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海曙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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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曙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区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5〕111号)和《宁波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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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人口计生委〔2005〕3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区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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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生育观念的根本转变,进一步激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深入实施“五五举措”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创新,鼓励农村广大育龄群众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建立和落实奖励扶助制度,有利于转变群众婚育观念,稳定低生育水平;有利于“三农”问题和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逐步解决;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有利于实现“五个统筹”,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帮扶救助措施基础上,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从2005年开始,对全区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奖励扶助。
(二)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
(三)奖励扶助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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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奖励扶助金按年计发,一年一次。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比例。奖励扶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20%和80%,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五)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紧从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减少中间环节,方便群众。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落实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切实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严格实施“一票否决”。
(二)建立运行机制。探索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
四权”分离,形成公正透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实行“
明、权利制约、运转协调、全程监督的制度运行环境。
(三)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让广大群众了解奖励扶助政策,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形成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要以国家和省、市的政策为依据,统一宣传口径,把握舆论导向。
(四)做好制度衔接。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程序和配套措施。同时,要继续稳定并落实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把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关爱女孩行动”、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
海曙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叶正波
副组长:吴汉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张相晋(区监察局)
曹 杰(区财政局)
成 员: 陈建东(区委宣传部)
徐友国(区民政局)
陈守叶(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伍卫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赵伯贤(区审计局)
屠江宁(区公安分局)
朱 怡(区财政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由伍卫国任办公室主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社会宣传工作。
(二)区公安分局
负责提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个人户籍、身份资料等,协助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
(三)区监察局
负责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个案进行处理,落实责任追究。
(四)区民政局
1、协助做好奖励扶助资格确认所需的结婚(离婚)证明和收养证明以及资料核对;
2、及时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奖励扶助对象亡故信息。
(五)区财政局
1、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的管理、财政预算和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2、负责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及时将奖励扶助金划转到个人帐户,并对资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3、建立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4、协调资金发放中的重大问题。
(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做好申请对象劳动社会保险相关信息证明材料,积极配合做好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相关工作。
(七)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拟定奖扶工作实施方案;
2、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和政策解释;
3、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对象规模预测,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
5、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区财政局、区奖扶金发放机构提供奖励扶助对象名册;
6、组织协调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及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八)区审计局
负责做好奖励扶助资金运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九)区奖扶金发放机构
1、负责制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办法和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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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制订对发放点的管理办法;
3、根据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帐户,及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资金划转到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4、研究制订具体措施,为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提供便利;
5、负责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