、《碳素结构钢》(GB/T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1591)、《合金结构钢 技术条件》(GB/T3077)的规定,并按相关的技术 标准、规定和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表面处理。 第19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焊接材料应符合《碳钢焊条》(GB/T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不锈钢焊条》(GB/T983)、《堆焊焊条》(GB/T984)、《铸铁焊条及焊丝》(GB/T10044)的规定;焊丝应符合《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 低合金钢焊丝》(GB/T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0045)、《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7)、《气体保护焊用钢丝》 (GB/T14958)、《铸铁焊条及焊丝》(GB/T10044)的规定;焊剂应符合《碳素钢 埋弧焊用焊剂》(GB/T5293)、《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GB/T12470)的规定。 第20条 流动式起重机结构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相近的钢材。重要承载结构的代用材料应该不低于原所用材料的结构强度和刚 度,且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第25条 用于流动式起重机主要承载结构的材料,应该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厂 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第26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重要承载结构用的钢材应有标记,切割下料前应作标记移植,且便于 识别。 第27条 流动式起重机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 发放、回收和回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结 构 第31条 流动式起重机上所有的梯子踏板和走台平面应当具有防滑措施。 第32条 流动式起重机上所有外露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可能发生危险的 运动零件均应当装防护装置。 第33条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器设备应当装设防雨罩。 第34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结构件强度应该符合GB6068规定的要求 。 第34条 整机稳定性应该符合GB6068规定的要求 。 . 静稳定性 ? 臂架处于整机稳定性最小的位置和状态,按公式(1.25P+0.1F)确定的试验载荷,无1冲击地施加在吊钩上,起重机不得倾翻。 式中:P——额定起重量; F——起重臂折算到起重臂头部或副臂头部的重力。 ? 基本臂在最小额定幅度,起吊最大额定总起重量的1.25倍,臂架在任何位置,允许有一个支腿抬起,但其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量不得大于50mm。 2. 后翻稳定性测试 基本臂在最大允许仰角、吊钩放在地面上、臂架处于正侧方和正后方时,臂 架一侧的所有支腿或轮胎压力之和不得小于该工作状况下整机总质量的15%。 第35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主要承载结构件在静载试验工况下,其结构件不 得产生裂缝、永久性变形、油漆剥落或对起重机的起重性能和安全性能有影响的 破坏,无论臂架在任何位置,只允许有一个支腿抬起,但其固定支腿外缘的抬起 量不得大于50mm。 第36条 液压系统 1.液压系统应当有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定压力不得 大于系统额定压力的110%,同时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2. 液压系统应当有良好的过滤器或其它防止油污染的装置。 3.平衡阀、液压锁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必须是刚性连接。 4.有相对运动的部位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当尽可能缩短软管长度,并避免相 互摩擦碰撞。易受到损坏的外露软管应该加保护套。定期检查系统中各个连接环 节。 5. 系统中采用蓄能器时,必须在蓄能器上或靠近蓄能器的明显处标示出安 全警示标志。蓄能器的充气量与安装必须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6. 液压油箱内最高工作油温不得超过80?C。 7. 支腿油缸处于支撑状态时,液压锁必须保证可靠地工作。当基本臂在最 小工作幅度,悬吊最大起重量15 min后,变幅油缸和支腿油缸的回缩量应不大 于2mm ,重物下沉量不大于15mm。 8. 在整机完成行驶检查后,水平油缸的伸缩量不大于3mm(不包括有插销机构的活动支腿)。 9. 液压系统中,应当有防止被吊重或臂架驱动使液压马达超速的措施或装 置。 第37条 起升机构 1. 起升机构的每一套独立驱动装置至少要装设一个支持制动器。支持制动 器应当是常闭式的,必须能持久地支持住额定重物,制动轮必须装在与传动机构 刚性联接的负载轴上。 2. 起升机构的液压油路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3. 对特殊需要采用重力下降的起升机构,应当有可靠的可操纵制动器。 第38条 变幅机构 1. 变幅机构应当能可靠地支撑起重臂,并能够在操作者控制下使起重臂平 稳地降落到规定的幅度。 2. 用钢丝绳起落起重臂的机构中,应当配备常闭式制动器。 3. 用液压油缸起落起重臂的机构,变幅油路中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 平衡阀。 第39条 起重臂伸缩机构 伸缩液压缸必须装有与其流量相适应的平衡阀。 第40条 起重臂 1.伸缩式箱形起重臂组装后,各节臂侧向单面间隙调整后不大于2.5mm,伸缩工作时不得有异常现象。 2.履带起重机的起重臂 ? 用于制造起重臂的材料,其主弦杆和腹杆的屈服强度应不低于400MPa; ? 主、副臂各节两端的扭转不大于3mm; ? 最长主臂和最长副臂水平放置状态的下挠度,为各自臂长的1/1000。 第41条 支腿 1. 当起重机处于行驶状态时,支腿应当收回并可靠地固定。 2. 在起重作业时,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当可靠地支撑起 重机。 第42条 回转机构 1.回转起动、制动应平稳,最大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起重机应当具有两个方向的可控滑转性能。 2. 应当设置防止行驶时上、下车发生相对转动的固定装置。 第43条 电气系统 1. 起重机上车司机室应当设置熄火装置。 2.控制起重机机构运动的电器控制器均应当有零位和接地保护。 3.电气联接应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当可靠地固定。 4.起重机应当装有晚间作业照明设备。 第44条 操纵系统 1.操纵系统的布置应当避免发生误操纵,而且操纵方便。 2.操纵手柄及踏板在不采用刚性保持装置时应当能自动复位。 第45条 司机室 1. 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撑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面积上的1000N的载荷,而且不2. 司机室顶部应当能承受在(30×30)cm 发生永久变形。 3. 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当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内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且 便于操作和维修。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 机的危害。 4. 司机室应安装遮阳板和刮水器。 ? 刮水器应当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该能自动回至初始位置; ? 刮水器刮刷覆盖面积应当确保具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5. 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当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檫净。窗玻璃应该采 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结构报废 第五章 焊接与工艺 第46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GB/T12469-90《焊接质量保证 钢熔化焊接头的要求和缺陷分级》的规定确定焊接结构件的 “焊缝缺陷等级”。 第47条 主要承载结构件(如臂架、支腿、转台和底架等)的对接焊缝质 量不得低于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二级焊缝, 第48条 焊接作业的操作者,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焊接 “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焊工担任,对于从事“焊缝缺陷等级”不低于?级的主要承载结 构件焊接的焊工还应该按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焊接 工作。 第49条 焊接设备的电流表、电压表、气体流量计等仪表、仪器以及规范 参数调节装置应该定期进行鉴定。上述表、计、装置失灵时,不得进行焊接。 第50条 焊接件材料和焊接材料 1. 用于焊接件材料的钢号、规格、尺寸应当符合图样要求。 2. 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当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3. 用于焊接件的材料(钢板、型钢等)和焊接材料(焊丝、保护气等),进 厂时必须进行检验。 第 51条 全部零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对装。 第52条 装对焊接零件的焊接接头坡口形式、尺寸及焊缝间隙量应符合 GB985-88《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和 GB986-88《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的有关规定。焊缝间隙在其全长 上的不均匀度,应当在间隙量公差范围内。 第53条 焊装前必须将距焊缝边缘一定范围内(手工焊、气体保护焊不小 于10 mm,埋弧焊不小于20 mm)焊接结构表面上的铁锈、油、油漆、尘土等污 物除净,并且去除潮湿。 第54条 焊接工作应当在装对检查合格后进行。 第55条 装对时的定位焊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规范以及对焊工的要求, 原则上与正式焊接时相同。 第56条 首次采用的新钢种、新焊接材料的焊接工艺,必须在正式施焊前 做出工艺试验,评定合格后予以施焊。 第57条 禁止在非焊缝区引弧,也不得在焊缝端部引弧。 第58条 焊接变形在热状态下的矫正,一般不准在兰脆温度(250~500?) 时进行(调质钢除外);冷状态下的矫正不准在冷脆温度(-20?)以下进行。 采用火焰矫正时,严禁在同一部位重复加热,防止钢材金相组织和机械性能 变化。主要承载结构件,严禁使用水冷、风冷等急速冷却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也不允许在同 一部位进行造成拉、压应力的反复矫正。矫正后焊接件表面不得有裂纹、熔坑及 其它影响焊接件强度和外观的缺陷。 第59条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 1. 主要承载结构件的全部焊缝应该进行外观检查,表面质量应当符合如下 要求: ? 焊缝外形尺寸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焊缝与母材平滑过渡; ? 焊缝及其热影响区表面无裂纹; ? 对焊缝缺陷等级不低于III级的焊缝,表面质量应当符合GB/T12469-90 的有关规定。 2. 检查方法: ? 焊缝的几何形状与尺寸用通用量具或者样板检查; ? 焊缝外部缺陷用目测、渗透探伤和磁粉探伤等方法检查。 第60条 焊缝内部缺陷检查 1. 对焊缝缺陷等级不低于III级的焊缝应该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查。 2. 焊缝内部缺陷可以采用射线照相、超声波探伤、钻孔或者模拟件评定等 方法检查。 3. 无损检测人员应该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颁发的《无损检 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可以承担与考核合格的种类和技术 等级相应无损探伤工作。 第61条 有密封性要求的焊缝,不得有渗漏。 第62条 焊缝的机械性能应当符合手工电弧焊、埋弧焊和气体保护焊焊接 结构钢用焊条、焊丝标准或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63条 焊缝外观质量检查、焊缝内部缺陷检查、密封性试验及机械性能检 验均应符合图样或订货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64条 不合格的焊缝,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返修。同一焊缝最 多返修次数不多于二次。禁止用捻缝、氧乙炔火焰吹熔及敷焊等方法修补。 第六章 安全保护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第65条 各种起重机应当按下表要求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并在使用中及时 检查、维护,使其保持正常工作性能。如果发现性能异常,应该立即进行修理或 更换。 安全保护装置在各种起重机上设置的要求 流 动 式 起 重 机 序安全保护 汽车起重机 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 号 装置名称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范围 要求范围 要求范围 程度 程度 程度 力矩限制起重量等于或 起重量等于或起重量大于32t1 应装 应装 应装 器 大于16t的 大于16t的 的 起重量指起重量小于起重量小于起重量等于或小2 应装 应装 应装 示器 16t的 16t的 于32t的 起升高度3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限位器 下降极限 4 位置限制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器 幅度指示 5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器 起重量等于或 起重量等于或 起重量大于50t6 水平仪 应装 应装 应装 大于16t的 大于16t的 的 防止吊臂采用钢丝绳变采用钢丝绳变采用钢丝绳变幅7 应装 应装 应装 后倾装置 幅的 幅的 的 风速风级起升高度大于起升高度大于主臂长度超过55m8 应装 应装 应装 报警器 50m的 50m的 的 连锁保护 9 应装 可两处操作的 应装 可两处操作的 应装 可两处操作的 装置 支退回缩工作时打支腿工作时打支腿 10 应装 应装 应装 工作时打支腿的 锁定装置 的 的 回转定位 11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装置 12 上车喇叭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应装 所有 《安全保护装置技术要求》的规第66条 力矩限制器的性能应当符合 定 第67条 起重量指示器的误差不得大于5%。 第68条 起升高度限位器的性能应当符合《安全保护装置技术要求》 的规定 第69条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当吊钩处在制造厂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在 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钢丝绳。 第70条 幅度指示器应当读数清晰并便于司机在操作时观察。当幅度小于 或等于5m时,指示器指示的幅度偏差不得大于100mm,当幅度大于5m时,幅度偏差不得大于2%。 第71条 水平仪,应具有检查打开支腿时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第72条 采用钢丝绳变幅的起重机,应当装设幅度限位装置和防止起重臂 后倾的装置。 第73条 防止起重臂后倾装置,应当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 能阻止起重臂后倾。 第74条 风级风速警报器安装在起重机起重臂头部,应当保证起重机在露 天工作环境中,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间风速风级的显示能 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风力大于7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第75条 可两处操作的起重机必须设置联锁装置,以防止两处同时操作。 第76条 支腿回缩锁定装置,必须保证工作时打支腿的流动式起重机,当 支腿回缩后能可靠的锁定。 第77条 回转定位装置,应保证流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 在固定位置。 第78条 起重机上车应当装有喇叭。喇叭按钮位置应该便于司机操作。 第七章 重要零部件 第79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重要零部件为:吊钩、钢丝绳、卷筒和滑轮、液压系统 第79条 吊钩 1. 起重机用的吊钩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必须检 验性能,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起重机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3. 吊钩必须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4. 吊钩表面必须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5. 吊钩上的缺陷不得焊补。 6. 吊钩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 裂纹; ? 危险断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 ?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 扭转变形超过10?; ? 危险断面及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 扳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应该报废衬套; ? 扳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该报废心轴。 第80条 钢丝绳 1. 起重机用的钢丝绳必须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经 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2. 钢丝绳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必须在随机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3. 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不得使用编结接长的钢丝绳。使用其它方法接长 钢丝绳时,必须保证接头连接强度不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90%。 4. 起重机应该采用不旋转、无松散倾向的钢丝绳。 5.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 用绳卡固接时,应满足下表的要求,同时必须保证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 丝绳破断拉力的85%; 用绳卡固接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 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 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 用楔块、楔套连接时,楔套应用钢材制造,固接强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破 断拉力的75%; ? 用锥形套浇注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 用铝合金套、钢套压制法固接时,必须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 钢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当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 6. 钢丝绳的维护保养 ? 对钢丝绳应该防止损伤、腐蚀、或其它物理条件、化学条件造成的性能 降低; ? 钢丝绳开卷时,应该防止打结或扭曲; ? 钢丝绳切断时,应该有防止绳股散开的措施; ? 安装钢丝绳时,不应当在不洁净的地方拖线,也不应当绕在其它物体上, 应该防止划、磨、碾压和过度弯曲; ? 钢丝绳应当保持良好的润滑状态。所有润滑剂应当符合该绳的要求,并 且不影响外观检查; ? 领取钢丝绳时,必须检查该钢丝绳的合格证,以保证机械性能、规格符 合设计要求; ? 对日常使用的钢丝绳每天都必须进行检查,包括对端部的固定连接、平 衡滑轮处的检查,并且作出安全性的判断。 7. 钢丝绳应该按有关钢丝绳检验和报废标准报废。 第81条 卷筒和滑轮 卷筒上钢丝绳尾部的固定装置,应当有防松或自紧的性能。 起升卷筒应当具有足够的容绳量,卷筒两侧边的高度必须超过工作中最外层 钢丝绳名义直径的1.5倍。 3. 滑轮应该设有防止钢丝绳跳出绳槽的装置。 滑轮槽应该光洁平滑,不得有损伤钢丝绳的缺陷。 第八章 电 气 与 控 制 第82条 流动式起重机电气元器件的选择应满足《起重机设计规范》 (GB381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GB14048)及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83条 电气设备和电气元件应适用于流动式起重机的作业环境,并符合工 作级别和工作制度的要求。 第84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 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并安全停车。 第85条 电气元器件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256)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按其安装要求安装。电气设备的安装应 便于检查和维修。 第86条 线路布线必须安全、合理、整齐、牢固,所有连接导线两端应有与 原理图、配线表一致的明显编号(标明线号、线束号、去向等)。 第87条 电气设备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规定。 第88条 流动式起重机金属结构、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等均 须可靠接零或接地。 第89条 流动式起重机行驶时的照明信号灯应符合GB7258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90条 流动式起重机应装有显示工作状态的仪表和灯光显示信号,其安装 位置应便于司机观察。 第91条 流动式起重机所有电气安全保护、报警和限位装置功能必须准确可 靠。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 第九章 控制和操作? 第92条 制造过程中的操作和控制 制造企业应有完善的制造过程的操作和控制技术文件,以使在制造的各个环节中的产品质量与安全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93条 从事维修的企业应有完善的维修操作规程和维修操作工艺与作业 控制程序,确保施工安全与质量。大型流动式起重机的安装亦应制定相应的程序。 第94条 起重机使用说明书中必须对起重机的各个操作工序进行控制(包括 使用、维护、保养),使相关作业人员按其步骤实施时,能安全、高效、舒适的 完成相关作业;对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的作业(如拆卸、大型吊装、大修等)必 须作出说明。 使用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起重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 2.各机构、结构型式及特点; 3.安装、拆卸、操作、维护、维修的说明。 4.钢丝绳缠绕图、传动系统示意图、液压原理图、电气原理图、布线图、 润滑点布置图、安全装置布置图。 第95条 起重机各个操作位置须安装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当有可能发生危 及操作人员安全可能时,该装置能有效的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发展。 第96条 起重机所有操作位置的空间、温度和光照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 求,照明供电应符合GB6067的有关规定。 第97条 起重机各操作位置必须有安全可靠的通道,各操作位置、点还应该 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要求。 第98条司机室内及其操作位置的各种紧急开关或按钮应与其它开关或按钮 有明显的区别。 第100条 凡国家要求持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行政部门核定的培 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101条 起重机必须根据使用、设计要求设置配套有效的控制、监测系统, 对国家规范、标准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措施、新方法,用户和设计、制造企业 应进行提前论证和事例考察,必要时还应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勾通和告知, 确认后再行实施。 第102条 不得选型配套和使用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再推荐使用的控 制系统和控制方法。 第103条 针对不同的设备操作控制特点,制造企业应为使用者编制并提供 起重机操作和控制作业指导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作业前的检查、作业方法和 方式、作业顺序、作业过程中注意事项、作业者的职责和权限及作业记录等内容。 第十章 操作使 用 第104条 使用单位购置起重机时,必须在国家质监总局下发的《特种设备 目录》中规定的已取得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中选购,对无许可证要求的,必须到 取得3C认证标志的专业制造厂中选购;对拟购产品为“目录”有型式试验要求 的产品,或全部为进口产品,制造单位或进口商必须取得“总局”核准的型式检 验机构出据的同类型型号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应对起重机的 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起重机械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国家标准的工程技术人 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05条 新增起重机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须持监督检验机构的验收检 验报告合格证和安全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注册登记,注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起重机显著位置上以后,方可投入 正式使用。 第106条 使用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起重机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建 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安全制度包括: 1. 按GB6067和起重机司机培训教材内容根据作业对象制定司机职责和安全 操作规程。 2. 按GB6067和起重机司机人员培训教材及根据作业对象制定司机人员岗位 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3. 按GB6067和起重机指挥人员培训教材内容根据作业对象制定指挥人员岗 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4. 按GB6067和相应起重机的特点制定起重机维护保养制度。 5. 按GB6067编制重大作业项目或特殊吊装作业的起重机作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起重作 业方案应由被吊物品形状、性质、重量、现场布置及吊点和捆扎方法、起重机辅 助设备的配备和方案的后续计算与可行性分析组成。 6. 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7. 起重机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第107条 使用单位制定并严格执行起重机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起重 机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和试验记录。 4. 验收及定期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 改造方案、图样、计算书、施工质量验收文件。 6. 安全装置调试、标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7.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8.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108条 起重机作业人员(维修、保养、操作、指挥等作业人员)须经专 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109条 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须按标准进行信号联系及操作作业、作业应 按前项操作规程及职责进行,指挥信号应符合GB5082的要求,司机考核应符合GB6072的要求。 第110条 起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 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除执行本规程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 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13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 负责流动式起重机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 管理。 第14条 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施流动式起重机及其安全附 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并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十一章 检 验 第 111 条 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单位生产的新产品必须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按有关程序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后方可生 产、销售。 第 112条 承担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 规范、专业知识等方面对试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检验 工作。 第113条 流动式起重机应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和《流动式起重 机型式试验细则》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114条 产品自投产后,每五年必须由法定的型式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 型式试验。 第115条 在用产品每一年必须进行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a.吊钩及吊具的磨损量; b.钢丝绳的磨损量 c.制动器的有效性; d.卷筒的磨损量; e.密封性能; f.安全防护装置检查; g.其它有关安全的性能。 第116条 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应对新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制定出厂检 验规程,检验要求不得低于型式试验细则和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要求。制造单位 应具有出厂检验所需的必备仪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定。 第117条 在用产品必须向地方局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必要时需对产 品有关项目进行确认检验。 第118条企业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结合标准与规程,实施用前检验、周检、 月检、季检和年检,对各检出的问题由企业自行整改或约请取得相应资格许可证 的专业单位实施整改,所有上述活动须进行记录存档。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 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第119条 在用起重机必须按国务院[373]号令要求,实施二年一个周期的定期检验,检验由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企业应在设备检验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 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在接到检验约请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验项目不得少于《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相应机种定期检验记录的 内容与要求,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据检验报告。 第120条大修后的起重机,企业应按国务院[373]号令的要求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并约请有相应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 规程》中相应机种验收检验记录的内容与要求实施验收检验,并按《起重机械监 督检验规程》报告的要求出据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121条型式检验:对首台生产的流动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按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发的[305]号文的要求约请有关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详见305号文件要求) 第122条 对上述检验中国家未制定相关检验规程的,应由法定的检验机构 根据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制定暂行检验规程,并报相应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123条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1.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机构必须是国家质监总局核准并核发有相应 资格的检验机构;从事上述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人员必须经“总局”或省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员证书的人员。 2.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履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 和义务。 3.企业自检人员须获得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核发的企业自 检人员证书,并履行企业自检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124条 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1.企业自行编制的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所使用检验报告的项目不得少 于《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规定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的项目,合格判定规则 由企业按标准规程和企业标准制定。 2.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应按《起重机制造过程监督检验细则》、《起重 机安装过程监督检验细则》相应机种要求的项目实施,结论判定须遵守细则的判 定要求。 3.起重机新装、大修、验收检验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相应机种 的验收检验记录、报告实施并进行结果判定。 4.起重机定期检验按《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中相应机种的验收检验记 录、报告实施并进行结果判定。 5.检验报告的签属与发出按国家检验实验室对检验报告的相关要求进行。 6.企业的自检记录、过程监检、验收检验、定期检验报告须存在设备安全 运行档案中。 第125条 检验的抱怨与投诉。对上述检验工作有抱怨或投诉的制造、安装、使用单位, 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规程、细则,按其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有关机构或 管理部门投诉,相应部门或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答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118条 流动式起重机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 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119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编 制 说 明 1.编制依据: 流动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四章~第六章编制依据见下表。 章、节序号 条 序 号 引用标准 条款序号 备注 第四章 JB8716 3.2 第28条 GB15052 4.4 JB 8716 9.3 GB15052 4.1.1--4.1.5 第29条 3.2.3 GB15052 3.2.1 第30条 GB6067 1.9 第31条 GB 6067 4.2.24 第32条 GB 6067 4.2.25 第33条 第34条 1 JB 8716 3.8 GB/T 6068.3 3.3.2 2 GB/T 6068.3 3.3.2 GB/T 6068.2 第35条 6.2、6.5 第36条 1 GB 6067 2.12.1 JB 8716 6.1 2 GB 6067 2.12.2 3 JB 8716 6.2 4 JB 8716 6.4 5 JB 8716 6.6 6 JB 8716 6.3 7 GB 6067 2.12.5 GB/T 6068.2 7.1 8 GB/T 6068.2 7.3 9 GB 6067 2.12.3 第37条 1 JB 8716 5.5.1 2 JB 8716 5.5.2 3 JB 8716 5.5.3 第38条 1 JB 8716 5.6.1 2 JB 8716 5.6.3 3 JB 8716 5.6.4 JB 8716 5.7 第39条 上表(续) 章、节序号 条 序 号 引用标准 条款序号 备注 1 JB 8716 5.1.1 第四章 第40条 2 JG5055 4.3 GB/T14560 3.4.4.1 ? GB/T14560 3.4.4.5 ? GB/T14560 3.4.4.8 ? 第41条 1 JB 8716 5.1.2.1 2 JB 8716 5.1.2.3 1 JB/T 9738 6.9.2 第42条 参照 2 JB/T 9738 6.9.3 第43条 1 JB 8716 8.4 2 JB 8716 8.5 3 JB 8716 8.2 4 JB 8716 8.7 1 JB 8716 9.1 第44条 2 JB 8716 9.2 第45条 1 GB 6067 1.4.1 2 JB 8716 4.3.2 3 GB 6067 1.4.9 4 JB 8716 4.3.3 5 GB 6067 1.4.10 第五章 见“有关补充说明?”条 款 第六章 JG 5055 9.2 第65条 第66条 1 GB 7950 4.4 2 GB 7950 4.6 3 GB 7950 4.3.1 4 GB 7950 4.3.2 GB 6067 4.2.2.b 5 GB 7950 4.8.2 6 GB 7950 4.3.3 JB/T 9738 9.4 第67条 GB 6067 4.2.3 第68条 JG 5055 9.1 JB 8716 5.4.2 第69条 JB/T 9738 9.3 第70条 GB 6067 4.2.9 第71条 上表(完) 章、节序号 条 序 号 引用标准 条款序号 备注 JB 8716 7.4 第72条 GB 6067 4.2.10 第73条 JB 8716 7.8 第74条 GB 6067 4.2.14 JB 8716 7.10 第75条 GB 6067 4.2.15 第76条 GB 6067 4.2.16 第77条 JB 8716 7.7 第78条 第七章 第79条 1 GB 6067 2.1.1 2 GB 6067 2.1.2 3 GB 6067 2.1.3 4 GB 6067 2.1.4 5 GB 6067 2.1.9 6 GB 6067 2.1.8 第80条 1 GB 6067 2.2.1 2 JB 8716 5.3.2 3 GB 6067 2.2.5 4 JB 8716 5.3.6 5 GB 6067 2.2.9 ? JB 8716 5.3.4.b ? GB 6067 2.2.9.c ? GB 6067 2.2.9.d ? JB 8716 5.3.4.e ? 6 GB 6067 2.2.10 7 GB 6067 2.2.11 第81条 1 GB 6067 2.4.1 2 JB 8716 5.4.2 3 GB 6067 2.5.3 4 GB 6067 2.5.2 注:上表中所引用的标准全称分别为: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7950-1999 臂架型起重机 起重力矩限制器 通用技术条件 GB/T14560-1993 150t以下履带起重机技术条件 GB15052-1994 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GB/T6068.2-19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合格试验 GB/T6068.3-1985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 稳定性的确定 JB8716-1998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安全规程 JB/T9738-2000 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技术要求 JG5055-94 履带起重机安全规程 2. 有关补充说明 ? “第二十七条 2” 关于司机室顶部应能承受载荷的要求, GB6067-1.4.9规定为“司机室顶部应能承受2.5kN/m?的静载荷”, JB8716-4.3.2的规定为“司机室顶部应能承受在(30×30)cm?面积上的 1000N的载荷,而不发生永久变形”。JG5055-4.4.4与JB/T8716要求一致, 故采纳 JB 8716-4.3.2相应条款。 ? GB6067-3.5.6规定“总高”大于30m 的室外起重机的“总高”是指起重机 的外形尺寸中的“高”,本规程不采纳。 ? GB6067-2.12.7规定“手动换向伐在操纵时的阻力应均匀、无冲击跳动”, 该项对起重机作业安全影响不大,且不易定量检查,本规程不采纳。 ? “第二十四条 1” 关于应具有两个方向的可控滑转性能 JB/T9738-6.9.2 规定起重机应具有“回转起动、制动应平稳、并应具有 两个方向的可控滑转性能”,在JG5055-5.9中也作了相应规定,但GB6067中没做这方面要求。 该性能对大吨位起重机的安全作业是有意义的。 我国汽车起重机的实际情况: 50吨以上的汽车起重机基本都具有此功 能,小吨位起重机基本不具备该项性能,而为此发生安全事故投诉的没有。 本规程中作了“最大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50吨的起重机应具有两个 方向的可控滑转性能”的规定,妥否?提请讨论。 ? 本规程仅仅对起重机上车部分的安全提出要求,妥否? 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随车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等作 为专用汽车,整车行驶部分应执行汽车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的检查和考核。 履带起重机、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等下车行驶部分应如何处理? ? “第五章 焊接与工艺”内容主要是参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察规程” 、“JB/T5943-1991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和企业主要承载结构 件施焊的工艺要求编制的。本章主要问题是:流动式起重机与蒸汽锅炉的安 全性质有很大的区别,要求完全不一样,不能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检察规 程”中的要求对“流动式起重机”提出,所以编写时心中没底,不知道要求 提到什么程度,本规程的编写思路及要求是否正确,提请讨论。 ? 第六章 中“力矩限制器” JB8716-7.1规定“起重量为16t及16t以上的起重机应装设力矩限制 器”,JG5055-9.2规定“起重量为大于32t的起重机必须装设力矩限制器; 我国汽车起重机行业生产的汽车起重机基本状况:25t以下的起重机是不安装“力矩限制器”的,用户基本没有此要求,25t以上的起重机绝对大 部分是安装“力矩限制器”的,25t起重机是根据用户的需求确定的。 建议本规程规定统一为“大于32t 以上的起重机安装力矩限制器”,妥 否? ? “风速风级报警器” JB8716-7.1-7.8规定“起升高度大于50m的 臂式起重机„” JG5055-9.3规定“主臂长超过55m的起重机„”,GB6067没作规定,本要求是否要统一,提请讨论。 ? GB6067规定起重量等于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应装水平仪, 而履带起重机没有此要求,妥否? ? 第八十一条 5.? “„„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倍”,GB6067-2.2.9规定为15倍, JB8716-5.3.4规定为20倍,因为JB8716是98年制订的,而GB6067是85 年制订的,故本规程规定为20倍,妥否? ? 第八十一条 5.? “„„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JB8716-5.3.4为90%,GB6067-2.2.9 为100%,因为JB8716是98年制订的,而GB6067是85年制订的,本规程 规定为90%倍,妥否? ? 第八十二条 2 “„„最外层钢丝绳名义直径的×倍”,JB8716-5.4.2规定为1.5倍, GB6067-2.4.2规定为2倍,因为JB8716是98年制订的,而GB6067是85 年制订的,本规程规定为1.5倍,妥否? ? 我企业主要开发设计、制造汽车起重机、全地面起重机、越野汽车起重机、 随车起重机、集装箱侧面吊运起重机,对这些产品的安全要求比较了解,本 规程的制定也是以以上产品的安全要求为蓝本来编写的,故有很大的局限 性,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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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上传时间:201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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